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9篇)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公安执法观念的创新辅导讲 稿 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公安执法观念的创新辅导讲稿公安部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要坚持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公安执法观念的创新辅导讲
稿
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公安执法观念的创新辅导讲稿公安部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立警为公,要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使广大民警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转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是当前和今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一、现代执法理念的概念什么是现代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包涵了“现代”和“执法理念”两个概念,“现代”相对于“传统”,是一个带有时代烙印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变迁,历史的发展,它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执法理念即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因此,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如刑法修改前的有罪推定原则,在当时在历史条件下,成为刑事执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在惩处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有罪推定逐渐被淘汰,被无罪推定原则所替代。但有罪推定原则至今仍然支配着一些执法人员的思维。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办案轻保护”、“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的“管理与服务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破案与办案并重”、“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就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
执法思维、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平处理、保障公民知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树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
二、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十六大的要求。十六大把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显示了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空前的重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国家平等保护处于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损毁。不论哪种所有制下的财产,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再比如,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保障公民正当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特别值得人们关注。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与自由中最为基本的部分。人身权利与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差不多是空的。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若拘泥于传统观念、习惯做法,凭感觉、经验办事,随意执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就很可能会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产生现实损害。因此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尽快转变执法观念,真正在思想和感情上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实现执法观念的革新。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律和道义上的需要。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每一个人都是司法的作用者,都有权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一定的尊重,不允许自身的权利被随意剥夺和侵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
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这是人民警察区别于其他国家警察的最根本一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做到执法为民。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众的福利。囿于传统对于公安机关任务认识上的偏差,民警往往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任务。公安机关执法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公众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的根源之一。如果警察在人民心中树立尊重、维护和保护人权的形象,公众的信任就会加强,警察就会被群众看作自己当中的一分子,社会的合作就会得到促进,警察就能更密切地联系群众,通过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更好地履行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
三、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人权意识淡薄。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基本权利,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求,
篇二: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树立安全价值观的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
我们xx工商所地处大连市最繁华的商业区,辖区面积1.6平方公里,共有企业xxx户,私营企业xx户,个体工商户xx户。我们所成立于xxx年x月,现有干部xx人。一年来,在市局、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全所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以繁荣区域经济为己任,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目标,从创建正规化综合工商所入手,建章立制,规范执法,加强监管,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的新模式,促进了工商所监管职能到位,在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年执法办案xxx件,罚没款入库额突破了xx万元,得到各级领导和辖区业户的重视和肯定。在创建工作中,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几个做法。
一、理清思路,推进工商职能的“三个转变”。基层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在市场监管执法的
层工商所正处在职能转变的重大变革中,重点就是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即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在所成立后,我们就立足于这个本职,找准自身工作定位,扮好“经济卫士”的角色。努力探索和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大力推进由驻场制管理向辖区制转变、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的综合监管转变,由经验、粗放型管理向科学、规范化监管转变。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管理部门监管大市场的需要,更好地为区街经济服务。
二、以人为本,抓好“四个环节”,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明的基层工商队伍是工商事业成功的关键。古人云: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则民不敢怠,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工商管理如果不从法制建设入手,抓依法行政,就永远无权威可谈,也永远不会有好的执法形象。为此,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强化队伍建设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1、抓好政治思想教育环节。我们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奋斗目标一起制订,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认真学习和贯彻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思想,使全所干部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抓业务法规知识的学习。结合分局开展的春、夏、秋、冬四季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针对所内人员新、经历不同、知识面
窄、地形不熟、辖区情况复杂等现状,对每个干部进行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充氧”。要求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所有涉及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并定期组织考核。
3、抓办案技能的培训。在学习过程中,配合案例分析,用所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质性的办案具体操作培训,一是搞好办案文书培训,熟练掌握各种办案文书的填写使用,确保执法人员正确使用办案文书格式,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执法检查方法与手段的培训,让每个执法办案人员懂得对生产经销资格、产品出厂、进货渠道、产品检验,以及索取各种证件的检查方法,同时进行识假辩假等专项培训。三是搞好案件模拟操作训练,将常遇到的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典型案件进行剖析,独立完成整个模拟案件的办理工作。
4、抓廉政教育环节。加强党纪条规教育,强化干部的廉政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正气,用典型人物和模范事迹鞭策职工,远学好公仆孔繁森、红盾卫士范守平,近学拼命三郎丛新宇,增强了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现在,我们所的干部职工虽身居闹市,处在大连市的“南京路”,整天与各种商人接触、交往,但面对形形色色的各类人物,能够自觉地用廉政勤政行为规范约束自己。为了加强管理,所内还设立廉政监督员,定期召开所长会、全所干部会进行分析形势。另外在社会上还外聘
了8名廉政监督员,经常听取他们意见,不断加强自律。通过内外监管,提高了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一年来拒绝吃请30人次,拒收礼品折价2万多元,不仅树立了工商人员良好形象,也为青泥所在这一地区公平、公正、严格执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开拓创新,强化监督管理的“三度”我们注意加强对工商执法工作的研究,针对辖区经济活动的特点,拓宽监管领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了多渠道、深层次、广领域的监管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主要通过三方面的工作来树立工商权威和加大执法力度。
支巡逻队,即公安交警巡逻车、青泥派出所巡逻车和工商局的巡查车。
第二,点面结合,增加管理的广度。我们所在管理上的打法是:出去是个拳头,回来时伸开五指。拳头就是形成合力,对各种业户实行统一的正规化管理。五指就是分门别类,各负其责,按照办案的有关程序进行案件审理。过去,工商所的职责是管企业,管合同,管商标,管市场;现在,青泥所紧紧抓住辖区内各种会议多的有利时机,把定货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大型会议都管起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各种会议进行登记,实行监督管理,拓宽了监管领域,确立了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同时,我们在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展开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挖掘案源工作。我们还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厂商联销和出租柜台的监管工作,在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加以规范。
篇三: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三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范振雄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的新世纪。所谓法治观念就是指以人们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片断的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下本文就公安队伍如何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作粗浅的探讨。一、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意义(一)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古语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句话说明了法令的重要,也即说明了没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就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之目的是以人为本的,因此法治观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观念。
1.法律至上观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是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实现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权力以保障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性又一重要内涵,法律不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员之上,在国家最高权力者之上。“国家机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去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行为准则。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实际上,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产生、运行的源泉、依据和界限,法与权的较量,往往是以权代法。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树立法律权威的历程,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依照法律办事,法律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尤其是执法人员,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权保障观念。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公安人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增强人权保障观念,要求公安人员真正树立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3.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与其它权力不同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强调制约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对依法行政予以特别的重视。行政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泛,与社会民众的最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制约权力是从权力之外考查权力行使而提出的要求,侧重于对权力的外在约束;依法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权力本身而对行政权力所提出的内在要求。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十分密切。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点多、面宽、量大,任务繁重,仅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0%。从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公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处理解决好社会治安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策、加强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二)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所以,“执
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同时展望新世纪的宏伟目标,我们党要永葆生机活力,必须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战斗力和创造性的行动指南。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唯一途径就是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同“三个代表”的要求密切相关。通过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就能有力地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增强法治观念,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不断铲除其藉以滋生的土壤,就能有效地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通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就能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例如整顿色情娱乐场所及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都是崇扬科学传播先进文化的有力保障。当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我们只有增强法治观念,落实“三个代表”,才能打好“严打”整治斗争这一仗,才能真正打出声势、打出实效,使违法犯罪分子闻风丧胆,让人民群众扬眉吐气,确保中央提出的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有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顺利实现。二、公安队伍法治观念不强的主要表现目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公安机关为打击刑事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做出的巨大奉献牺牲的同时,对公安队伍意见最大、最集中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造成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法律至上观念不强,执法犯法作为执法者,应该懂得甚至熟悉法律也应该知道违法犯罪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观念不强、防腐拒变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极少数民警执法犯法。近些年来我们队伍中相继发生了民警违法犯罪的事情,有贪污受贿、有挪用公款、有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有参与绑架。例如佛山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江镜清、欧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受到刑罚处罚。(二)人权保障观念不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例如:三水大塘派出所民警陈建荣刑讯逼供一案,导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本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同时三水市公安局赔偿25万元人民币严重后果;南
海市黄歧镇派出所所长游捷忠在讯问涉嫌殴打保安员的嫌疑人时刑讯逼供,致使嫌疑人右肱骨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挫伤,游捷忠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三)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有的民警办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例如个别民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据20XX年佛山市司法公正调研报告显示,有41%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没有依法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有25%嫌疑人、受处罚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陈述或辩解的权利。另外有的民警在纠正交通违章开具处罚决定书时没有按实际违反条款处罚,而是根据违章者的态度表现随意处罚。(四)群众观念不强,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仍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弄权渎职的行为。例如20XX年佛山市某派出所有一宗殴打他人致轻伤的刑事案件拖延了九个月才立案,期间没有任何跟进,也没有找现场证人调查取证;立案后仍不认真展开调查反而告知被害人案件无法处理,被害人向佛山市公安局投诉,后经查实,该案确实有不作为。三、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XX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到20XX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规,力争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地方公安法规、规章
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法规、规章上报备案制度。(二)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加强道德教育1.强化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们要有做到老学到老的思想,若不学法,不懂法,就容易造成执法滞后于立法,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因此公安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在各种业务培训中,都应当有法律课程,保证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要针对不同部门、警种和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例如针对部分民警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应当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旁听法院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到检察院观摩、学习、熟悉法律程序。2.加强道德教育。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由于法律是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不敢”、“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不想”、“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法治难以触及人的思想问题,无法使人在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坝。一个人思想有问题,价值观出现偏差,对于违法之事,虽一时“不敢”,但难以保证其长久“不敢”。法治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而道德教育主要通过民警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法律规范行为,所以只有加强道德教育才能使民警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三)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许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佛山市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做得非常好,例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但仍需继续拓展。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完善外部监察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并以群众反映属实的情况作为民警考核、晋升、末位调整、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四)加大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治1.执法过错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公安机关内部
纪律规定给予辞退、限期调离、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级晋职、扣发岗位津贴、奖金等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2.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3.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除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依照《国家赔偿法》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金。4.执法过错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除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外,还应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此,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切实增强民警的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神圣职责,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主要参考文献1.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3.夏勇主编,《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昆仑出版社,20XX年。4.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与刑事法治世纪展望》,昆仑出版社,20XX年。5.石泰峰主编,《社会主义法治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出版,1999年。6.邢书恒、徐永涛、杨国栋主编,《公安执法与公民自我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年。
内容提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原则的确立及法治基本方略的提出,使“依法治国”已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也逐渐增强。作为一支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权利,服务社群的公安队伍,其法治观念的强弱将直接影响着公安执法水平及形象。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围绕公安队伍如何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论述了增强法治观念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贯彻实施“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意义,进而针对当前公安队伍存在法治观念不强的现象和问题,提出了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加强道德教育,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加大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治等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
篇四: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我是辛庄司法所所长,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副科级干部。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实践行。具体到司法工作,就是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执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我们的工作方针,通过全面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宗旨。一、加深对司法为民重要意义的认识坚持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树立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良好风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执政党的地位,关系到司法干警的形象。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因此,司法干警必须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不能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这是衡量工作作风是否端正的试金石。只有使司法干警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为了群众,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落实到司法所来说,就是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我们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
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所工作不能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就难以把握住司法工作的对象性和宗旨,一切工作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自觉地检验自己的言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小事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提高政治素质和为民服务的司法能力,并成为自觉行动。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立足本职,正确履行职责,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二、采取可行措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关键是做深做细司法为民工作。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新的发展阶段,解决矛盾和纠纷,应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为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并且要
从实际效果上体现司法护民、利民、爱民,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1、坚持知民情、解民意,多角度服务于人民群众坚持司法为民宗旨,首先要服务于人民群众。当前,有些社区群众因其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赋亲和力,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工作措施上“便民”,实际效果上“利民”。2、强化诉讼调解。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因素,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效手段。其有效功能有以下几点:一是解决纠纷效率要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民事纠纷调解达成后,与判决书一样,都产生结束诉讼的后果,而且调解不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选择了调解方式,服从调解协议,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主动性增强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就大为提高。而且调解结案大多兑现较快,这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良好经济秩序的恢复和建立,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其二是调解纠纷彻底,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其三是调解方式便于宣讲政策法律,有利于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这对于预防纠纷和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针对当
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增进了解,化解对抗情绪,努力创造稳定、和谐、健康、有序、文明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生活环境。三、提升司法服务功能,切实改进保障措施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和作风,直接关系到司法为民的各种措施能否落实到实处,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人民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手段,所以公正司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停止,还会进一步激化和升级,所以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我们要带着感情,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声,努力做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起,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通过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同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以权谋私。坚决
纠正和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从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工作上依靠人民群众。要立足“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满意”为司法工作准则,真正树立起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二要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为群众排忧解难,密切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牢固树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观念,在司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好经济和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司法为民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牢固树立规范、文明司法的观念,认真、准确、全面执行好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遵守司法礼仪,弘扬司法文明,维护司法权威。要把司法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依法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坚持用群众满意不满意来衡量工作的成效。三要不断提高“两个能力”.一方面是提高调解能力。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重视和加强民事调解工作,要把调解民事案件当作一门科学和艺术认真学习研究,要在司法工作中形成人人积极学习调解知识、研究调解科学、总结调解经验、掌握调解艺术
的良好风气。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找准矛盾焦点,抓住案件调解契合点,做好引导和化解工作。另一方面是提高“说法”能力。用准确通俗语言对人民群众“说法”的方向转变,切实为人民群众解疑释惑,消除人民群众因不懂法律所造成困惑和误解。切实提高向人民群众“说法”的针对性,促进社区民心和谐。四要强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知情权的要求;积极开展回访当事人活动,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要服务好大局,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职是关键。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要把“定纷止争”作为司法工作的标准和目的,把每一起案件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和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
篇五: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要保持清正廉洁就要从我做起正确对待金钱和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从俭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淡泊名利甘于清贫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和各种利益的考验和诱惑永葆清正廉洁使自己真正配得上人民检察官的光荣称号
强化宗旨意识做执法为民的表率范县人民法院王军利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宪法原则相呼应的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其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唯一选择。从根本上说,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司法活动中要想做到执法为民,全面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我认为重要的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自己加以严格要求。一、要“着眼大局”着眼大局”邓小平同志强调:“考虑任何问题都要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大局。大局是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所在,破坏大局就是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大局就能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法为民,就要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执法观念。当前,检察机关要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要把做好本职工作为根本手段,以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努力为推动经济建设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大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二、要“求真务实”求真务实”求真务实就是立足本职,实事求是,扎实勤奋工作,实实在在为民谋利益,想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对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满足。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乱作为主要是指一些干警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权力。不作为往往表现为不勤政敬业,工作缺乏热情,有职不尽,有事不做,有案不办,工作拖拉扯皮,案件久拖不决。这些现象有悖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检察干警要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得到保护。三、要“依靠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检察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工作
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解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解决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都要注重从专群结合中找出路。检察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比如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一方面我们要依靠党委和政府,解决执法条件和环境,解决执法保障问题,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各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积极受理和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惩恶扬善,取信于民。只有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的各项检察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检察干警要善于走群众路线,学会做群众工作,要认真总结特殊状态下做好群众工作的经验,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使走群众路线成为做好检察工作的强大武器。四、要“坚持创新”坚持创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创新既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治党治国之道,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执法工作中,只有坚持改革创新,才能确保我们的执法工作能够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永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切实按照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三个代表”和执法规律的要求,不断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不断丰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司法、法律途径和手段,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五、要“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也是检察职业道德必须具备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检察机关文明执法,有助于妥善化解矛盾,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防止在工作中粗暴对待当事人,工作方法上的简单化。人民群众往往从执法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来直接作出形象评价。文明执法,就是要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对待群众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高兴满意,用实际行动改变群众对检察机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看法;在处理来信来访、接待案件当事人时,要耐心听取陈述、申辩和申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挖苦、不训斥、不污辱;注意执法者自身形象,做到举止言行文明礼貌,仪表端庄整洁,加强修养,严格自律,谨小、防微、慎独,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六、要“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归根结底就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
民检察院,不仅要自己带头执法,还要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还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担当反腐倡廉的重任,因此,我们监督别人的决不能自己违法,反腐败的决不能自身腐败,否则就不能监督别人,就不能理直气壮地开展法律监督和反腐倡廉工作。要保持清正廉洁,就要从我做起,正确对待金钱和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从俭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淡泊名利,甘于清贫,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经受住金钱、权力、人情和各种利益的考验和诱惑,永葆清正廉洁,使自己真正配得上人民检察官的光荣称号。总之,强化宗旨意识,坚持执法为民不只是一句口号,而要落实到行动上。面对和谐社会的构建的要求和标准,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篇六: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树立文明执法观,践行“执法为民”宗旨
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执法理念上更加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在法治构建上跨出很大一步。其中涉及检察监督的内容比较广泛,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规范了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增强权益保障。此次民诉法修改,在诸多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二是加强对案外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维护。针对利用诉讼、调解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生效的裁判或调解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或调解书。三是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明确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再审后可以不中止执行。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从而更有效
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主要体现在:一是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作为“小额”标准,实行一审终审,提高了小额纠纷案件的诉讼效率。二是完善和发展了民事证据制度。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三是调整了再审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修改为6个月,并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申请没有得到检察机关支持,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法律监督。修改的民诉法在基本原则部分,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的职能。具体体现在:一是扩大了监督范围。原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裁判进行监督,修改的民诉法在检察机关原有监督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调解书以及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规定。民事检察监督已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发展为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其中包括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尤其是将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对于防止和制止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原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法律监督方式,修改的民诉法将检察建议纳入法律规定,作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新方式。三是强化了监督手段。
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监督任务更加繁重。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扩大,对调解书的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数量将有所上升,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进一步加强,案件的类型和总体数量会增加。检察机关在继续坚持以抗诉工作为重心的基础上,还应更加合理运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同时,对于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法律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可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加以监督。对于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怠于行使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可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将更加繁重。执法操作更加复杂。此次民诉法修改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完善,但仍有部分涉及检察监督的制度较为原则。如修改的民诉法仅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监督方式及手段仍需实践探索。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工作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执行监督的内部办案流程仍需进一步完善。采用抗诉抑或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合理选择,检法两家尚需统一认识,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仍会面临一定的挑战。又如民诉法虽同
样赋予法院和检察院调查权,然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已被各界所认可,而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调查核实权才刚入法律,且缺乏强制力,尚需与金融、工商等其他单位和部门建立系统的衔接,才能保证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行使。办案要求更加严格。一是办案期限明显缩短。修改的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办案效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二是对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更高。此次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很多涉及检察监督的新领域,如何全面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法规定,需要检察人员掌握更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来驾驭。三是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能力要求更高。修改的民诉法将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将导致检察环节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的压力明显增大。检察机关应对民诉法修改的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此次民诉法修改内容较多,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体现了民诉法对民事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因此,只有重视和加强对民诉法的学习,准确领会民诉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准确把握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则,才能严格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才能处理好法律监督和司法权威的关系。要着力研究此次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通过民检工作的开展,确保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完整的伦理正当性。
篇七: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e三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范振雄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的新世纪。所谓法治观念就是指以人们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片断的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下本文就公安队伍如何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作粗浅的探讨。一、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意义(一)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古语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句话说明了法令的重要,也即说明了没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就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之目的是以人为本的,因此法治观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观念。
1.法律至上观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是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实现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权力以保障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性又一重要内涵,法律不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员之上,在国家最高权力者之上。“国家机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去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行为准则。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实际上,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产生、运行的源泉、依据和界限,法与权的较量,往往是以权代法。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树立法律权威的历程,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依照法律办事,法律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尤其是执法人员,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权保障观念。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公安人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增强人权保障观念,要求公安人员真正树立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3.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与其它权力不同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强调制约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对依法行政予以特别的重视。行政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泛,与社会民众的最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制约权力是从权力之外考查权力行使而提出的要求,侧重于对权力的外在约束;依法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权力本身而对行政权力所提出的内在要求。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十分密切。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点多、面宽、量大,任务繁重,仅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0%。从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公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处理解决好社会治安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策、加强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二)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所以,“执
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同时展望新世纪的宏伟目标,我们党要永葆生机活力,必须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战斗力和创造性的行动指南。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唯一途径就是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同“三个代表”的要求密切相关。通过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就能有力地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增强法治观念,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不断铲除其藉以滋生的土壤,就能有效地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通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就能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例如整顿色情娱乐场所及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都是崇扬科学传播先进文化的有力保障。当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我们只有增强法治观念,落实“三个代表”,才能打好“严打”整治斗争这一仗,才能真正打出声势、打出实效,使违法犯罪分子闻风丧胆,让人民群众扬眉吐气,确保中央提出的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有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顺利实现。二、公安队伍法治观念不强的主要表现目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公安机关为打击刑事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做出的巨大奉献牺牲的同时,对公安队伍意见最大、最集中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造成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法律至上观念不强,执法犯法作为执法者,应该懂得甚至熟悉法律也应该知道违法犯罪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观念不强、防腐拒变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极少数民警执法犯法。近些年来我们队伍中相继发生了民警违法犯罪的事情,有贪污受贿、有挪用公款、有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有参与绑架。例如佛山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江镜清、欧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受到刑罚处罚。(二)人权保障观念不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例如:三水大塘派出所民警陈建荣刑讯逼供一案,导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本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同时三水市公安局赔偿25万元人民币严重后果;南
海市黄歧镇派出所所长游捷忠在讯问涉嫌殴打保安员的嫌疑人时刑讯逼供,致使嫌疑人右肱骨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挫伤,游捷忠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三)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有的民警办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例如个别民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据20XX年佛山市司法公正调研报告显示,有41%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没有依法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有25%嫌疑人、受处罚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陈述或辩解的权利。另外有的民警在纠正交通违章开具处罚决定书时没有按实际违反条款处罚,而是根据违章者的态度表现随意处罚。(四)群众观念不强,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仍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弄权渎职的行为。例如20XX年佛山市某派出所有一宗殴打他人致轻伤的刑事案件拖延了九个月才立案,期间没有任何跟进,也没有找现场证人调查取证;立案后仍不认真展开调查反而告知被害人案件无法处理,被害人向佛山市公安局投诉,后经查实,该案确实有不作为。三、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XX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到20XX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规,力争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地方公安法规、规章
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法规、规章上报备案制度。(二)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加强道德教育1.强化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们要有做到老学到老的思想,若不学法,不懂法,就容易造成执法滞后于立法,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因此公安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在各种业务培训中,都应当有法律课程,保证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要针对不同部门、警种和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例如针对部分民警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应当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旁听法院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到检察院观摩、学习、熟悉法律程序。2.加强道德教育。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由于法律是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不敢”、“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不想”、“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法治难以触及人的思想问题,无法使人在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坝。一个人思想有问题,价值观出现偏差,对于违法之事,虽一时“不敢”,但难以保证其长久“不敢”。法治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而道德教育主要通过民警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法律规范行为,所以只有加强道德教育才能使民警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三)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许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佛山市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做得非常好,例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但仍需继续拓展。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完善外部监察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并以群众反映属实的情况作为民警考核、晋升、末位调整、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四)加大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治1.执法过错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公安机关内部
纪律规定给予辞退、限期调离、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级晋职、扣发岗位津贴、奖金等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2.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3.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除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依照《国家赔偿法》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金。4.执法过错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除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外,还应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此,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切实增强民警的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神圣职责,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主要参考文献1.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3.夏勇主编,《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昆仑出版社,20XX年。4.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与刑事法治世纪展望》,昆仑出版社,20XX年。5.石泰峰主编,《社会主义法治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出版,1999年。6.邢书恒、徐永涛、杨国栋主编,《公安执法与公民自我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年。
内容提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原则的确立及法治基本方略的提出,使“依法治国”已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也逐渐增强。作为一支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权利,服务社群的公安队伍,其法治观念的强弱将直接影响着公安执法水平及形象。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围绕公安队伍如何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论述了增强法治观念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贯彻实施“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意义,进而针对当前公安队伍存在法治观念不强的现象和问题,提出了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加强道德教育,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加大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治等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
篇八: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公安工作核心就是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认真领会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动员部署大会的精神,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产党员、一名普通民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服务人民的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争做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先锋,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治安环境而奋斗。下面是我在学习过程中自己的几点体会和认识:
第一练好基本功,增强为民服务的能力。作为一名普通民警,要把自己的精力放在学习和工作上,把时间用在钻研本职业务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同时还要在学习工作中提高自身的修养。只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才能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随着“执法为民、服务发展”活动的深入开展,我更加深刻剖析自己在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以牛玉儒、任长霞等先进典型的事迹时刻激励自己,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保一方百姓平安。
第二、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今年开展的“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活动,对我们提出了“人性化监督、感情化服务、规范化执法”的公安工作理念,变管理为服务。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坚持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的精神,以更新更科学文明的理念为人民服务。人民赋予了人民警察执法权,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每个公安民警都是人民的公仆。这就要求我们执法者在每一项工作中,在每一次执法行动中,都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检验工作的最高标准,牢记神圣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才能让老百姓切实感到公安执法环境和公正、公平。才能有效的消除治安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任何一点敷衍和疏忽,都是对国家和人民重托的辜负,任何一点搪塞和玩忽职守,都是对同志和人民不道德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
对于那些渴望得到我们人民警察帮助的人民群众,我们将何以自处?一撇一捺的“人”字,其实就代表了支撑天地的脊梁,寓意着做一个人就必须担负起使他人幸福,使自己也幸福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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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牢固公务员之家树立宗旨意识,坚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始终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及“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活动与“八荣八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学习认识与提高素质相辅相成,实现双赢;能不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尺。共产党员必须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深刻认识党的群众基础的份量,把自己作为人民的公仆,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为民办事、为民分忧的机会,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倾听群众呼声,坚持敬民、爱民、利民,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标准,把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作为共产党员的追求和享受。要求大家坚持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做起,使各项工作都体现先进性的要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第四,打牢思想基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出现问题的根本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到位,是特权思想在作怪,所以要从打牢思想基础,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一要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执法为民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不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切实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二要重点解决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等问题。特别要紧紧抓住公安执法中群众反映最突出、最强烈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发生,保持队伍的纯洁和稳定。
作为一名党员更要进一步端正工作指导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人生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追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第五,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大执法力度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在认真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注重执法办案的的社会效果,不应简单依照法律公式对号入座,既要强调严格执法,又要克服单纯业务观点,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把公安执法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安执法积极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消防安全环境,树立人民警察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赢得当地党委、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执法的重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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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执法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要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使广大执法人员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头脑中体现在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树立现代执法理念
执法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要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使广大执法人员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头脑中,体现在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转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是当前和今后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一、现代执法理念的概念什么是现代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包涵了“现代”和“执法理念”两个概念,“现代”相对于“传统”,是一个带有时代烙印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变迁,历史的发展,它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执法理念即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因此,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如刑法修改前的有罪推定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刑事执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在惩处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有罪推定逐渐被淘汰,被无罪推定原则所替代。但有罪推定原则至今仍然支配着一些执法人员的思维。针对当前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办案轻保护”、“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的“管理与服务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破案与办案并重”、“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就是一种符合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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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平处理、保障公民知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执法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要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树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二、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十八大的要求。十八大报告把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臵,显示了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空前的重视。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国家平等保护处于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损毁。不论哪种所有制下的财产,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再比如,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保障公民正当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特别值得人们关注。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与自由中最为基本的部分。人身权利与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是空的。执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若拘泥于传统观念、习惯做法,凭感觉、经验办事,随意执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就很可能会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产生现实损害。因此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必须尽快转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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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真正在思想和感情上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实现执法观念的革新。(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律和道义上的需要。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每一个人都是司法的作用者,都有权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一定的尊重,不允许自身的权利被随意剥夺和侵犯。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执法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做到执法为民。(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执法机关的任务是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众的福利。囿于传统对于司法机关任务认识上的偏差,司法人员往往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任务。司法机关执法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公众对执法机关不信任的根源之一。如果执法人员在人民心中树立尊重、维护和保护人权的形象,公众的信任就会加强,执法人员就会被群众看作是自己当中的一分子,社会的合作就会得到促进,执法人员就能更密切地联系群众,通过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更好地履行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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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执法机关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一)人权意识淡薄。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基本权利,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求,是社会成员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实有权利是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在这三种人权形态中,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要通过一定的手段,而法律规范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因此,应有权利往往首先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认,获得了法的强制力保证,从而为最终转化为实有权利提供了可能性。但记载在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决不等同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和社会个体共同做出努力。鉴于执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动人权发展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执法机关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更应该是一种公益的机构,更应该发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作用,要通过执法,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在执法实践中,不少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利于办案,甚至有可能放纵犯罪,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他们认为人权是律师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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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组织设臵在执法道路上的绊脚石,是给执法机关套上的紧箍咒,阻碍了执法机关行使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一些执法人员人权意识淡薄,随意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人甚至还提出证人不作证怎么处罚的问题。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留臵和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超范围、超期限,取保候审久保不审,监视居住搞非法关押、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质疑权、申诉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于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人权意识的缺乏是造成执法不公、不严,执法形象不高的根本原因。(二)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制约执法机关的顽症之一,一直得不到根治,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上简化一点也没有多大关系,片面强调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主张程序为人所役使而不是人为程序所役使,当程序成为限制自己的力量时就弃而不用。先侦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随意搜查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个别执法人员还提出:规范执法应该抓大放小,案件只要能处理掉就好了,没有必要讲究细枝末节。认为办案程序越简易越好,监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好。部分执法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规范执法意识不强,对一些规范执法的制度,认为是自讨苦吃,不胜其烦,怨气冲天。这些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多年来一直困扰着我们的执法工作,阻碍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制约了执法质量的提高,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三)证据意识欠缺。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执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也是执法机关认定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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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依据。随着法制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一些执法人员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取证水平不高,制约了执法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取证主体不合法,如单人取证、办案人与鉴定人同一、同一案件中既当证人又当办案人员等情况不是个别现象;二是证据形式违法,如对证人使用讯问笔录,继续盘问期间使用讯问笔录等;三是取证程序违法,表现为先取证、后立案,先告知拟处罚决定,后取证;四是取证手段违法,在材料中反映为使用指供、诱供,取证前未告诉相关人员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未表明身份等情况;五是取证手段简单,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之所以成为顽症,根本原因就是这种思想长期左右着执法人员的思维。另外我们的取证工作上还存在讯问笔录意思模糊不清,抓不住要点,自说自话,对现场证据固定不及时,对一些佐证材料不认真加以核实等问题,极个别执法人员甚至仿造、伪造证据。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执法机关整体执法质量的提高。(四)诉讼意识不强。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诉讼意识相对较强,执法人员基本上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件;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集调查和处罚权于一身,受到的制约与监督相对弱一些,诉讼意识相比之下普遍比较淡薄。一些基层领导和执法人员甚至认为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太多太繁,工作量大,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没有必要搞得如此复杂,提出要简化行政办案程序。却没有想到即便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会对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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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产生什么样的实质性影响。因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笔录简单粗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前后颠倒、混乱,处罚不公正等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一旦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一些基层单位往往一撤了之,工作陷于被动,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法的严肃性。在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国内外大环境中,这些传统的执法观念和思想意识已严重阻碍了执法机关法制化进程,制约着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仅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且不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四、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一)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臵抓紧抓好。人权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早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封建的神权和王权思想,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认为人权即不是神授也不是君主恩赐的,是人生来俱有不可剥夺,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等,一切人享有的基本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人权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人权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为消灭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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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矢志不渝的奋斗,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八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从而实现了人权的法律化。82年到99年,国家又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逐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权的内涵;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的主张,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理论的研究和人权事业的发展。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不断改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我国公民人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在宪法中。八二宪法(《修正案四》)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权;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现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监督权;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活动自由权、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提起申诉、控告权、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随着我国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也将成为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仍存在一些差异,如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即沉默权)等规定。如果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容看,我国人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比公约规定的更为广泛。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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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项公民权利作出了具体而详尽地规定,尤其是对刑事执法中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问题,规定得更为系统、明确和具体,对于世界各国的人权活动和执法实践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也将对我国的执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执法活动的首要目标和基本任务,也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一切的程序、证据和诉讼活动,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人权展开的。执法机关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在执法活动中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切实转变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做法,确立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理念。(二)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以程序保公平,以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快了立法的进程,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改变了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刑法及有关行政、治安管理法规等实体法不可能将违法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的天衣无缝,使得人们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罚是否适当等问题上形成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而且根据人类现有的理性、认知水平和诉讼本身的限制,诉讼中的事实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永远不可能等同、一致,事实真相是无法完全获得的,导致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必然是有限度的。因此,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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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实、理性和必然的选择。当前执法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活动,说到底就是要规范执法程序,以程序来规范和提高执法质量。各级执法机关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牢固树立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促进执法公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现代执法理念。(三)正确认识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执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把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把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相互混淆的情况。因此,要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首要的是要解决什么是正确的证据意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统一标准,什么是事实清楚,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理论界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和主张。我们认为:1、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长期以来,客观真实说一直支配着我国的执法活动,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但是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并不可能再重现的客观事件,这种客观事件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想得到绝对真实的案件事实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况且,客观真实仅仅只是执法的其中一个价值,还要考虑效率、成本与公正等问题。执法人员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收集、运用证据,按照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要求,进行逻辑思维、分析和判断,推断出案件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仅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事实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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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可能达到全面、完整,也不可能确保绝对与案件的客观真相相符,但法律事实必须是按照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收集的证据予以证明了的事实。客观真实是诉讼的最高理想,而法律事实才是司法人员据以处理案件的依据。2、在不同的诉讼中,“确实充分”的要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要分别立法,其案件要分别依据不同的诉讼法来处理,是因为不同诉讼中对所涉及的对象的影响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以及如何处罚问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旦处理错误,就很难补救,这种补救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其影响对公民个体来讲是比较严重的;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和一定范围的人身权;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一般只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与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案件的错误可以获得实质性和完整性的补救。三大诉讼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影响的严重程度,刑事诉讼最高,行政诉讼居其次,民事诉讼最低。因此,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的不同要求既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可行的。这三个证明标准就是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执法者相信案件事实的存在比不存在更具有可能性,要使执法者相信其所提供的证据比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排除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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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怀疑。在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下,应当采用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采用混合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介于两者之间,采用严格程度介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什么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比行政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二是允许存在合理怀疑;三是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四是行政机关的证据充分而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虽然目前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还未作出明确的修改,但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司法实践中也在陆续采用上述不同标准,这也是下一步诉讼法律修改的一个基本方向。执法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要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在执法活动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减少无谓的资源浪费,既要提高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四)以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利益。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国家强化了司法救济途径,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必然对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产生重大影响,但一些基层领导和执法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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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麻木不仁,反应迟钝。不仅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反而与十八大精神背道而驰,不是从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要求来考虑问题,而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如何方便管理、简化处理的思维模式上。执法机关必须端正执法观念,进一步增强诉讼意识,要以诉讼为标准,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要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固定、提取、转化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每个案件的质量都能达到诉讼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诉讼中质证的考验,以过硬的执法办案质量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创新执法理念不应该只是口号,而应在执法机关执法的制度以及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更新观念是一个艰巨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有长期宣传教育的思想准备,更新观念又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伴随着激烈的思想斗争,需要有自我革命的勇气和精神,等待执法机关的将是一条充满挑战和荆棘但也是阳光大道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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