民事申请书1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申请书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事申请书1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1日()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内法民初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申请书2
申请人:___,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惠民县何坊乡福田村。电话15154367681.
被申请人:___,男,汉族,51岁,无棣县泊头镇中学教师,住无棣县泊头镇北李家寨村,电话:15954313913.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建造的二层房屋进行实地测量,验证该房屋南北为10.5米、东西为23米。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人为被申请人人___承建砖混结构二层房屋一套,约定为包清工,单价为200元每*方米,该房屋南北宽为9.5米,东西长23米,总包价为87400元。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合同中,被申请人___又要求申请人对房屋结构进行变更,将房屋南北变更为10.5米,并对房屋进行了间隔。上诉人按被申请人要求做相应变更,致使增加了工程量,使得原定工程包价为87400元,增加为96600元。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增加的工程量,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进行证据保全,进行实地测量,以保护我的合法利益。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二0一一年六月四日
民事申请书3
申请人: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__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自___年_月_日至判决生效之日___年_月_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元(自___年_月_日起暂算至___年_月_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xx年_月__日经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_月__日作出(20xx)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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