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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11篇

时间:2023-01-05 19:2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11篇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浅议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  刘大明【摘要】通过分析国有企业人员犯罪的特点及原因,提出预防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以消除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11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11篇

篇一: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浅议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

  刘大明【摘要】通过分析国有企业人员犯罪的特点及原因,提出预防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以消除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国有企业的改革健康深入发展.【期刊名称】《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3(018)002【总页数】3页(P23-25)【关键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分析【作者】刘大明【作者单位】神华国能重庆发电厂,重庆400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

  加强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良性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不尽或者未尽职责,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侵害国家、集体和自然人正常活动,从而致使国家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蒙受损失,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也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预防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是国有企业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1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一是从案犯年龄和文化程度来看,呈现多层次化。过去,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较为普遍地存在“59”现象,而现在犯罪年龄却趋于多层次化。某检察院查处的23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例中,作案时年龄在35岁以下的4人,占17%;35岁到45岁的6人,占26%;45岁到55岁的11人,占48%;55岁以上的2人,占9%。其中49岁以下的中青年干部18人,占78%。大专以上学历19人,占83%。年龄小、学历高、胆子大是当前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如华中电力开发公司原副总会计师郑国柱挪用公款205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时年仅35岁。河南省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李学明,37岁,一个小小科级干部,两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达1006万元。二是从案件分布来看,呈“三多”现象。一是热门行业多。主要集中在金融、电力、物资、烟草、石化、交通运输、路桥建设、工程建设等行业和部门。案犯利用掌握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处罚、工程发包、行业垄断等各种实权,谋取私利,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二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居多。过去,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的犯罪相对减少,而企业的董事长、厂长、经理犯罪增多。在上述23名案犯中,企业的厂长、经理有19人,占83%;财务人员3人,占13%;其他人员1人,占4%。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组编印的《警钟声声》一书中涉及35个案例,经初步统计,其中企业厂长(局长)、经理等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有24人,占68%;财务、营销人员9人,占26%;其它2人,占6%。三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多。这三类案件是当前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罪种,在上述23起案件中,涉嫌贪污案件7件7人,占总数的30%;涉嫌受贿案件11起11人,占48%;涉嫌挪用公款5起5人,占总数22%。

  三是从犯罪故意来看,从“被动”转向“主动”。过去,国有企业人员贪污受贿多是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的特点。而当前,从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看,大多数是主动非法获利,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进行权钱交易。如在工程建设项目上做手脚,利用工程发包权、拨款权、工程验收权等,从中收受甚至索取“好处费”;在物资采购中,利用对方推销产品的心态,索要“回扣”,中饱私囊;有的回收货款不入帐,私设“小金库”,截留、私分、贪污公共财产;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监守自盗、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有的甚至不择手段地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吃里扒外,以企业利益作交易。四是从作案手段来看,向多样化、智能化转变。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突出,“窝案”、“窜案”增多。从国有企业中揭露出的大量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或者管钱、管物、管工程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内外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特别是一些亏损企业“群蛀”现象比较严重。在犯罪手段上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吃拿卡要,转向运用现代专业知识、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等进行作案,涉及时间长、范围广、人员多,曲折复杂、环环相扣,其犯罪的隐蔽性增强。2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1)社会转型期间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弊端,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客观可能性。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是一个阵痛时代,在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况下,各种权力的调整和人们地位角色的根本性变化,致使各种利益发生了冲突,各种管理上的漏洞和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在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政府职能调整进程中,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滞后,各种弊端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加之各项具体工作不能有序衔接,使得管理上的漏洞和权力监督的盲点不断涌现,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2)权力的私欲化,法制意识差是推动职务犯罪的动力。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的存在本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国有企业的一些公职人员在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袭下,却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的支配下,趁国家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利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漏洞,将权力私有化,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敛财纳利的工具,把国家财产变成个人捞取私利的“资本”;认为自己为企业做出过贡献,收入少,吃了亏,趁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谋取私利,专横跋扈,为所欲为。如鞍山电业局原局长陈忠一,曾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被选为辽宁省人大代表和省劳动模范,随着职务的升迁和环境的变化,放松了学习改造,淡化了法纪观念,在赞扬声中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次挪用公款23870万元,受贿32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最终葬送了自己、葬送了家庭,葬送了前程。3)管理机制不健全,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当前,国有企业处于旧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过渡阶段,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管理的同时,忽视了企业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有的国有企业自恃效益较好,放松了对自身资产的检查清理,私设“小金库”,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扰乱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大量资产失去控制,个人从中牟取利益;有的企业财务管理漏洞多,没有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约束机制,收支活动不规范;有的企业领导不懂财务管理,又不加强检查和监督,致使财务底数不清,帐目不明,让某些素质差的业务人员钻了空子;有的把厂长负责制片面地理解为个人说了算,缺乏监督与制约,给企业少数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有机可乘、有空可钻的条件,从中贪污受贿等。在实行政企分开、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部门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在企业内部一般都是党政一肩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往往无法行使职权,基本流于形式,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难。最近披露的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部分领导干部

  特大受贿案中,出现党委书记和局长都受贿,甚至书记给局长行贿就是最好的例证。权力一旦失去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4)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助长了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国有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不少地方均出台了对国有企业的保护政策,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在企业内部,有些领导干部对查处职务犯罪缺乏正确的认识,担心企业查出案件,影响个人政绩,“拔出萝卜带出泥”。国企的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带来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因法制滞后,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难以界定。作案人文化程度高,知识结构复杂,专业性强,窝案、窜案、集体作案多,官官相护,买官卖官,构筑了一道道关系网,给查办案件增加了很大难度。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查办案件的力度,但职务犯罪之风仍未得到根本扼制。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本身就不“干净”,但是受到上级保护难以查处,或者打着给群众办“好事”的幌子捞私利;有的群众怕遭到打击报复,丢掉工作,不敢揭发;存在贪官护贪官、边查边升官现象,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气焰。3预防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1)加强对国企人员的法纪教育,提高法纪意识。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加强对国企人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教育,提高抵御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袭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地位观,确保权力行使不越轨、不出格,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要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和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对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人员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第三,利用正反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在教训面前的警示能力,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心不动,手不伸。第四,司法机关要进一

  步发挥其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业,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2)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目前,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要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资本运作、产权交易、财务管理、选人用人、营销采购、工程项目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使国有企业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二是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三是完善规章制度的运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四是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做贯彻落实制度的带头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3)加强对国有企业人员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国有企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反映在权力与利益的交换上。实践证明,任何权力失去监督,必然要产生腐败。因此,对国企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制约,是防止腐败的关键。一是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切实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二是改革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负责人交叉任职制度,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凡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均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四是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围绕企业的重组改制、关闭破产、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采购营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环节,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消除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4)加大对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惩防并举体系。惩治有力,预防才能有效;惩治无力,教育就缺乏说服力,制度就缺乏约束力,监督就缺乏威慑力。面对当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的态势,必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才能有效地遏制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剖析案件,针对诱发腐败的深层次原因,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进行综合治理,使行为主体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这样,才能使国企改革健康深入发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参考文献:[1]曲万胜.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法律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篇二: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析【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力度。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依然可能易发多发。【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为更加有效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笔者对2010年以来某县级检察院(以下简称某院)查处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2010年至2012年,某院查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共11件13人,除1件撤案,其余案件法院均给予有罪判决。为了有效地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进一步发生,笔者就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发原因和对策开展预防调查。经过对这11起案件的分析,由于企业改制、管辖调整等原因,我们国企案件所占比例呈逐步下降态势,国有企业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1.贪污贿赂犯罪仍居主要地位,受贿是最主要的涉案罪名。在这11起案件中,受贿案件的比例最高,占案件总数的90%。权钱交易的特征明显,说明部分国企人员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并能借此谋取私利,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2.从犯罪主体看,违法犯罪主体掌握资源优势,集中在国有企业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这些涉案人员手中往往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对其权力制约相对薄

  弱的情况下,易使其为自身谋取利益,诱发贪贿犯罪。如某院立案查办的某县级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原副总经理仇某受贿案,某县级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项目前期负责人张某受贿案,涉案人员案发前分别工作在企业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上。

  3.群体腐败、窝案串案值得引起重视。群体腐败所产生的主观侥幸心理和客观便利条件往往比个人犯罪更肆无忌惮,影响更恶劣。从案发情况看,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一些单位或部门集体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涉案人员或相互效仿。或相互勾结,在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过程中达成默契,形成群体腐败现象。从犯罪形态上看,群体腐败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管理层集体犯罪。如查处的某国有独资交通航务工程企业原副总经理姜某,利用负责处理某围填海工程港槽事故的职务便利,为挂靠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的石某谋取利益,收受行贿人石某宝马x5汽车一辆归本单位所有,该车价值人民币109.8万元。二是工作衔接环节上集体犯罪,经办人和管理人员共同作案。如某市新华书店某分店原部门会计沈某,在请某银行支行协助收取教辅书款项后,在明知书款是公款应当入公司财务账的情况下,却伙同该支行原行长施某将公款60万人民币隐藏在账外,擅自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从中收受行贿人贿赂款。

  4.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和手段比较集中。案件涉及一下主要环节:一是基建环节,利用工程招标、发包权收受承包商的贿赂,利用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权力,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等具体

  环节收受承建单位和供应商的贿赂,这种类型职务犯罪占某院查处的国企职务犯罪案件的54%;二是利用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采取虚构、隐匿、套现等手段挪用、侵吞国有资产,或有关资金不入企业账簿的干事将公款据为己有;三是资产管理人员利用废旧物资处置权谋取私利。废旧物资因为价值相对较低,比较不起眼,其处理过程往往不受重视。

  总体上看,国企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成因呈现“多因一果”现象。具体来说,国企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国企人员主观上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够重视。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缺乏说服力,党风廉政教育缺乏针对性,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缺乏有效性;涉案人员自身在平时放松世界观改造,思想意识错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受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这些人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党性修养,忽视思想品德锤炼,贪念抬头。一些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往往对自己“定位”出现偏差,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有一点成绩就想得到组织的肯定,一旦不能满足,心理便失衡,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如某院查处的某县级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原副总经理仇某曾说:“对于平常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高兴就参加,不高兴参加也没谁过问。”他还说:“对于廉洁自律方面的制度、规定、正反典型事例的学习,基本是抱着应付的心里,从没有深入思考。”正是对学习的漠视,让他们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再加上其本身赌博恶习的催化作用,一触即溃,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缺乏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为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腐败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权钱交易,从交易过程来看,腐败一般发生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当今,我国的市场竞争还不是很充分,计划与市场并存并相互渗透,使得这一时期的竞争还不是很充分和公平。政府对市场不恰当的行政管制措施,限制了竞争,因而导致了寻租。不公平的竞争机制提供的寻租空间在为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捞取金钱的同时,也导致了国有企业内部公职人员的大量职务犯罪。如某县级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项目前期负责人张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便利,利用其在工程管理中具有质量监督、现场管理以及对工程招投标和发包的话语权、工程验收和工程款审计支付等工作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3.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在经营权限较大、资金密集的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内部监督制约不力又恰恰是国企高管处于腐败犯罪高危行列的重要原因。如某工程服务指挥部征拆处原副处长王某与丁某、刘某合谋,利用其担任某工程服务指挥部征拆处副处长、丁某担任某公路管理处指挥调度中心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借用某公司名义,私自承接相关工程,共同贪污人民币39万元。

  4.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不足,部分工作环节缺乏制度监控。据调查,尽管这些案发单位的岗位责任、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但还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规章制度定的多,执行的少;监督制度定的多,发挥作用的少;口头强调执行的多,

篇三: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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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损失,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了国有公司的破产和倒闭、员工下岗,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遏制。但由于我们国家在机制、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研究和掌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中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国有企业管理的角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贿赂是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权钱交易,其主要特征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受贿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操纵另一方(行贿者)谋取利益,而获得对方的金钱或物质利益。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物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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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投标等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贪污、挪用公款

  是职务犯罪中又一种更加广泛的形式,其主体不仅包括具有一定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岗位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要共同特点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挪用等非法手段占为己有。

  (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渎职犯罪案件。渎职是职务犯罪中的另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在工作中因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有的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失职罪。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为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串通外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一)从涉案金额上看,职务犯罪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从最初涉案几千元、几万元发展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亿,的贪欲极度膨胀。近十年来,我院立案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总涉案金额达1309.9919万元。而xx年查办的某单位负责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涉案金额竟达1137万元,可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增大之快,的贪欲之大,案件社会危害性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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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犯罪主体身份来看,一般都具有领导职务,大都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人员。这些人掌管着企业的用人权、经营决策权、财务管理权,甚至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第一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化,其在企业中的权利也逐渐扩大,但是企业管理体制在新旧转变的过程中,相应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使不法分子利用担任企业的领导干部的便利,借机大肆敛财。

  (三)从犯罪的类型上看,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类型,其中大多数为采取各种手段侵吞、骗取、占有公共财产的贪污案件。另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类型的犯罪。

  (四)从犯罪方式来看,窝案、串案较多,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加大,且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作案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个企业中,往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会计等人员串通一气,或者与外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财产。

  (五)从犯罪故意来看,从“被动”走向“主动”。过去,职务犯罪多是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的特点。而当前所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多为主动非法获利,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有的甚至认为“不捞白不捞,过去没有捞,现在抓紧捞”,表现出很强的贪婪性。有的还不择手段帮助其他共同掩盖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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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从犯罪危害程度上来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一个犯罪金额的背后,往往是十倍及至数十倍的国有资产的亏空。常常是因为一条大蛀虫的侵吞,导致一个企业元气大伤,甚至走向倒闭、破产,成百上千的职工生活困难。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作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加大源头预防腐败的力度,必须深入解剖企业滋生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源头性问题,对症下药,不断拓展源头治理的领域,不断研究治理良策,才能取得实效。当前导致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拜金主义、享乐思想、盲目攀比和心理不平衡等是导致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另外还有社会大背景、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原因是重要的外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度、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监督。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而且权力运作不公开,因此企业中有些处于领导岗位的人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侵害企业利益。表现在:一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从目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任何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关。某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无章可循,即使有制度也不落实,造成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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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混乱,执行不到位,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此机会进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二是企业领导干部的责、权、利不是十分明确,企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监督制约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有的企业业务分工不明确,销售员、采购员、保管员等职责划分不清。三是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收据、发票不规范,白条子入账,有的企业设立小金库,搞账外账。集中表现在“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和财务监管不力。一方面,采取虚列开支、虚设项目、加大成本、抽逃盈余等办法将大额国有资产的收入臵于私设的“小金库”中,逃避监管,使侵吞、挪用公款行为轻意得逞。而且,“小金库”被各种部门查处取缔后,仍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不思悔改,没有引以为戒,继续设立“小金库”,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财务监管留于形式,财务人员不对违反财会规定的行为履行监管,甚至与职务狼狈为奸。如审计工作普遍存在表面化现象,仅对正规账目的审计,不法查到帐外资金的运作情况,即使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后,通常也未得到落实。四是一些企业对直接掌管钱、财、物,以及有一定实权的企业人员的监督不力。企业经理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拥有专门的活动经费,数额较大,随意性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有些企业对管钱、管物、管工程、管人事等重要岗位人员长期不交换、不检查、不考核,导致权力失去监督、控制和制约,必然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有的企业人员打着“企业行为”的幌子,请客送礼,交友铺路,搞“感情投资”,或者挥霍浪费,花天酒地,或者行贿受贿,却无从监督,也无法阻止。五是对“一把手”监督无力。“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比较严重,决策缺乏民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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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经营者用人一句话,花销一支笔,开会一言堂,办事一挥手,独断专横,唯我独尊。决策权、生产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往往集于一身,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党组织无法参与监督,监察部门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六是纪律执行不严格,守法意识薄弱,有章不循。许多国企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规章订得多,执行得少;监督讲得多,实际制约得少;原谅多,处理少。“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企业颁布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部分企业领导认为这些制度影响企业的灵活度,降低生产效率,阻碍企业快速发展,因此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经常视而不见,有章不遵,有制不循,从而导致上行下效,致使设立的大部分监督权力规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有90%的国企制定了“企务公开”制度,但大多企业“企务公开”执行得不扎实,流于形式,暗箱操作现象仍大量存在。出了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姑息迁就。

  (二)人事选拔上,存在选人不准、用人不当的问题。近几年来立案查处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部门经理、业务管理等中层干部及国企厂长、总经理、董事长的各占立案数的50%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应由它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但事实上,国家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大多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国有企业主管领导往往仅关注业务部门的生产效益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在任免重要部门人员时,“重经济、轻政治”、“重能力,轻品德”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所任命出来的干部抓生产经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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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治廉洁建设无力。此外,对企业干部的政绩考核也不够认真、细致、全面,其中存在丧失原则、权钱交易的现象。同时对企业领导的监督又跟不上,导致一些企业领导干部今朝权今朝用,独断专行,任意作为。

  (三)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缺失,干部政治素质不高。有些单位对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反腐倡廉等教育不够,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抓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时紧时松,有的甚至放任自流,只注重“抓生产,出效益”的硬指标,忽视抓“精神文明”的软指标,久而久之,领导干部对政治学习教育不感兴趣,甚至存在着抵触情绪,造成个别领导干部思想滑坡,政治素质下降,最后导致不断发生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有的表现在注重对企业中层领导以上干部的教育,忽视非中层干部类人员的教育,注重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忽视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教育,注重对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教育,忽视对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人员的教育。

  (四)没有依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但是执行起来却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没有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有的即使建立了,也没有依法运作,不能有效监督。

  (五)打击存在“抓大放小”问题。打击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行为,不但能震摄、教育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对其他有轻微违法犯罪、违规违纪行为的人以及有这种想法和倾向的人起到了教育、震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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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作用。当前我们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和处理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在打击发生在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上存在着抓大放小的问题,注重大要案的查处,忽视了小案的查处,造成职务犯罪的滋生发展。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为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针对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以及成因,从企业管理角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预防对策。(一)加强思想政治、业务水平、文化教育,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强化廉政教育时,不仅要使我们的员工懂得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之后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更要使他们知道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触犯性;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达到“不敢犯”的效果。要保障国企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素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职务主体的蜕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企业的发展一度失去了正确的导向。许多国企工作人员及至领导干部,思想发生蜕变,经不起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上述状况,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基层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务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要在国有企业广泛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大力倡导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全面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只有思想上去了,认识到位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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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发生。二是加强对高素质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锻造一批一流的企业家。改革企业干部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优秀企业家、经理人成长、发展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遴选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厂长、经理资格认证,并与“mba”等职业经理人的培训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政治、业务标准,建立资格考试、考核程序,严格素质和业务评定,公开选拔,逐级审核认定,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证明,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神力专门廉政档案,发现不合格或者有腐败劣迹的应当及时取消任职资格。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投资决策、用人决策等重大的问题须经集体讨论,集思广益,不能简单地由个人决定。企业还应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三是加强企业价值观、企业理念教育,把企业精神融入每一个人的心中,全面提升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只有当企业职工真正以企业为家,以企业的兴荣为已任时,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建设之中,从而使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四是把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常抓不懈,使廉政意识深入人心。定期为厂长、经理、会计、出纳等领导干部和环节管理人员举办法律培训班,使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努力力争在企业内部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腐败可耻的良好氛围。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注重对企业领导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他们主动抵御“糖衣炮弹”的“攻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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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国企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能做坏事,一个不好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做坏事。要克服在制度方面的无序状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制定各项制度,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规范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现在许多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谁都可以逃脱罪责。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结构,形成决策、管理、运行、监督的全面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已成为遏制国企领域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引进国外优秀民企业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制定一整套完备的企业运行机制,明确股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财务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取责权限。二是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的内控作用,实行企业重大决策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监督中的作用。三是完善用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在任用人员时,克服“任人唯亲,重才轻德”的做法,要充分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知人善任,任当其所”。要以人为本,创建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企业主管部门要选任德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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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的人员企业重要部门任职,实施企业盈亏与经营者利益直接挂钩,提高经营者报酬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制度。在干部选拔方面,改变个别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集体决定相结合。要制定相应的人事任免制度及配套的实施办法,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坚决杜绝特殊化。四是加强企业决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要从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入手,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决策更加符合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减少决策的失误。五是注重轮换制度,加强离任审计工作。实行重点岗位、易发犯罪部位或环节的干部轮换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三)健全监督机制,对企业权力形成有效监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强化监督。虽然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因此,一定要把权力运行全方位臵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使监督贯穿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一是增强企业内部制约,加强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广大职工的民主监督,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从内部形成对权力的监督体系。二是积极发挥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股东大会应当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实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应当切实赋予职代会对企业经营者考核、质询、评议、奖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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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依靠厂务公开制度,促进经营管理的民主、客观、公正、科学。四是发挥监察部门作用,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是稳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度,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杜绝国有企业经营者“花销一支笔”现象。

  (四)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我们绝不能迷信“杀一儆百”的效用。如果在100个贪官中只有一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人又能有多大威慑作用。但如果100个贪宫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刑,那刑罚的作用将是巨大的。刑罚最大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和必定性。“凡腐必惩”就没有人敢腐,“伸手必被捉”就没有人敢伸。

  第二篇: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是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的最集中、最典型的反映和极端表现。预防职务犯罪是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因素和条件,以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活动。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遏制。但由于我们国家在机制、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研究和掌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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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中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国有企业管理的角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形成的主要表现近年来,经过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贿赂是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权钱交易,其主要特征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受贿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操纵另一方(行贿者)谋取利益,而获得对方的金钱或物质利益。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2、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贪污、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又一种更加广泛的形式,其主体不仅包括具有一定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岗位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要共同特点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挪用等非法手段占为己有。3、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渎职犯罪案件。渎职是职务犯罪中的另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在工作中因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有的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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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损失。例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失职罪。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为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串通外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当前,产生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又有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现归纳以下四种原因:1、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当前,我们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折时期,革旧鼎新,转换机制,实际上是对责、权、利的再分配、再调整、再结合的过程。国有企业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出台,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还不够健全、不配套,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政策机遇,钻政策、法律空子,给创造了条件。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从目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任何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关。某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无章可循,即使有制度也不落实,造成内部管理混乱,执行不到位,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此机会进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3、思想政治教育不够,干部政治素质不高。有些单位对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反腐倡廉等教育不够,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抓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时紧时松,有的甚至放任自流,只注重“抓生产,出效益”的硬指标,忽视抓“精神文明”的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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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而久之,领导干部对政治学习教育不感兴趣,甚至存在着抵触情绪,造成个别领导干部思想滑坡,政治素质下降,最后导致不断发生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监督。有些企业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存在着对企业主要领导人不敢监督、对领导班子成员不能监督、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力、下级对上级不敢或不会监督的现象,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管钱、管物、管工程、管人事等重要岗位人员长期不交换、不检查、不考核,导致权力失去监督、控制和制约,必然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措施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和重要的工作任务,必须全党动员、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要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和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工作。就国有企业自身而言,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最根本的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坚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工作原则,具体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思想法制宣传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才能使人不想犯罪。坚持以预防为主,落实企业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固本清源,消除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教育:一是公仆意识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进一步牢固树立“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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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勤政为民,甘当人民勤务员。二是权力观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

  力是人民委托掌管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决不是用来谋取私利,以权谋私的。

  三是民主集中制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认识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不仅在党内要坚持,而且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也要贯彻落实,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四是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金钱虽然是人生必不可少的,但不是万能的,个人利益的确现实,但它不是唯一的,只有为广大职工群众谋利益,才是最有价值的人生追求。

  五是党纪法规观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学法、懂法、执法、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领导好干部好职工。

  2、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构筑制度防线,才能使人不能犯罪。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建立财务报告分析制度,定期召开经营活动分析会议,向职工通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及时接受职工群众民主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有关监督部门,要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监督检查,要从计划、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领发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实行企业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及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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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实行制约,才能使人不去犯罪。利用职务犯罪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是权力商品化,通过权力来物化,以权换钱。加大反腐败的力度,要抓住制约权力这一实质,一方面加强内部权力制衡,另一方面加强外部民主监督,内外并举,着重长效。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控体系。明确责任,规范工作,定期检查,奖优罚劣。二是贯彻权力分解为主要形式的内部权力制约制度。实行重要岗位轮换制,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职务犯罪,就是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长,人事关系比较密切,管人、财、物的权力过分集中,下级对他不好监督,也不便监督。三是落实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必须遵守“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和“三权分离”(在物质采购中实行监标人、评标人、定标人的权力分离)的原则,领导干部不准随便插手干扰招标投标工作。四是严格推行厂务公开办事制度,实行职工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的程度提高,抵制职务犯罪的力量就越大,利用职务犯罪的机会和条件就减少。推行厂务公开办事制度,是充分依靠群众参与监督的一个好办法,现在有些干部不怕领导,只怕群众,不怕内部通报,只怕公开登报。

  4、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治职务犯罪,构筑法律威慑防线,才能使人不敢犯罪。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热情接待及正确处理职工群众的来访来信,认真调查核实职工群众对举报人的问题,要坚持“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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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接,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批示必反馈”的办案原则;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业务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积极主动地大胆开展办案工作,做到谁违法违纪就查办谁,不受任何干扰,放心大胆地查办案件;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

  第三篇。国有企业预防职务性犯罪经验材料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它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仅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命脉,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要想坚决有效地在国有企业预防遏制职

  务犯罪,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国有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预防:

  一、抓教育,设置思想防线反腐败从源头抓起,首先是要从思想抓起,这是提高国有企业广大干部政治思想觉悟,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一要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教育干部正确对待权力,行使好权力。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从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要求企业的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作勤政廉政的表率。二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国有企业的各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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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干部要按照五五普法的要求,定期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财会知识,在企业内部的报纸、简报、墙报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强烈的廉政声势和氛围。三要教育形式多样化。国有企业每年要结合五月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宣传月活动,组织干部观看反腐倡廉影像片,购买各类法律书籍和资料,特别是对企业职务犯罪易发生的重要部门和岗位,邀请检察机关的同志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讨论等活动,组织企业干部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正在服刑的人员现身说法,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二、抓制度,设置权力防线产生职务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权力的操纵,因此职务犯罪的发生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政策措施等因素有一定联系。因此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应当介入一些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部门,要针对企业经济运行中的敏感环节和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制定一系列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设置权力防线。我个人认为应制定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必须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备案制度等,坚持集体决策,不搞个人说了算。二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推行录用中层干部公示制,制定企业干部诫勉办法,完善分配制度。三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研究,加大财务集中管理,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四是建立设备、产品采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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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这包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物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只有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明确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更具其操作性。

  三、抓阳光工程,设置监督防线职务犯罪在一些地方之所以堂而皇之,猖獗一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权力滥用。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方法,就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互相联结、互相作用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只有使权力的运行处在严密的监督控制之下,职务犯罪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首先,是大力推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其重点是依法监督、惩戒、纠察监察对象违反职责和行政法规、制度、命令、各种程序,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工作程序紊乱的问题。在国有企业中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是对商务谈判、土建工程招投标、设备购置、物资比价采购招标等方面,纪委监察部门对此进行全方位的效能监察,特别是在土建工程方面,通过甲方、乙方(承包方)、监督方(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共建活动,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使企业加强横向联系,强化领导责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互相监督、奖惩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的健康顺利进行,从而避免企业人为因素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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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是大力开展企务公开工作。实行企务公开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国有企业的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企务公开的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国有企业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进行,要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抓住职工关心的热点、企业改革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暗箱操作、

  减少和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其三是大力推行企业财务集中管理。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我们在设置监督制约防线时的一项突出工作,就是积极推进企业财务的集中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的收入管理,明确企业抓收入的主攻方向,将收入计划分解到基层,实行挂钩考核。二是强化效益成本观念,优化成本

  结构。对企业的基层单位实行集中财务管理。三是强化资金资产管理。加强合同管理,理顺物资供应集中管理流程。四是规范多种经营管理。五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推进财务电算化,加大会计检查力度。六是加大财会队伍建设。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深入开展财经纪律教育,提高财会人员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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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自己对国有企业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一点认识和看法,今后本人要继续加强学习,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从深层次上进一步探索国有企业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第四篇: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立党为公,廉政为民,严明工作纪律,改变工作作风,并以此为戒,举一反三,筑牢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和职务犯罪防线。二、完善制度,规范行为1、各领导干部要认真查找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经常性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席群众,把群众路线走好走实。2、严格规范“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决策都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充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权利正确行使,防止权利被滥用。3、坚持党务企务公开制度。紧紧抓住企业改革发展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和职工关心的热点,不断拓展党务企务公开形式与内容,让干部做个“干净人”,职工做个“明白人”,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4、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采购,集中审批等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5、加大监督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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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财务审计部门监督。不断加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用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减少职务

  犯罪。落实监督处罚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制,对一些监督不力的干部追究联带责任。

  三、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认真开展“每月一课”反腐倡廉活动和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特点、亮点,利用现有的宣传平台及观看警示教育片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长效化、日常化,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第五篇: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正因为职务犯罪危害的严重性,所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务犯罪显得尤其重要,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推进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监督制约,用规章制度遏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各个环节的严格责任制度,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第二、要加强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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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共产主义职业道德,增强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意识。第三、最后努力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真正

  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

  另外还可以通过正统灌输法.先进典型仿效法.反面典型警示法.法等来进一步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案例分享

  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概况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世界上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它始终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特点。近几年来,我国正处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秩序尚未理顺,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这些都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活动的空间。因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犯罪,处于多发期、易发期。二、烂苹果定律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而这个“烂苹果”没有被淘汰出局,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并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到一起。这就是腐败的“烂苹果定律”。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这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企业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管理

  “果六府天扣紧向为题以持坚上础基的织组一统党镇在排安议据根,会启动活研调论讨、大暨班习学中集部干导领要主级科乡全了开召委”市问二十城

  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等等。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企业负责人个人集权,独断专行,随意侵占公司财产。有的随意将企业财产不入账而归个人所有;有的将自己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然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炒股,或用作集资款等营利活动;有的企业负责人采用伪造业务单位奖励费、借款利息等手段,自批自用,冒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2)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挪用单位资金。有的业务人员擅自将收回货款不入账,而将货款挪作他用或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有的干脆将收回的货款卷走逃跑;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便利及企业监督机构的漏洞,采用造高工资额、虚报人数及重复报销等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等。(3)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占、挪用。有的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勾结,将销售收入不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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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设小金库,并伙同财务及其他人员共同私分,将集体资金占为已有;有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勾结,随意领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营利活动,事后又以虚开的购货发票充抵,侵占、私分集体财产。(4)利用商业地位和手中权力,收受甚至索取他人贿赂。一些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建筑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商业地位优势等权力,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他人贿赂。受贿形式多样,有直接收受现金的,有让行贿者免费装修房子的,有的以家属、孩子的名义收取贿赂。三、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罪名及相应刑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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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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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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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反腐法律规定,对企业而言,是反腐利剑;对员工在而言,则是警示钟。为方便大家学习反腐法律知识,法务部在07年就编制发放了《预防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预防员工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宝洁员工腐败案宝洁高层透露,各种腐败行为每年使宝洁直接损失不少于500万美金。只不过在最辉煌的前几年,宝洁的快速成长掩盖了不洁的内幕。中国宝洁内部的贪污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最为广泛的一种被称为“10%法则”,即所做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10%。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参股,即宝洁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所有者权益或利润权益。宝洁员工腐败最经典的案例是在上海等地推广一个叫“流行进行时”的终端促销计划,目的是针对舒蕾等品牌加强终端的生动化。然而,市场销售人员和供应商竟然相互勾结,在实际并没有现场促销的情况下,伪造数据报表、促销效果图等,由此达到贪污促销费用的目的。而且各地争相效仿,结果“流行进行时”计划效果甚微。腐败已经严重影响了宝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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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乐福收“黑钱”事件2007年6月25日至8月1日,22名家乐福人员(包括12名供应商)因收“黑钱”,即收受供应商的贿赂被北京警方传唤,包括7家北京家乐福门店肉课的课长及负责生鲜采购人员在内的8名经理级员工被警方正式拘留。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受贿员工提起公诉,并最终由法院裁判。8月26日,家乐福宣布开除8名受贿员工,并加强了内部自查,这一事件给家乐福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其蒙羞受辱。以上案例充分说明频繁的员工犯罪现象不仅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也给企业形象和企业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个企业“黑洞”一定要严防死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生产经营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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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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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类型主要是什么

  导读: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党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威信的,因为正常情况下国有企业本应该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的。可现阶段,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类型也非常的多,包括渎职,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些都是表现特别突出的。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党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威信的,因为正常情况下国有企业本应该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的。可现阶段,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类型也非常的多,包括渎职,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些都是表现特别突出的。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类型主要是什么?

  一是贪利型国企职务犯罪。

  贪利型犯罪是行为人在贪利动机驱使下,通过实施多种形式的犯罪获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贪利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每一个罪名的行为方式都具有多样性特点:侵吞、窃取、骗取是贪污的典型手段;将本单

  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销售商品,亦或是采购伪劣商品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要行为手段;

  二是渎职型国企职务犯罪。

  虽然渎职型国企职务犯罪的发案率低于贪利型,但诸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失职的犯罪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人民利益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小觑。所涉及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分析每一个国有企业渎职型职务犯罪的案例,犯罪心理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除主观故意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外,行为人要么存有投机心理,要么存有侥幸心理,要么存有功利心理,要么存有前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心理。

  三是单位福利型国企职务犯罪。

  将具有群体特点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归类为单位福利型犯罪,我国刑法中有160多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国有企业经常触犯的有40多个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同是单位犯罪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既有双

  罚又有单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两个罪名就是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实践中,单位犯罪所得收益基本上是用于单位福利,很少用于发展生产。而单位福利是单位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都能得到的好处,这就导致这一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被单位职工所认可,以致一些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甚至是不加掩饰地公开进行。一定意义上看,遏制单位福利型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比遏制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难度更大。

  二、职务犯罪表现形式

  1、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

  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违法、越权处理公务;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以罚款代管、代刑;野蛮执法;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2、贿赂犯罪主要表现

  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办事后收

  取感谢费;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简单的把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类型通过了以上三点给大家进行了概括,综合起来的话就是渎职,贪利和单位福利型这几种。我们就拿其中职务犯罪当中的渎职类型来说,像是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这都是人们对于某些国有企业当中干部领导人员的印象。

篇六: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企业内部职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手段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案例分享

  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概况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世界上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它始

  终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特点。近几年来,我国正处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秩序尚未理顺,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这些都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活动的空间。因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犯罪,处于多发期、易发期。二、烂苹果定律

  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而这个“烂苹果”没有被淘汰出局,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并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到一起。这就是腐败的“烂苹果定律”。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这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企业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管理

  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等等。

  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企业负责人个人集权,独断专行,随意侵占公司财产。

  有的随意将企业财产不入账而归个人所有;有的将自己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然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炒股,或用作集资款等营利活动;有的企业负责人采用伪造业务单位奖励费、借款利息等手段,自批自用,冒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

  (2)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挪用单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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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业务人员擅自将收回货款不入账,而将货款挪作他用或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有的干脆将收回的货款卷走逃跑;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便利及企业监督机构的漏洞,采用造高工资额、虚报人数及重复报销等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等。

  (3)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占、挪用。有的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勾结,将销售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并伙同财务及其他人员共同私分,将集体资金占为已有;有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勾结,随意领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营利活动,事后又以虚开的购货发票充抵,侵占、私分集体财产。(4)利用商业地位和手中权力,收受甚至索取他人贿赂。一些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建筑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商业地位优势等权力,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他人贿赂。受贿形式多样,有直接收受现金的,有让行贿者免费装修房子的,有的以家属、孩子的名义收取贿赂。三、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罪名及相应刑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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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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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国有企业性质的确定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二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一般来说此类犯罪的主体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三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客体认定基本问题三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一加强国企改制监督规范改制流程二引入同步预防机制三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正文论文摘要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企业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绩但是也进一步加剧了职务犯罪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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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

  作者:张明敏吴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

  摘要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企业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绩,但是也进一步加剧了职务犯罪的形势。本文将从国有企业犯罪的特点、认定、预防方面进行简单的讨论。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职务犯罪认定作者简介:张明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吴涛,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干警。国有企业改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初期也是为了解决国企整体上经济效益差的顽疾。经过三十多年的时间,国企改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通过国企私有化、合资化而改制成功的一些企业为改革开放的成功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然而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现象不过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使得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而且进一步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环境,对广大国企职工而言改制未能给他们带来利益,对社会稳定性带来了一定威胁,因此加大对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查办、积极的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一)高管犯罪与窝案串案并存1.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主体多是国企的厂长、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长期以来,国有公司当中一把手高度集权,这类人群也容易养成一言堂的工作作风,这就给这群人发生职务犯罪提供了充足的先决条件,并且这群老总们在企业发展之初往往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也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职工当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在广大的职工以及老总自己心中企业已经是老总自己的企业了。由这群人参与并组织的此类犯罪成为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重要特征。这些高管们掌握了大量的国企资源,对国企资源具有充足的支配权,并在改制中重大问题上具有决策权力,这些人因此在实施职务犯罪时通常会与本身掌握的经济上的权力相结合。2.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案件往往是窝案串案。近年来随着各类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加强,企业管理的不断规范,个人想要通过一己之力吞没大量的国有资产也变得不大可能。通常侵吞国有资产的形式是:企业班子成员进行秘密决策,企业部分成员参与分配,级别越高所能够分得的资产量越大。通常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段有对内发奖金、补助的方式,然后对外采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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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的理由做账,通过内外帐的形式侵吞国有资产。并且这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方式,通常会因为涉及面广、人数多而给案件的查办、证据的锁定带来巨大的困难。(二)犯罪周期较长、有一定的潜伏期1.现实生活中,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时间范围一般是在改制意见提出到资产评估基准日。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一般不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或者改制结束后才实施,而通常会在改制尚未开始便肆意的侵占国有资产,并通过一系列隐秘的手段把这一行为合法化。而在改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通过资产低估、瞒报企业资产等形式逃过国资委等监督机构的监管。改制完成之后,原国企高管们摇身一变又成为改制企业的高管,继续实施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活动。2.目前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公开得到社会监督,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大多仅限于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报表,近些年来所实施的厂务公开并不能够让大多数职工了解情况并监督,企业的实际资产及运行状况也仅限于少数高管知道。由于监督力量的薄弱加之这类犯罪行为隐秘性、潜伏性强导致较难发现,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间还得到各类嘉奖,有些人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及人大代表的。(三)犯罪手段方式呈现多样化从已查处的这类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公变私的手段层出不穷,其行为隐秘性、高智商性也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比较有代表的手段有以下几种:(1)借改制中企业资产评估之机,恶意减损、瞒报、隐匿使得少评国有资产;(2)以企业改制、职工分流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3)利用企业改制过程中,新的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恶意侵吞国有资产;(4)管理层恶意收购,通过改制占有新企业股份侵占国有资产。(四)企业账目混乱、定性较难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账目不清、账目穿插、记账不规范,侦查人员靠自身力量很难把账目理清,这时候往往需要借助审计部门。并且由于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涉案公司改制尚未完成,犯罪嫌疑人尚未对转移至账外的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处理,尚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在私分公司资金中,尽管知情人多得,职工少得,但存在利益均沾问题。这些问题或涉及罪与非罪,或涉及此罪与彼罪,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此外从案发情况看,因为这类犯罪跨度较长,企业性质随着时间以及改制进度而发生变化,这也给检察机关对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罪名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于最后发现法律适用会有冲突。二、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认定的基本问题(一)关于国企性质的认定1.国有企业,过去又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并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国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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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由国家全部投资设立;二是国家完全支配。这与国家对国有控股公司的部分控制支配权是有区别的,国有公司、企业是属于国家全部投资设立,所以对其投资财产及其收益具有完全的控制与支配权。2.国有企业性质的确定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改制完成时间的确定往往是鉴定企业是否属于国企的标志。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构成以上罪名,但是企业改制后,却不能认定为此罪。通常来说变更企业登记应当为国有企业性质变更的标志,登记后,工商局将不再认定企业为国企,企业管理模式也会发生变化,企业管理人员也需要通过股东们的选举方可有效。然而如果完全依照上述标准进行实务操作的话,将会导致一些规避现象的发生。如有些国有企事业单位会通过全资成立下属企业,再在单位内部找寻职工挂名为股东,进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遮掩其国有企业的本质。所以制定判定企业性质的主要标准不应当仅仅是按其注册的外在形式,而要看企业资产的性质,正确判定涉案企业的资产性质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涉案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二)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一般来说此类犯罪的主体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全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全资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全资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主体与此有一定区别。在改制之前,实施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改制后,公司当中除了受国家机关、国有全资企事业单位委派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外,都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改制前后工作人员也不能因为其岗位未变、职责未变而简单的参照改制签订前的主体身份去认定。更重要的是要去看其改制后职务是如何产生的,除受有权机关委派外一律不能再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去予以认定。(三)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客体认定基本问题法律中对于这类犯罪的客体通常是以国有资产、公共财产去加以认定。但是现实社会中经济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犯罪客体也呈现出多样化。如企业债权、企业不动产等等能否成为犯罪客体说法不一。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客体应包含债权。虽然债权属于一种请求权,但其从本质上来说也是财产权。以企业债权为例,犯罪嫌疑人会刻意去隐瞒债权,进而私自行使债权,取得企业所有的财产权。另外还包括像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财产同样应构成职务犯罪。对于不动产而言,通常会有人比较简单的理解为占有进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在企业中更改不动产登记较为困难,也就很少去考虑,进而推断不动产不能成为其客体。然而非法占有不动产可以有另一层的意义:比如出租不动产所产生的租金;拍卖不动产所得的钱物等。三、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一)加强国企改制监督,规范改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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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制本质是企业所有权的变化,改制后有限责任制、股份制等。改制的核心内容是国企的掌控,如何保证资产不因犯罪行为流失,就需要一套规范的流程。此外国企改制一旦进入程序,国资委、检察院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当介入以加强监督,对涉及利益人员应当实施回避制度,特别是涉利的企业高管应当回避。在资产评估、资金审计等关键环节更是防范犯罪的重中之重。企业内部的党支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发挥其实质性作用,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方面,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必然比外部监督的广度以及深度大。(二)引入同步预防机制预防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推进改制中的同步预防,检察机关介入国企改制工作应当明确自身在同步预防中的定位、任务和职责,协助改制主管部门监督改制流程,并结合犯罪预防专业知识在各有关部门之间起一定的协调作用。在开展同步预防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针对容易出现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建立企业改制中预防工作流程,对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核资清产、出售作价、破产重组、挂牌出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特别对国有资产出售环节的公开招标拍卖过程实施有力的监督,并制作详尽的预防监督报告,供同类预防工作参考。(三)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过去一直将国企管理人员作为首要的教育对象,引导他们提高自身自制力以防止犯罪的发生,但这种预防效果不是非常明显。而换个角度,教育企业职工积极揭发职务犯罪,参与造就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努力营造出主人翁环境。预防不仅是让被预防者受教育,更为重要的是对监督者进行教育,使其明了监督的方法、手段和关键所在,这样才能对被监督者产生心理上与事实上的作用。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方法的传授本身就是最好的预防。参考文献:[1]李春瑾.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方法和预防对策.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蔡雪高,张显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主体认定问题.法与实践.2010(3).[3]胡绍宝.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1).[4]魏鑫.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的职务犯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5).[5]胡恒祝.改制企业职务犯罪频发的特点、原因和对策.江东论坛.2009(1).

篇八: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深入扎实地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大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力度,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历史使命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国有经济在我国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着国家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和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制约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

  在现阶段,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中贪污犯罪突出,表现为:大案数量和比例大幅度上升,犯罪人员年龄较为集中,单位部门负责人犯罪多、女性职务犯罪数量有所增加、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手段隐蔽诡秘,呈多样化趋势。具体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和对策,使国家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维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社会转型期管理上的漏洞和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为职务犯罪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客观可能。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转型期是一个阵痛时代,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职能权力的调整和人们地位角色的转变,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社会矛盾的凸显,各种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加

  入WTO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大潮中,适应WTO要求,国企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在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机构重新整合、职能调整进程中,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及时制定,各种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难以及时解决。加之各项具体工作衔接的无序化,使得管理的漏洞和权力监督的盲点不断涌现,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

  2、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管理的同时,忽略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任何事情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有机可乘,有空可钻,从中贪污、受贿等。

  3、权力的私欲化,是推动职务犯罪的动力。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

  4、监督不到位,也是当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当前,国企处于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的过渡阶

  段,企业普遍实行政企分开,在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却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5、法律意识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存在侥幸冒险心理,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二、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对国企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国企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企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

  2、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使国企负责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有了好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不合理,也会是一团糟。因此,各国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制度落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

  3、强化对国企负责人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企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在国企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消除国企负责人犯罪的条件。

  4、加大对国企领导人员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预防体系。要预

  防,遏制国企负责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查办一批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管。检察机关根据查办的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应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同时对全体国企人员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注重建立社会化预防体系,进行综合治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使行为主体形成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心理,这样才能使国企改革健康深入发展,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篇九: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

  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

  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五、行贿罪

  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单位行贿罪

  第391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介绍贿赂罪

  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单位行贿罪

  第2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十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8条经修正案(1999)修改。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修正案1999}二、将刑法第168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国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它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而这些犯罪行为实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友牟取利益,犯罪人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篇十: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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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下面,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

  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

  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五、行贿罪

  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单位行贿罪

  第391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介绍贿赂罪

  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单位行贿罪

  第2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篇十一: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P>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案例分享

  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概况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世界上一个具有

  普遍性的问题,它始终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特点。近几年来,我国正处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秩序尚未理顺,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这些都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活动的空间。因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犯罪,处于多发期、易发期。二、烂苹果定律

  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而这个“烂苹果”没有被淘汰出局,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并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到一起。这就是腐败的“烂苹果定律”。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这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企业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

  管理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等等。

  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企业负责人个人集权,独断专行,随意侵占公司财产。有的随意将企业财产不入账而归个人所有;有的将自己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然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炒股,或用作集资款等营利活动;有的企业负责人采用伪造业务单位奖励费、借款利息等手段,自批自用,冒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2)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挪用单位资金。有的业务人员擅自将收回货款不入账,而将货款挪作他用或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有的干脆将收回的货款卷走逃跑;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便利及企业监督机构的漏洞,采用造高工资额、虚报人数及重复报销等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等。(3)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占、挪用。有的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勾结,将销售收入不入账,

  私设小金库,并伙同财务及其他人员共同私分,将集体资金占为已有;有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勾结,随意领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营利活动,事后又以虚开的购货发票充抵,侵占、私分集体财产。

  (4)利用商业地位和手中权力,收受甚至索取他人贿赂。

  一些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建筑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商业地位优势等权力,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他人贿赂。受贿形式多样,有直接收受现金的,有让行贿者免费装修房子的,有的以家属、孩子的名义收取贿赂。三、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罪名及相应刑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反腐法律规定,对企业而言,是反腐利剑;对员工在而言,则是警示钟。为方便大家学习反腐法律知识,法务部在07年就编制发放了《预防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预防员工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宝洁员工腐败案

  宝洁高层透露,各种腐败行为每年使宝洁直接损失不少于500万美金。只不过在最辉煌的前几年,宝洁的快速成长掩盖了不洁的内幕。中国宝洁内部的贪污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最为广泛的一种被称为“10%法则”,即所做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10%。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参股,即宝洁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所有者权益或利润权益。

  宝洁员工腐败最经典的案例是在上海等地推广一个叫“流行进行时”的终端促销计划,目的是针对舒蕾等品牌加强终端的生动化。然而,市场销售人员和供应商竟然相互勾结,在实际并没有现场促销的情况下,伪造数据报表、促销效果图等,由此达到贪污促销费用的目的。而且各地争相效仿,结果“流行进行时”计划效果甚微。腐败已经

  严重影响了宝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家乐福收“黑钱”事件

  2007年6月25日至8月1日,

  22名家乐福人员

  (包括12名供应商)因收“黑钱”,即收受供应商的贿赂

  被北京警方传唤,包括7家北京家乐福门店肉课的课长及

  负责生鲜采购人员在内的8名经理级员工被警方正式拘留。

  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受贿员工提起

  公诉,并最终由法院裁判。8月26日,家乐福宣布开除8

  名受贿员工,并加强了内部自查,这一事件给家乐福极大

  的负面影响,使其蒙羞受辱。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频繁的员工犯罪现象不仅使企业

  受经济损失,也给企业形象和企业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因

  此,对这个企业“黑洞”一定要严防死堵,避免造成不必

  要的损失及生产经营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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