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纪锦公文网>专题范文 > 规章制度 > 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9篇

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9篇

时间:2023-01-05 21:25:02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9篇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公司之勘阻及广创作  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9篇,供大家参考。

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9篇

篇一: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公司之勘阻及广创作

  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第三条亲属关系包含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含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含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分歧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条理分歧的,一般由职务条理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条理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自己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自己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陈述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分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筹划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介入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和稽核监察部分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纳需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二: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三: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篇四: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

  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五: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篇: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决定、指令贯彻落实,防止企业内部裙带关系及不正之风,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所称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属

  三、工作制度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管及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工作。3、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或侵害公司利益的的活动。

  4、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进入公司前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进入公司工作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5、凡涉及到一方亲属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薪酬调整、培训、福利等问题时,另一方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对未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取消,同时对未回避员工进行惩处直至辞退或解除合同。

  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做出的各项管理决定,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否

  则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亲属关系,任何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对其亲属进行照顾。

  7、今后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录用和公司现有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四、附则

  1、被制度发布后,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者,请3登记、备案。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报、

  第二篇: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三、相关定义1、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2、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近姻亲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四、回避原则1、公司财务、融资、经营、物流和化验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2、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员工的亲属不得和自己在同一个部门或车间的班组工作。3、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交经营团队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时应写明其亲属关系,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入职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同时做辞退处理。五、回避纪律1、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3、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4、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或监事会举报。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二、回避规定

  (1)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2)公司高层领导者不能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公司高层领导者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奖惩制度: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到公司工作,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

  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四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篇六: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为标准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展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立工程。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展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展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那么。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一样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展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展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展相应处分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展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展相应处分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展处分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分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分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展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七: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亲

  属

  回

  避

  制

  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

  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三、回避原则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八: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会计/出纳/仓管)。

  2.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2.1夫妻关系2。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2.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2.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3.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

  3。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3。2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

  3.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

  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二)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

  避,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三)主管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

  人员应聘时,应让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主管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四)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主管级以上干

  部不得直接向人力资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回避关系的人员.(五)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

  之便为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六)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

  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七)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作为被

  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八)招投标工作及其他一切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3.2.2任职回避:是指本制度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

  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回避。

  (一)公司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

  属于同一

  上级的岗位,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二)公司(中)高层、区域经理、督导主任、各分公司负责人的

  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分公司工作。(三)在同一个部门或分公司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

  在出现回避关系后,应按照本规定向所属人事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回避。3.3特殊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另行处理.4.回避处理方式4.1主动申请。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人员已经发生用工事实的,

  当事人应主动向所属单位人事主管汇报,申请工作回避;各单位人事主管每月28日前汇总人员资料,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交总经办领导或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岗位调整或作劝退处理。4.2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应回避的公司员工,如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或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其他职务活动中发现存在蓄意隐瞒回避关系,或者应回避未予回避,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公司除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超过5000元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4。3举报.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

篇九: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二、回避范围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三、回避原则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附:元宇宙(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

  终成形。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十: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第十条任务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任务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十一: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司之巴公井开创作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步队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呈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呈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分歧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第五条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条理分歧的,一般由职务条理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条理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双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份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自己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因回避需劝退、解雇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置.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助.

  第六条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自己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陈说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置.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按期限内未获得妥善处置而呈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元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份处置.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规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置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介入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和稽核监察部份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用需要办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篇十二: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司之蔡仲巾千创作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步队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呈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呈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分歧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第五条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条理分歧的,一般由职务条理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条理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双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份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自己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因回避需劝退、解雇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置.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助.

  第六条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自己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陈说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置.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按期限内未获得妥善处置而呈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元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份处置.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规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置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介入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和稽核监察部份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用需要办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篇十三: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亲

  属

  回

  避

  制

  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

  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

  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十四: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精品-

  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精品-

篇十五: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亲属回避制度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三、回避原则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

  一部门。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

  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

  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

  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

  仓储、客服部门任职。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十六: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第三条亲属关系包含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含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含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分歧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条理分歧的,一般由职务条理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条理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自己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自己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陈述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分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筹划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介入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和稽核监察部分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纳需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十七: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亲属回避制度03311(总2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

  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3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

篇十八: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

  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十九: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P>  亲属回避制度

  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documentisforreferenceonly-rar21year.March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

  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

  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

  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

  的工作岗位。

  第

  五

  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

  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

  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

  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

  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

  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

  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

  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

  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

  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

  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

  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

  十

  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推荐访问: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 回避 制度

版权所有:纪锦公文网 2016-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纪锦公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纪锦公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6017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