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成因分析9篇命案成因分析 关于命案犯罪的调研思考 命案犯罪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性质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它不仅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巨大的损害,给受害者家属的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命案成因分析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命案成因分析
关于命案犯罪的调研思考命案犯罪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性质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它不仅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巨大的损害,给受害者家属的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笔者结合2008年发生在**县的8起命案犯罪,浅析命案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几点防范措施。
一、2008年**县命案犯罪的主要特点2008年
**县共发生命案8起。分别是:“”**雇凶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案、“”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强奸杀人案、“”**故意杀人案、“”**强奸杀人案。经过认真分析研究,8起现行命案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命案发案量上看,平均每一个半月发生1起,较2006年增加4起,较2007年增加3起,命案发案整体呈上升趋势。
(二)从命案犯罪类型看,以故意杀人和强奸杀人为主。故意杀人案5起,占%,强奸杀人案2起,占25%,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1起,占%。
(三)从命案性质看,均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作案动机是主要出于家庭和社会报复、侵财以及性侵犯。
(四)暴力化程度加剧,犯罪手段更加凶狠残忍,作案工具多样化。8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大都采用棍棒、砍刀、菜刀以及锄头等生产、生活工具作为凶器,从而造成致命的犯罪后果。
(五)从命案犯罪主体看,以青年男性、低学历、农民或无业人员为主。8起现行命案中,男性犯罪6案10人,占命案犯罪的83%,女性犯罪2案2人,占命案犯罪的17%;青年犯罪较为突出,年龄在18至25岁之间的6人,占犯罪人员总数的60%;犯罪嫌疑人文化层次普遍偏低,文盲、半文盲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职业成份较为复杂,12名涉命案犯罪嫌疑人中,农民40%,学生20%,其他为社会闲散人员,无正当职业。
(六)从命案犯罪侵害的对象上看,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妇女儿童往往成为命案犯罪侵害的对象。在8起命案犯罪受害人中,%是农村妇女,如“”命案、“”命案、“”命案;%是儿童,如“”命案、“”命案、“”命案。犯罪嫌疑人多为周边的人邻居、亲人或熟人。
(七)从发案区域来看,农村命案发案数量所占比例较大,占命案发案总数的75%。
二、命案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涉及家庭生活、情感等问题引发的“民转刑”命案。
对于一些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属于生活、情感的问题,情感压抑到一定时候就会演变为激情杀人,这在亲杀案件中尤为突出。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多次催促其儿子**帮邻居干活,**非常反感,遂拿起铁锹、木棒、菜刀等凶器将其母**殴打致死;“”**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因为家庭矛盾与丈夫简永传发生争吵,争吵中被丈夫殴打。**感觉家庭人都对她不好,遂产生自杀想法,于是其就先用绳子将儿子简师洋吊死,后自杀未遂;“”**故意杀人案,**因家庭琐事与婆婆发生争吵后怀恨在心,于是用菜刀将儿子邹有刚的颈部割断致死以报复婆婆。从犯罪成因上看,激情杀人所占比例较大。犯罪实施人在“一怒之下”激情杀人或是在酒精的刺激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犯罪后往往后悔不迭,痛苦不堪。
(二)一般违法犯罪案件升级转化为命案。在一般性违法犯罪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条件发生变化,或受害人对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实施强烈反抗时,案件进一步升级转化为命案。
(三)少年无知引发命案。少年缺乏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思维不成熟,往往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情缺乏准确的判断和明确的认知,从而实施错误行为。**””命案,13岁少年**撒尿时被8岁女孩**看到,因怕受害人说出去后丢人而一时冲动持斧将其砍死。撒尿时被人看见本无大碍,而无知少年竟视为“奇耻”,在无法律意识控制的情况下乱杀无辜,铸成大错。
(四)社会矛盾纠纷引发命案。社会矛盾和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便很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更大的侵害。由此引发的命案在命案犯罪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如**县“”故意杀人案就是一例。3月10日凌晨1时许,**随身携带刀子伙同**、**等人窜至**家,因索要帮**打架的报酬与**发生矛盾,遂将**捅死。
三、预防对策及建议命案防范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治安防范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谐警民关系,从群众中获取信息,将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一)推行“家人、邻里劝导”制度,[]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针对农村村落分散、交通不便、信息滞后,以及治安力量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制度的形式赋予居民劝导的义务。当村民之间或家庭内部发生争吵特别是发生肢体冲突时,就近邻居和当事人家属有义务采取语言劝说、硬性制止、收缴凶器等有效行动,通过控制冲突的升级转化来预防“民转刑”命案的发生。“”命案中,**在对
其母长时间殴打时,有多人在隔壁人家盖房子甘做看客,而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劝解,最终酿成命案;“”案中**被丈夫殴打,“”案中**与婆婆激烈争吵,由于没有被及时制止和劝解,小
事变大,酿成命案。同时,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活动,了解居民邻里之间及家庭内部有无矛盾及矛盾大小,然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矛盾排解,化干戈为玉帛,将不安定因素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对农村、社区群众及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农村、社区基层“命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居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比如“”命案中,首先是丈夫简永传不懂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妻子**使用家庭暴力;其次是**在受到丈夫殴打后,产生自杀念头,决定在自己死前将儿子简师洋也“带走”,遂用绳子将其吊死。岂不知,公民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使是自己的亲子,也要尊重其生命权。懂法才能守法。公安机关要大力组织实施法律宣传,向基层群众集中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杀人、伤害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及处理办法等,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本上克服消极的内因,达到“治本”的目的。公安民警可以走入学校,对中小学生讲解一些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幼小的心灵接受法律的熏陶,从而达到遵纪守法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治安防控体系,从诱发命案的犯罪空间上控制命案的发生。建立健全城乡联系、多警种互动的治安防控体系,通过预防和减少“双抢”等案件的发生来减少和避免命案的发生。一是强化城区巡逻控制。对海营路、弦山大道、
正大街、农民街、九龙路、健康路等城区主、次干道以及抢夺、抢劫案件多发部位如银行门口、偏僻路段等地进行重点巡逻控制,提高见警率,及时制止街面打架斗殴、“双抢”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加强公路巡逻防控。对寨新路、光马路、光白路三个主要路段进行日夜巡逻,控制和震慑抢劫出租车司机及车匪路霸违法犯罪行为;三以派出所为主体,组织各种治安力量对集镇开展巡逻防控,加大对自然村、组(特别是公路沿线附近)的巡逻力度,打击和防范盗窃耕牛、猪羊、鸡鸭等禽畜违法犯罪行为。
(四)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打严重暴力及多发性犯罪。加强信息研判工作,提高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精确打击能力。针对**县突出犯罪类型如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适时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威慑违法犯罪,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五)强化“可防性”命案责任倒查机制,从工作责任上控制命案的发生。在预防命案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民警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对因纠纷调解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使矛盾升级引发命案,或因接警、处警工作反应不迅速,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高预防工作实效来减少和避免命案的发生。
篇二:命案成因分析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概启动问责程序。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成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别离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和免去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按照检察官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意见》明确了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必需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违背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背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寻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置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补偿的案件拒不补偿或拖延补偿的;违法违规利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背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路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裁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21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捕,其交代的第一路案件即是昔时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2】念斌投毒案:2021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通过侦查,很快肯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以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批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当即执行。2021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还福建省高院重审。202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有关人士称2021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从头立案,对念斌从头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普遍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神经病。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矢口不移死者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但是,2021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从头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补偿申请。2021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取得70余万元国家
补偿。4】赵作海杀人案: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
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本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1年4月30日,“被杀害”连年的赵振晌突然出此刻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5】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周围发生一路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法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那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十年后,2021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本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以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6】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1991年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2021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机会,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忙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从头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2021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裁决徐计彬无罪。
7】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孙万刚,云南巧家农人,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强奸、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那时是云南
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孙及家人尔后不断申述。2021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2021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8】胥敬祥抢劫案:胥敬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阎胥庄农人,因“抢劫、盗窃”蒙冤入狱长达13年,2021年被无罪释放。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本地群世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庞大的压力。胥敬祥供认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供词是在酷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2021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牢狱。
9】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诞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牢狱,1998年起任冀东牢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21年7月12日,因一路入室杀人案受到连累,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进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1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水落石出。
10】张绍友“奸杀侄女”案: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被捕获释。2021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凶杀案。法庭上,被羁押了近3年的张绍友始终宣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至于他承认强奸、杀人的供词,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2021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裁决
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牢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冤假错案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刑讯逼供问题
关于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几乎是一个永无停止的课题。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顶峰时期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骚乱,主要原因是无法无天的去法律化,是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被完全否定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连年中,中国通过拨乱终归,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而且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可是,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在法治建设深切发展的进程中,如何纠正和避免冤假错案,应当做为一项更值得重视的课题。在当前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归
纳为以下五个方面:非法取证,权利干与,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
一、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供词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无论是最近几年来接踵发现的冤假错案仍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份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非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以为逼出来的供词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可是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已经难以容存。若是直到今天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2021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加倍严格的限制,可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效果甚微乃最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办法的不完全性。遏制刑讯逼供,关键在于决心!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必然冲突,但衡量利弊,避免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二、权利干与
权利干与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利干与司法在我国连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利干与,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利干与。这种以权利干与对抗权利干与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利干与的作用,加重了权利干与的恶果。
权利干与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的干与,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这种干与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避免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踊跃作用,但一样也有过致使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由于干与背离了程序的合法性,缺乏合法程序的权利干与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另一种是歹意的干与,即领导层出于个他人的私利或部份人的私利而干与个案。这种干与直接表现为以权利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无论是善意干与仍是歹意干与,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致使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排除权利干与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不然,任何对于权利干与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乃至不吝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这种利益驱动的理由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办案机关与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寻租,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有些人因利益纠纷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利加害于对方,而司法机关中的个他人则为攫取经济利益与利益相关人沆瀣一气,利用公权利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这种权利寻租的方式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但比较集中地发生在侦查阶段。虽然连年前公安部就不止一次发布文件,严格禁止办案机关非法越权干与经济纠纷案件。但此种现象至今仍然屡禁不止,足见问题的严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目前愈演愈烈,有些地方、有些做法已经达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
二是将部份涉案资金提留作为办案经费的利益驱动。前些年,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的原因,有些办案机关即从罚没的涉案资金中提留一部份作为办案经费利用。这种做法虽然必然程度上弥补了办案经费欠缺的问题,却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后果。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为了取得涉案资金更趋向于对案件做出有罪结论;也有不同地域的办案机关为了争夺涉案资金而不吝越权管辖;还有的办案机关因在移送案件时截留涉案财物而争执不休;更有的办案机关由于在裁决生效之前先行处置了涉案财物,而妨碍法院作出无罪裁决。将罚没的涉案财物提留作为办案经费,虽然并非与用于个人也非出于个人私利,可是,这种对单位形成的利益驱动一样可以破坏司法公正性。更严重的是,这种以公权利益为理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时候乃至可以加倍明目张胆,为所欲为!允许将涉案财物作为办案经费,在必然程度上致使办案机关为获取更多经费而偏向于有罪结论。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允许将办案经费与涉案财物混淆处置。
因办案机关利益驱动而妨害司法公正致使冤假错案,其原因与监督机制有关,更与涉案资金提留的政策有关。这是我国目前所特有的、严重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按的原因中,除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熟悉误区,更值得引发重视。迄今为止,咱们在一些刑事诉讼的大体理念上还存有争议和误区,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束缚了咱们的思想,乃至已经成为妨碍推动司法改革的羁绊。
例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真实、保障人权,这些重要原则表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大体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可是,直到今天,这些原则在我国仍然没有取得充分贯彻,而且在熟悉上还有很多不合和误区。遗憾的是,这个问题直到今天并无引发足够的重视。
咱们曾经以事实求是为目标来否定无罪推定原则,理由是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而只坚持实事求是。直到今天,虽然已经在刑事诉讼立法中认可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然未能将这个原则堂堂正正地规定在刑诉法条文当中,足见其对这个原则的认可度还不够明确。
直到今天仍坚持宣扬一个理想化的口号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可是,却并无深刻地研究过,这种不枉不纵论的主张除可以表达一种理想境界之外,在实践中却是一个逻辑冲突的命题。因为,当具体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宁可错放”和“宁可错判”的冲突时,只能是要么选择疑罪从无,要么选择疑罪从有,而并无中间道路可走。
以“实事求是论”去否定无罪推定和以“不枉不纵论”去否定疑罪从无,都是以一种理想化的抽象概念去否定作为方式论的具体原则。这种熟悉的结果,不仅模糊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而且致使了价值选择的主观随意性。因为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话语权则成为得出结论的决定因素。所以,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权利眼前,既可以做到“是也不是”,也可以做到“不是也是”。
连年来,在刑事证据标准问题上,客观真实论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虽然通过连年讨论,现在法律真实论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取得认同。但令人遗憾和担忧的是,客观真实论并未因此而退出舞台,却出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的熟悉。毋庸讳言,“并重说”又是一种理想状态,形式上全面、周延、无可挑剔。可是,“并重说”一样也存在一种逻辑冲突。因为,当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种标准发生冲突而难以并重时,就必需在两难当中做出一种选择。而面对“并重说”的双重标准,或会使当事者无所适从,或又会致使以话语权为中心的主观随意性。
冲击犯法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也一样表现了十分明显的逻辑冲突。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冲击犯法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标,在2021年出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终于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内容,表现了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但是,却又将保障人权定位到与冲击犯法并重的地位。这种熟悉实际上是回避了冲击犯法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内在冲突的自欺欺人。因为,这两种目标有时候是无法并存的。或,强调以确保冲击犯法为前提,兼顾保障人权;或,强调以切实保障人权为前提,兼顾冲击犯法。无视或回避这种冲突的结果,只能致使人们在对诉讼价值观问题上的忽左忽右或无所适从。
以“事实求是论”否定无罪推定原则,以“不枉不纵论”否定疑罪从无原则,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论”和“冲击犯法与保障人权并重论”,不仅暴露出其熟悉自身的逻辑冲突,而且还反映出证据标准和诉讼理念的不肯定性。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这些理念上的误区,令人们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客观真实论和重冲击而轻人权的滞后观念。而这些滞后观念则是铸成冤假错案和阻碍纠错的深层原因。
五、排斥律师
在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份都是武断粗鲁排斥律师辩护意见,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出律师辩护对保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律师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不
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可是至今为止,中国律师仍然没有在主流社会争得一席之地,被贬低为社会的异己力量,排斥于法律职业一路体之外,乃至形成公、检、法三家三位一体与律师对抗的态势。这种现状,无疑是冤假错案生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是唯一可以适用法律手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人士,律师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所追求的结果是法律的公正性。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就会因为控辩失衡而发生倾斜。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结构是残缺的,一个排斥律师的法治环境是扭曲的,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排斥律师的。可以说,排斥律师对于铸成冤假错案来讲也具有必然程度的必然性。
至今为止,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仍然受到限制,律师辩护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这种现状不仅与对律师的轻视有关,而且也与诉讼理念的误区有关。因此,要重视律师就必需更新诉讼理念,必需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一路体的一部份,把律师视为保护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踊跃力量。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也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只有当任何一个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案件都离不开律师,在听不到律师的意见就感到难以作出判断时,才表明法官真正有了兼听则明的需求。这时,律师的作用才会真正受到重视!相反,只希望听一面之词的法官和没有中正性的法官必然是排斥律师的。
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以上五种相对突出。值得引发更多思考的是,分析原因并非困难,困难的是如何消除这些原因,更困难的是如何才能排除形成这些原因的深层阻力!■
篇三:命案成因分析
如何做好可防性命案防控工作(范文)如何做好可防性命案防控工作命案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重在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贵在工作措施的精细化、成在长期不懈的坚持,构筑牢不可破的、真正具有内部控制力的案件和风险防范屏障,着力打造强基固本、科学发展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由激情口角、家庭矛盾、田地边界、经济往来等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日益增多,在我旗命案中占到很大比例,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年,全旗共发生命案×起,破获×起,破案率100%,连续四年实现现行命案全破工作目标。【案例一】:2011年7月15日凌晨5时许~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镇~犯罪嫌疑人杨某因家庭琐事将丈夫宋某残忍杀害。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与宋某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不和~二人经常发生争执~杨某对婚姻状况非常不满~2011年1月中旬宋某同杨某在岳父杨某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宋某将杨某殴打~杨某怀恨在心~将其父亲杨某家中的一把尖刀偷走~藏在自家碗架柜下面~伺机杀害宋某。2011年7月15日凌晨5时许~杨某趁丈夫宋某熟睡之时~拿出尖刀向宋某的前胸用力扎去~尖刀扎入宋某的前胸~熟睡的宋某疼醒~起身推开杨某跑下炕去寻找厨房桌子上充电的手机~但是没有找到~跑到厨房与卧室的门口处时宋某滑倒在地~再也没有起来。经审讯~杨某对杀害丈夫宋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例二】:2011年8月10日15时30分~××旗××镇本街~犯罪嫌疑人孙某,男、汉族、45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刘某某及其妻子矫某、女儿刘某残忍杀害。,注:被害人为一家人四口~只剩一个4岁女孩存活,
经公安机关侦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亚东镇本街粮库商品楼下租住一个门市房~开电焊修理部~曾因修农机具占刘某某家院子一事~与东侧隔一家开诊所的刘某某发生争吵。2011年8月10日15时30分~孙某某酒后来到刘某某家找茬~并与刘某某、矫某、刘某三人厮打到一起。邻居王某、周某、张某、孙某某妻子姚某等人过来拉架~将孙某某推
至刘某某家门口处~姚某被刘某推倒在刘某某家外面门口地上~孙某某见妻子被打~产生杀死刘某某三人的想法~他跑回家~从自家院内铁堆里拿一根铁管返回刘某某家~在刘某某家门口将矫某、刘某、刘某某三人打倒在地~打完人后~孙某某拎着铁管回家~将铁管扔在自家屋里门口西侧地上~怕刘某某、矫某、刘某三人没死~孙某某从自家屋里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回到刘某某家~准备挨个捅一遍。走到门口~见刘某坐在她自己家门口处~遂上前用刀捅刘某胸部、腹部、胳膊、大腿共计十余刀。捅完刘某~孙某某发现刀已经弯曲~不能使用~就没进屋捅刘某某和矫某~将刀扔在刘某某家门前地上回到自己家~换过裤子和鞋~从自己家后门逃跑。矫某被当场打死~刘某某被送至亚东镇卫生院两、三分钟后死亡~刘某被送往阿荣旗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公安机关连续三天奋战~于2011年8月12日上午11时许~在阿荣旗三岔河韭菜沟村附近玉米地中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抓获。经审讯~该犯对杀害刘某某三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发案特点及成因分析(今年以来×起命案分析)1、从引发命案的因素看:因报复、激情、泄私愤、酗酒、琐事口角引发的命案,占全部命案的100%,特别是因琐事和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命案,在发生的起命案中占75%。2、从发案区域及地点看:发生在农村的×起,发生在城区的×起。3、从发案时间看:白天发案的有×起,晚上发案的有×起。
4、从作案施暴手段看:×起命案中,全部属于凶器作案。二、命案防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我们在不断完善命案侦查机制,提升命案侦破效能的基础上,创新思想观念,确立“命案可防”理念,强化娱乐场所管理,加强重点人员管控,提高矛盾化解能力,切实减少命案的发生,实现从被动破命案到主动防命案的转变,既推动公安执法理念转变,节约了司法行政成本,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成功走出一条从遏制可防性命案入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新路子。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命案防范工作体系,也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对公安的认可度不断增加,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持续上升,连续四年实现现行命案全破的目标。(一)加强命案预防必须坚持党政领导、社会联动,积极构建社会防控网络。命案预防是一项社会工程,公安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关注命案、预防命案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减少命案的发生,使民众得到实惠。一是实行党政领导。我局党委在研究命案发生的特点规律后,形成命案预防可行性报告,把命案预防工作上升到政府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要求各有关单位更加重视本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更加重视社会归正人员的安置管理工作,更加关注社会困难群体,更加重视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从而在体制上对命案预防予以保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二是实行分级化解矛盾。我局从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入手,自下而上层层建立和健全矛盾化解网络机制,明确责任区民警为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第一责
任人,专门抽调经验丰富的民警成立调解小组,对城区报警案件中的大量纠纷和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社会隐患。
(二)加强命案预防必须坚持全警参与、警种协作,有效形成治安管控合力。命案预防事关社会治安管理大局,必须在公安机关内部形成思想共识,发动全警参与,明确各警种任务,细化工作职责,有效形成治安管控合力。一是加强重点场所管控。刑警大队从行业场所的管理着手,加强娱乐场所安全防范宣传,与业主达成安全协议,引导业主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管理。二是加强重点人员管控。我大队将历年来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前科人员的名单下发给各派出所,要求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本辖区的这些重点人员及时掌握其活动轨迹和思想动态,进行帮教转化,深入村居了解情况,开展一对一帮扶制度;加强与街道、村居沟通联系,做好社会归正人员回归社会的衔接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定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关心他们的就业问题,协调、争取社区服务业更多地接纳安置他们。将有前科劣迹的流氓恶势力纳入工作视线,形成严打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各类打架斗殴案件的发生。三是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大队将容易引发命案的上半夜作为巡逻检查重点时间段,要求各派出所开展经常性巡逻检查,重点对上半夜集中在台球摊、网吧、酒吧、迪吧的社会闲散人员开展检查登记,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强化网上轨迹管理。(三)打防并举,群防群治,严密防控,有效预防和减少命案发生。坚定命案可防、命案必防的信心和决心,坚持打防并举,以打促防,以防助打,落实防范责任,降低命案发案率。明确责任制,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工作措施,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严防“民转刑”案件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可防性命案。整合社会治安防范力量,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防范控制工作。通过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增加巡逻密度、开展专项打击等措施,坚决刹住城区、
篇四:命案成因分析
一、大学生宿舍杀人案件的特点从马加爵杀人到林森浩投毒,从玩游戏没有开门到午休唱歌引发杀身之祸案件,可以看出大学生宿舍杀人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1.以男性为主。在宿舍的日常沟通活动中,女生一般比男生更加活跃,这一般
是因为女生个性更加敏锐,倾诉的想法非常强烈,喜欢和宿舍中的同学开展日常沟通,不管是在生活或是在学习中关系都更加和谐。但是男生却不是这样,在遭遇大部分生活或者学习相关问题的时候一般不会向寝室的同学倾诉。[1]所以在大学生宿舍杀人犯罪中,犯罪人以男性为主。2.性格有一定缺陷。
侵害人一般自尊心强,却又带有自卑感,在日常的交往中表现消极,并且容易产生孤僻感。比如林森浩投毒案件中,广东警官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学者宋晓明,解析范围嫌疑人心理的时候提出:“和他嫉妒、不自信、敏锐、脆弱个性特征以及维护人际关系和感情调控水平低有紧密的关系,具备上述负面因素的人在日常中容易受到伤害,一般失败会让他出现愤怒、愤懑等负面感情。”。这一类人在平时人际交往中就不受欢迎,交友面窄,因此宿舍人际关系在其心中更为重要,在宿舍人际交往中,表现更为明显,敏感度高,因为和室友之间的小小矛盾铭记心中,随后又因为日常小事,在心中积累怨气,当
遇到直接冲突事件影响时,感情偏激,激情杀人。3.家庭背景异较大。许传新的分析指出,源自都市的大学生人际沟通情况一般好于农
村地区的学生。宿舍沟通关系分析指出人际沟通最和谐的就是自评经济状况位于中等情况的大学生,其次是自评经济情况位于中上等的大学生,但是自评经济情况位于下等的大学生宿舍人际沟通情况不好,大多数都是农村与城市的混合寝室。[2]宿舍人际交往中,因为家庭背景差异较大,相对于城市学生,农村来的学生在日常的交往、人际相处等都较为消极一些。
(二)犯罪起因1.多因素诱导这些因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流问题:比如“由于
态度行为伤害其他人自尊”、“言语矛盾言语损人”、“说话尖锐苛刻”等会明显影响以及损害宿舍人员之间的感情,造成寝室内部的纠纷。第二,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如休息时间仍打电话,擅用他人物品,经常指使别人服务自己等遭人埋怨的行为特别容易引发人际冲突。第三,认识差异:所谓“三观不正如何做朋友”,因为生活环境不同,室友在价值取向、感情取向,待人处事方面存在不一样的认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宿舍成员之间的相处。第四,不良人格特点:“不良人格特点”最突出的就是“个性自私”对宿舍内部关系的作用最为显著。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的突出表现为“吝啬喜欢吃其他人的食物”
以及“喜欢占便宜”等,宿舍人员即便可以在短期内容忍上述不良表现,但是伴随上述表现在宿舍生活中持续积攒以及反复出现,都会造成宿舍内部纠纷以及冲突。
2.日常矛盾导致冲突事件作为导火索。林森浩的投毒案中,早林森浩投毒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
上删除了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生活在相同寝室的室友,从此之后就删除了对方的信息,表明双方一般相处并不和谐。最终由于黄洋在众人面前调侃林森浩是“凤凰男”而造成投毒事件。
3.大多数最初动机不以杀人为目的。例如林森浩最初动机是整一整室友黄洋,抱有侥幸心理投毒;郭力维因其室友赵研晚上打呼噜事件用尖刀扎熟睡的室友赵研,随后郭力维又打电话报警,呼叫120,最后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宿舍人际关系冲突的杀人犯罪,大多是想给对方教训的心理为主,没有设想到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被侵害人大多抢救无效死亡。
二、大学生关于宿舍人际冲突杀人案件的成因分析
反思宿舍室友杀人行为,其中不乏宿舍安全管理疏漏,也与大学生自身的心理、行为有关。预防与制止大学生宿舍因人际冲突杀人犯罪需要我们探究其成因,从而找到对策。
(一)学校宿舍管理
1.学生宿舍空间管理(1)学生宿舍人多空间小。随着高校招生扩大化,学生人数越来越多,但是宿舍有限,空间隐私受侵犯情况增多。Hall,指出“空间关系学”观点,提出大众空间有四个区域,此外在沟通的时候都展现出不一样的含义。空间距离包含下面四个区域:亲密区域18英寸内的身体接触,是比较亲密的关系。私人区域18英寸到4英尺,属于个人之间交流。社交区域4英尺到10到12英尺,公共区域10-12英尺及以上,在上述距离内开展沟通通常都非常正式。[3]宿舍属于公共区域,还是私人区域?学生抱怨在宿舍缺乏属于自己的单独空间,很多同学也感觉自己的隐私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侵犯,属于自己的空间异常的狭小。有的学生从心理上希望宿舍是私人空间,把书桌旋转180度,然后以布帘团团围住,以形成一个不透明的、属于自己的“小单间”。这在特定层面上维护了个人隐私,但是也对其余舍友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就会造成纠纷以及冲突,不便于宿舍日常沟通。上述全部是造成内部人际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
2.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管理员只管开关门,进出人员管理。其次,大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缺失。由于各方面差异,学校也通过设置宿管员来对学生进行管理,然而在实际中,宿管员仅仅是确保学生的生活安全方面,对
于学生的行为则漠不关心,部分宿管员的职责仅限于早上6点开门、晚上11点锁门,有的宿管员四年下来,连进入宿舍的是否是本栋的学生都分不清楚。对于安全检查如危爆危险,有毒物品,管理刀具等安全检查仍然不到位;就算进行所谓的安全检查,也是走形式,没有检查力度。例如马加爵杀害室友用的刀具是随手可来,而他在第一晚杀害室友后把杀人工具藏在宿舍内,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安全检查。
3.学生宿舍人际关系管理
高校对于学生宿舍的人际关系管理方面仍旧是很大的放任自由,仅仅依靠一些相关宿舍管理制度来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约束,而其效力非常的低微。
首先,宿舍分配和室友安排的随意性。因为这种随意性,不同家庭背景性格的人被分到一个宿舍,人的性格脾气各异,同时缺乏一个良好的宿舍环境氛围,日常生活中的小事矛盾得不到有效排解,心胸狭隘容易冲动,从而心生杀害室友的念头。在这种情况下,宿管员对于学生的情况几乎不了解,更不用说加强对于学生宿舍的管理了,很多时候当宿舍里出现矛盾纷争进而引起冲突的时候,宿管员进行处理的方式也是非常的草率,并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有的时候甚至还会使得矛盾愈演愈烈,从而引起更大的冲突。这些都是由于宿管员在进行学生宿舍管理时没有明确好自己的职责,不能正确及时的采取措施所致。即便也有辅导员、班主任进入学生公寓、按时查寝,但是本质上都没有深入开展,大部分是矛盾、纠纷出现之后的调解以及处理,
篇五:命案成因分析
“命案”特点及产生原因分析作者:冯晟来源:《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年第10期
所谓“命案”,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广义上的命案是指造成被害人生命终结的所有刑事案件。2004年11月,公安部在南京市召开了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时任部长助理张新枫在讲话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命案”的概念,明确了“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投毒、爆炸、放火为手段、以强奸、绑架、抢劫为目的致人死亡的8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因而,我们现在所说“命案”这个特指性术语,专指这8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最大的犯罪,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案件,“命案”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各界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并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类案件由于社会危害极大历来引起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
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命案”也高度重视,公安部也在2004年11月在南京市召开的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命案必破”的要求和目标。当然,这是在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意义上而不是硬性工作指标的意义上对其加以倡导的,但足以显示出其对“命案”的重视。
一、“命案”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的命案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
(一)从发案数量上来看,目前总体趋于稳定,但仍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变迁和转型节奏的加快,命案发案数和发案率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
但就南京市2004年以来,“命案”的发案数总体在85-100起左右,总体数量趋于稳定。
(二)从发案时间来看,呈现出季节性
“命案”的发案数量和季节、天气有着很大的联系,气温较高的季节内的发案数远远高于气温低的季节。此外,接近年底,侵财性犯罪为主的“命案”也高发,仅以南京市2009年为例,就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
(三)从犯罪主体来看,青壮年、文化程度较低者、无正当职业者犯罪现象突出
1、在“命案”犯罪中以南京市2009年为例,25-45岁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居多。
2、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低文化程度现象突出。在命案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所涉命案中,文化程度更是普遍偏低。
以南京市2009年江北地区及下关、玄武区涉嫌“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多数。
3、犯罪嫌疑人无正当职业者居多。仍以南京市2009年江北地区及下关、玄武区涉嫌“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例,有固定职业者仅为2人。
(四)从作案手段看,暴力化、智能化、动态化倾向突出
当前“命案”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残忍,往往包含杀人、焚尸、碎尸、抛尸、匿尸等环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往往会对现场进行破坏,毁灭作案证据,迅速逃离现场,给公安机关破案设置各种障碍。
(五)从作案过程看,突发性激情杀人或转化杀人多,有预谋的杀人少
大部分“命案”是因琐事引发吵打途中的伤害致人死亡,或在吵打中自控能力较差引发的激情杀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为对受害人实施图财或性侵犯行为的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胁迫遭到受害人强烈反抗后转化为杀人案件。
二、“命案”产生原因分析
诱发“命案”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从社会角度分析
1、改革开放后社会关系的调整变化产生各种利益上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现象,各种原本隐藏的矛盾和冲突得到凸现并不断激化,成为诱发命案的重要因素。对土地、对市场等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往往成为诱发“命案”的因素。
2、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不平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造成少数人心理失衡,妄图一夜暴富,因而诱发侵财性的“命案”。
3、法律意识缺乏、封建残留思想。在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利益受到侵犯或者是受到不法侵害时,部分群众不知道如何正确保护自己,更不知道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的原始、愚昧的方式来解决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引发“命案”。
4、开放的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多青少年迷恋网络,沉迷于网络游戏,而网络上很多包含暴力、色情的内容诱使青少年犯罪。
(二)从个案角度分析
1、因经济原因产生的命案。主要是抢劫、绑架或经济纠纷引发的命案。
2、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产生的命案。由于纠纷或是恋爱、婚姻受挫,当事人产生了报复他人的念头,或是多角恋爱中某两方为达到长期生活的目的而杀死情敌。
3、在一般性违法犯罪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条件发生变化,或受害人对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实施强烈反抗时,案件进一步升级转化为命案。此类案件在抢劫杀人、强奸杀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4、激情杀人。这类案件多数由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往往有性格暴躁、醉酒等特点。
三、对命案的控制与防范
命案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总的来说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防范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1、提高公安、司法机关破案水平,提高破案率,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2、加强教育,提高全民的文化程度,同时有组织、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法律宣传、法律常识普及工作,普及法律知识。
3、及时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紧紧依靠基层治保组织,以社区和责任区民警为主体,广泛收集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4、对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加强管理,加强对旅馆业、房屋出租业的管理,减少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的机会。
5、发展经济,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
[2]陈兴良.罪名指南[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刘家琛.新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4]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J].中国法学,2001,(03).[5]任克勤.刑事案件发案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探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9,(04).
作者简介:冯晟,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南京大学法学院2008在职法硕。
篇六:命案成因分析
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心理分析2006年1月4日,历城区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昌成(男,30岁,淄博桓台县新城镇邢庙村人,小学文化)借来济索要工钱之际窜至历城区王舍人镇纸房村附近将该地一拾垃圾的妇女(现年56岁)强奸并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出击,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后经周密部署,将犯罪嫌疑人刘昌成抓获归案。从案发到犯罪嫌疑人刘昌成归案仅仅经过34小时。此案,是进入06年后济南市发生的第一起杀人案,也是我局成功侦破的强奸杀人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经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昌成曾先后强奸60岁以上老年妇女5人,有抢劫前科,偷盗成性,并两次被判刑入狱。为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揭示其案发前后的心态变化和其多次强奸犯罪的心理成因,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侦破此类案件提供依据和借鉴,支队抽调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经多次提审刘昌成,查阅相关案卷,并走访了刘的近亲属、乡亲及其工友、老板等20余人,获取了较为翔实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心理测试和综合分析,对刘昌成的犯罪心理有了较为客观真实的刻画剖析。
一、刘昌成犯罪行为特征分析
经测试,刘昌成心理健康指数为2.2/5,有轻微的心理障碍。主要特征表现为:内向、内心孤独烦躁、无名的愤恨、经常会有情绪化的发泄行为。
刘昌成多次强奸老年妇女是其犯罪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①],是其成长过程中形成的特定人格的外在表露。识别标志是每个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持久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
刘昌成在犯罪现场遗留下作案工具,重新安置了尸体,对已经处于不清醒状态的“尸体”进行性行为,在作案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交通工具等种种迹象表明,刘昌成属于无组织力杀人犯罪,即他在杀人前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计划,在实施犯罪期间行动也表现出杂乱无章。这种人一般智商不会高,一般低于100[②];经济环境一般;受教育程度初中以下;未使用交通工具本身表明了他的活动范围有限;选择中老年妇女往往意味着其家庭残缺、心理异常;现场遗留下作案工具、重新安置了尸体、对已经处于不清醒状态的“尸体”进行性行为表明此人身体并不强壮,感到自己笨拙或自卑。因为制服一名并不很听话的被害人,并且能够支配和控制她,就是犯罪嫌疑人克服这种缺陷的方式。正是这种缺陷使其内心的不安在遇到紧急事情时会很容易通过行为表露出来。比如刘昌成作案后仍住在原打工的工厂,民警第一次前往调查时根本没有见到他,也并未发现其它什么可疑之处,只是问了守门的大姐一些有关情况,但过后刘昌成反复询问老大姐“警察问了什么…”,对老大姐的回话表现出极大的怀疑,嘴里还念念有词“完了、完了…掐凉了、掐凉了…”,并于当日下午匆匆逃离。刘昌成表现出来的不安,正是其人格弱点的充分流露。如果民警第一次前往调查时跟他见了面,可能会有更加意外的结果。
二、刘昌成早年对老年妇女依赖性人格的形成过程
从人格上看,刘昌成无疑是有缺陷的,而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虽然他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但作案时心理状态是正常的,他对作案时间、地点、方式,对自己的行为动机、进程、终止都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且在行为过程中和结束后能自我保护,所以应负完全法律责任。如果归类型的话,他应该属于非典型性的情绪型犯罪[③]。
一个人畸形人格的形成表明其在成长的历程中,他的生活和家庭环境一定存在着一些欠缺。人对某一具体事件的行为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之所以不同于别人的反应方式,恰恰取决于他已形成的特定个性,而这种个性的形成是他个人所特有的、全部的过去经历。人格的独特性就在于个人特有的心理素质与生活经历的组合。
刘昌成家族中曾有两人自杀史[④],这使其形成了漠视生命的人格特征,他好像对生命没有感觉,对自己和别人的死亡好像根本不在乎,甚至归案后在看守所提审时还莫名其妙的“傻笑”。刘昌成六岁时父亲就上吊自杀,后其叔父便与其母亲一起生活至今。六岁以前,刘昌成的父亲经常在外面喝酒不归,父母经常吵闹和厮打;六岁以后,叔父不管他,母亲也不喜欢他。可以说,刘昌成的幼年和童年基本上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使其形成了自卑、烦躁和孤独的人格特性,并进而影响了他的学习与自信。父亲过早的去世使他失去了模仿的对象,男子汉的心理成长过程受到阻碍。因此,他在幼年时会经常受到同学欺负,这进一步加重了他的自卑感和孤独感,同时也使他开始产生了某种仇恨,但目标尚不能确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成人后。刘昌成八岁上学以后,学习成绩很差,在一年级一蹲就是四年,同学和老师都不喜欢他,无奈十二岁就辍学回家。在帮家人做豆腐生意一年后刘昌成便成了一名无人过问的游手好闲之徒,母亲不愿让他进家,他经常因自卑、内心孤独而出现烦躁感和情绪不稳的心态,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他需要事做,但又不知道做什么,一个偶然的机会使他与本村一位当时就已经60多岁的老年妇女(刘昌成本村的一位长辈,刘昌成称其为“奶奶”)进行了接触,在其十四至十七岁期间,他们的接触极其频繁,刘昌成几乎每天都在老人家度过,在刘昌成潜意识当中,这位老人就是他的亲人。与在自己家里受到的各种冷落相比,老人为刘昌成的“付出”使其感受到了无比的温暖,家庭的贫困也使这位老人经常唆使诱骗刘昌成家里为其拿回各种食品,包括罐头、油条等(刘昌成家开着一个小卖部),刘昌成偷盗成性的个性也正是在这种潜移默化中形成。
十至十八岁正是一个人社会化的最重要时期,这期间形成的人生观、价值观尤其是正常性心理的成熟会影响人的一生。而对刘昌成来说,与同辈男孩子的隔绝使其丧失了交流和对话机会,导致其形成了难以交流的内向性格;而与同辈女孩子的隔离更使其远离了一个男孩子正常性心理形成的每一个有效接触机会,最终使其心理上形成一种对老年女人的严重依赖而自己却不能察觉。
三、刘昌成多次奸淫老年妇女的性心理特征
虽然成年后的刘昌成对其他年龄段的女人也很感兴趣,并经常在路边和其他公共场所对妇女进行挑逗,甚至还自认为与一名护士谈过一个星期恋爱,但成年后源于自卑与无名愤恨的刘昌成与异性交往产生了障碍,在他的潜意识当中,对年轻女人的无知实际上使其对年轻女人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畏惧。1991年十六七岁的刘昌成性生理已经成熟,当他对女人的神秘和渴望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最终就把目标锁定在老年妇女的身上,于是一系列“强奸”犯罪也就拉开了序幕。可他对老年妇女的“深情”和心理上无形的依赖以及当时社会的贫穷使其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强奸并没有发生,而是通过“协商”以“物质交换”的方式达成“协议”,由于他的心切、紧张和对女人的完全无知以及老年妇女(第一个选择对象现已60多岁,系刘昌成本家的一个大娘)自身的生理特征等各种条件限制,最终他的第一次性交行为以早泻结束,尽管如此,他也由此得到了此生未曾有过的愉悦和快感。命运并没有使他躲过这次厄运,最终桓台法院以强奸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监狱生活好像对刘昌成并没有产生多大影响和威慑,而年龄的增长给他带来的生理压力却与日俱增,终于在1996年,同样的厄运又降落在另一位老年妇女身上,所不同的是刘昌成这次选择了在临村作案,结果不同的是这次家里人选择了私了;熟不知这种做法更加巩固了刘昌成的犯罪心理,1998年刘昌成第三次作案,这次结果不同的是家里人不仅没有选择私了,而且把他赶出家门。无奈,刘昌成又走上了流浪和打工的道路,事情也就不了了之。遗憾的是令亲人感到更没脸的事情在2000年又一次发生,并且这次他选择了至今已90高龄的自己潜意识当中最亲近的女人。结果是又被判刑三年,在监狱因打架又被加刑两年,2005年元月出狱。
篇七:命案成因分析
生命教育就是要在全校开展各类讲座宣传文体活动等使大学生认识到生命的意义感悟到生命的可贵进而学会关心和尊重自己他人及他类的生命最终形成珍惜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价值观使大学生真正健康快乐地生活继而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最终达到全面发展的目的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浅析高校大学生死亡的原因和预防
大学生死亡事故不时见诸报端、常浮现在百度新闻首页中,而且我国高校大学生死亡事故有增加的趋势。本文全面分析了大学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提出了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干预和生命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管理等若干举措来预防大学生死亡,并阐明高校应做到的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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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死亡事故不时见诸报端、常浮现在百度新闻首页中,有运动猝死的、有江河溺亡的、有坠楼而亡的、有自缢身亡的、有死于车祸的、有死于情杀的、有死于劫财的、有死于劫色的……凡此种种令人揪心不已,而且我国高校大学生死亡事故有增加的趋势。每一起大学生死亡事故都给家庭、学校、亲属、老师和同学带来无尽的悲伤和哀痛。除了家庭培养外,国家在每个大学生的培养上也耗费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学生的死亡不仅给家庭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围绕大学生死亡如何找寻它的发生原因,如何做好预防工作,如何高效應对和处置这种危机,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死亡原因分析
1.大学生人际关系不和谐。人际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2015年1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布《2014-2015学年度心理咨询分析报告》白皮书,统计数据显示:在2014-2015学年度,该校心理中心接待了463名学生,前来咨询的学生中女生占75.16%,大一和大三的学生较多,咨询人际关系问题的频率最高[1]。白皮书报告可以看出,人际关系问题给大学生带来最多的心理困扰。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与黄洋同为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实际上,案发原因就是两者人际关系不和谐导致的命案。
2.大学生恋爱观不够成熟。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往往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任其随意放纵,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对恋爱对象过分依赖,稍有波折就痛苦万分。一旦恋爱受挫,即会情绪失控,无法自拔,轻则学习造成严重影响,重则痛不欲生自杀身亡或谋害对方。
3.大学生不堪学业压力。大学学习和高中学习不一样,老师管得少了,作业少了,课余时间多了,不少同学因此放松了学习,导致挂科、留级。有的同学学习方法不对导致学习困难,挂科后一蹶不振,频频挂科多次留级,引发休学甚至勒令退学。有的同学为了蒙混过关,铤而走险考试舞弊,引来学校取消学位处分。有的同学所学专业是被调剂过来的,学习兴趣很低,没有学习动力,导致严重的学习困境,自己想退学家长又不同意。面对这些后果,有的同学一时想不通而选择结束自己生命。
4.大学生不堪就业压力。与不堪学习压力相关联的是不少学生承受不起就业
压力。随着我国高校扩招,毕业生人数连年增长,大学毕业生找工作难是个很普遍问题。大学生择业过程中遇到性别歧视、薪水不高、面临分手、缺乏实践经历等都给临近毕业的大学生造成巨大的压力。大四毕业生即将走向社会,奔赴工作岗位,同时他们又处在“大四毕业综合征”的气氛中,呈现出迷茫、困惑、焦虑、不安、沮丧等各种不良心理状态。如果不良心理状态长期得不到缓解,导致大学生失眠、抑郁,严重的引发大学生恶性事件发生。
5.大学生身体素质下降。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2010国民体质检测结果表明,大学生身体素质25年来一直在下降,尤其是心肺功能。与1985年相比,肺活量下降了近10%,大学女生800米跑、男生1000米跑的成绩分别下降了10.3%和10.9%。这与他们在高中阶段忽视体育锻炼有直接关系。高考的压力让他们基本上没了锻炼的时间,身体素质下降。到大学阶段,又延续了高中的惯性,对锻炼不重视,因此身体免疫力也逐渐下滑。这导致青年学子在体育运动中频频发生意外,甚至引发猝死。
6.大学生沉迷网络世界。大学生体质下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沉迷网络,缺乏对现实世界的认知。有些大学生沉湎于网络虚拟世界,将网络社会视为“精神家园”,以此来逃避现实社会,并自我封闭,与现实生活产生隔阂,不愿与人面对面交往。这类情形久而久之会严重影响大学生正常认知、情感和心理定位,还可能导致人格的扭曲和分裂。这也是诱发自伤、自残等行为甚至自杀轻生的重要因素。同时,过度沉湎于网络将造成大学生多种生理疾病的发生甚至猝死。
7.大学生安全意识不强。一份来自关于大学生安全意识的全国性调查表明,大学生对交通、卫生、防火等与出行相关的安全意识不容乐观。调查显示,分别有24%和21.7%的接受调查学生很注重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对防火、交通、卫生等方面安全具备较强意识的学生均不足10%。同时调查还显示45%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因为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引起。
8.大学生生命敬畏缺乏。对于当代的大学生来说,有关生命的教育,仍十分缺失。学校教育,教会同学们爱祖国、爱他人,却并未教会他们爱自己。自杀身亡表明他们忘记了生命不仅是自己的,也事关父母亲朋。传统孝道中明确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人体四肢、毛发皮肤,都是父母赋予的,不敢损毁伤残,这既是孝的开始,更是对自己生命和身体的珍惜和敬畏。
二、预防大学生死亡举措
1.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安全主题教育。高校应要求学生工作人员安全问题逢会必讲同时还要注意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讲。各个学院应利用班主任会、班会、学生会干部例会等各类集会,充分利用QQ群、微信群、微博等新型传媒,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各类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诸如交通安全、用电安全、涉水安全、防火安全、饮食安全和网络安全等。
2.进一步加强特殊群体学生管理。学生工作者应该把握人才成长的特殊性,坚持“重点关注,深度引导”原则,加强对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心理困惑、就业
困难等特殊群体学生思想状况和行为特点的调研,研究制定关于特殊群体学生的管理办法,做到分层次分批次约谈重点关注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高校应要求全校教职员工主动缓解学生在学习、就业、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和各方面的困境,师生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建立起固定的联络和帮扶机制。3.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高校应建立起校、院、班三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机制。加强对班级心理保健员的培训与指导,让他们能又好又快又准地把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报送给辅导员,二级学院视情况请求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心专职老师支持。心理咨询中心利用“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文化节”活动平台,大力开展贴近学生需求、在学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恋爱观、成长与适应、人际关系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台拓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影响力,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和课程建设。
4.进一步加强危机干预和生命教育。高校应建立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校医院、保卫处、体育学院与各学院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实行学生心理健康数据与学生身体健康(体能)数据、安全稳定数据的整合,形成学生身心健康年度报告,逐步建立立体化的危机干预与生命教育体系。生命教育就是要在全校开展各类讲座、宣传、文体活动等,使大学生认识到生命的意义,感悟到生命的可贵,进而学会关心和尊重自己、他人及他类的生命,最终形成“珍惜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价值观,使大学生真正健康、快乐地生活,继而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最终达到全面发展的目的,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5.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体育工作。高校应该出台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应要求: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确保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下降,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扎实有效开展学生体质测试工作,毕业年级学生测试成绩及格率达95%;最终形成学校主导、部门协调、全员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良好氛围。
6.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网络素养。90后大学生已经离不开网络,他们伴随网络而长大,网络成为其学习和生活的一部分。2010年全国两会上1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大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积极推动网络素养教育进学校、进课堂,把网络素养教育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教学内容,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网络应用能力和网络道德规范[3]。其实不仅仅是基础教育阶段,高校阶段也应该重视网络素养教育和养成。高校应该帮助大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素养,让大学生学会网络知识和技能,掌握网络信息的理解、分析和评价能力,提升网络沟通交往中的法理与伦理道德修养。
三、为预防大学生死亡提供保障
1.成立领导机构。高校应要求成立大学生死亡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应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党政办、财务处、保卫处、校医院、宣传部、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2.制定应急预案。大学生死亡案例已不是个案,已经成为一种现象。各高校应该针对它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从事故预防、发生、发展、结束各个环节来明确任务、流程和规范,从而最大限度地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中,即使一旦发生也能依规依据、有条不紊地高效高质处置事故,维护好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3.加强队伍建设。大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由辅导员老师来承担。安全教育和管理是辅导员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做好该项工作,首先在辅导员数量上应该参照教育部师生比1∶200的比例来配备;其次在辅导员能力和水平上,应该针对大学生死亡预防和处置进行相关的培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加强队伍建设不仅要围绕辅导员等教职员工来进行,还应该围绕学生干部队伍来进行。
4.加大经费投入。预防和处置大学生死亡需要硬件和软件建设,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费投入。经费投入首先用于学校场所、设备和设施方面的安全隐患的解决。其次经费投入应该用于教职员工培训和激励。建立专门培训费用才能进一步优化队伍,提升其工作的优质性;建立专门奖励费用才能进一步强化队伍,提升其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布心理咨询白皮书人际关系咨询率最高[EB/OL].[2016-01-01].http://news.cnhubei.com/xw/kj/-
201511/t3437201.shtml.
[2]復旦投毒案[EB/OL].[2015-12-30].http://baike.baidu.com/link?url=yxotGjxly79L3DgZAGEmzsDd7GBHmwx7yLDook-2b-
hiqGczl-8pZinuEI-3sVaxPMsqToailg/6qkljyeIwdfq.
[3]15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把网络素养纳入义务教育[EB/OL].[2015-10-15].http://www.china.com.cn/news/zhuanti/2010-
lianghui/2010-03/10/content_19572430.htm
篇八:命案成因分析
情感原因引发大学生杀人案件分析【内容提要】: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大学校园安静祥和,大学生们心志高洁。然而,在当今社会,大学生杀人的一幕幕血腥残暴的画面让人们幡然醒悟:大学城早已不再宁静如往昔,大学生同样会被一些消极情感所左右,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情感是个人行为的源头,人的主体性让我们要对其情感因素进行分析,进而找出预防犯罪的方法。如何能够找出大学生不良情感的产生原因,并给予及时疏导,把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即从犯罪学的角度,从情感原因出发,谈一下对自己对大学生杀人行为的认识。
【关键词】:情感大学生杀人行为犯罪学大学生一直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无可否认,他们是精英一族,是时代的期望。可是近年来全国一些高校却频频发生大学生杀人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大学校园已非伊甸园般净土。为什么受过多年教育的大学生最终会走向犯罪的道路?这需要我们从新的角度去审视大学生犯罪。大学生正处于情感的多变期,情感之于他们行为的作用不可小觑。
情感是人类所特有的,我们每个人都有七情六欲,它像一只无形的手,不时地左右着你对很多事情的处理。如果我们被情感所控制,那么做出的事常常是有失理智、有失公允的。许多人因为成为情感的奴隶,而做出了让人胆战心惊的事。看看当今社会的大学生杀人现象,我们不得不重视情感在人行为中的作用。
一、一系列事实:情感因素是大学生杀人行为的重要诱因2006年8月8日,河南大学李征杀死7人,均为一刀毙命。此前,李征同邻居因一袋麦子产生纠纷,将他人房屋砸破,当时邻居威胁要让学校领导将其开除的话引起了他情绪失常,酿成了这场惨剧。2002年3月21日,在长沙市某高校发生了一起杀人碎尸案,犯罪嫌疑人因为感情受挫,残忍地将同班女生杀害并肢解。
2008年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付成励因为得知其女友与老师曾经的感情问题,在情感上不能接受,而对老师连砍两刀进行报复。
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某高校大学生马加爵由于长期孤独压抑,在一件小事的引发下,竟然向同宿舍人举起了屠刀。
我们不禁困惑,这些孩子都怎么了?他们不知道尊重生命吗?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前途无量的年轻人如此容易就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们审视以上案件不难看出,这些杀人原因大多由于情感原因引起,大学生在冲动之下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我们不能够否认,在经历过高等教育以后的大学生,他们完全有预料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可是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一种健康的心理素质,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用一种温和的手段来处理生命中遇到的挫折,而是采取了杀人这种极端的做法。
心理学家认为,情绪情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与特点,是一种复杂而且难以用语言形容的生理反应及心理感觉。一定行为的发生总是伴随生成某种情绪情感,情绪情感必然对行为造成某种影响,有时甚至还会改变行为的性质。积极的、良好的情感因素会引导行为的良性发展,而消极、不良的情感因素则可能会使人的行为方向发生扭曲,甚至导致犯罪。大学生杀人现象也是这种不良情绪情感的产物。他们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一种消极情绪,而这种情绪又得不到及时发泄与疏导,以至于在他们内心深处膨胀,一遇到突发事件,便彻底爆发了。大学生这种不良情感的产生,是由于他们个体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情感因素之于大学生杀人行为的影响给予重视,并从犯罪学的角度给予深入的研究,而从中找出正确的预防方法。
二、个体原因是生成大学生不良情感的内在动力
一个人的情感是由其内在的心理因素形成的,因而,生成大学生不良情感的内在动力,更重要地在于他们的主观因素。比如由于其自身性格或生理方面的缺陷所形成的嫉妒、憎恨、自卑感情绪等。
(一)内心深处的自卑情结——从个性心理学角度分析为阿得烈所提倡的个性心理学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人的精神深部的无意识的心理过程所引起。此理论以欲望为形成人的性格和感情异常的根源,而当此欲望因某种原因不能获得适当的满足时,便形成一种自卑情结,犯罪人为克服自卑情结,而出于过当的代价便构成犯罪。阿得烈认为身体或器官之低格为构成自卑感的重要因素。具有各种身体缺陷者(如畸形、丑陋等)与正常人比较之下,感到自己被另眼看待,而形成特殊的情感。在大学生中不乏因妒忌别人美貌而实施犯罪的。《成都日报》曾经登过一篇报道,说是四川一姿色普通的女大学生暗恋一名男生很久,而男孩却跟另外一个漂亮的女生在一起了。女孩觉得是因为自己容貌平庸男生才不选择自己,终于扼制不住心中的怨恨把那个漂亮的女生杀死了。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处理容貌这种问题上竟然如此极端,不禁让人战栗。阿得烈还认为经济条件之差距对于人的自卑感形成也有很大作用,尤其在贫富悬殊环境中为然。纵观大学校园中不乏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公子哥,也不乏边远山区的穷学生。身处这种落差之中,不管社会给了他们多少补偿,他们仍然认为不公平,有着仇富情感。马加爵就把他自己的杀人动机归结为贫困的家庭背景,现在看来,不管其杀人动机到底有多复杂,不可否认的是,贫穷确实是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到底该如何理平自己的价值观,当代大学生需要认真思索。(二)过强的自豪感和自尊感考上大学,把自己培养成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人才,为祖国贡献出更多的聪明才智,是许多青年梦寐以求的。而经过多年拼搏进入校园的大学生,他们在父母眼里是光宗耀祖的,在亲戚朋友面前时高人一等的,所以他们在心理上具有比一般青年更强的自豪感和自尊感。这种自豪感在很多时候是能够促使他们更加奋进的,可是也会有一些时候会成为他们埋怨人生和社会的原动力。比如当他们在大学里达到的称赞比在中学里少的时候,当他们在失业大军里彷徨的时候,这是由原本的自尊感衍生出来的孤独或者对整个社会的不满会诱使他们做一些极端的事。湖南某大学国际经贸专业的温某由于求职不顺,意识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竟从七楼跳了下去,这件事既让我们感到惋惜,同时也给我们以启迪。(三)消极的情绪情感品质1.不稳定性如果一个人的情绪情感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被外界事物、事件的变化而左右,那么他就很难调节与控制自己的感情,从而被不良情绪情感所围绕,而当这种情感膨胀时便会发生可怕的后果。这种不稳定性还表现在情绪和情感在短时间内变化快,爆发性强。大学生正处于情感的多变期,他们热情奔放,很容易被激怒而感情用事。因此,这种情感的不稳定性决定了有些大学生在受到外界强烈刺激或挫折时就可能产生越轨行为。2.高强度性大学生正处于人生的奋斗时期,而在这条奋斗的路上可能遍布荆棘,他们可能会命途多舛,遇到很多不如意的事情,从而产生消极悲观的情绪。而重要的是要把这种消极情绪及时疏散,否则很有可能成为他们犯罪的导火索。这种特点在激情型与非激情型犯罪人身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激情型的犯罪人在经历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情感时,难以忍受,会迅速地做出攻击性的反应,尔后后悔莫及;而非激情型的犯罪人则会将自身的消极情绪情感进行累积,当积累到他们不能忍受的限度时,再用激烈的手段发泄出来,造成杀人犯罪的恶果。(四)挫折耐受力差
有些大学生在收到失败挫折之后,自我对失败与挫折的心理状态承受力差,不能找到合法的摆脱挫折的途径,而是采取直截了当的攻击方式解决问题在西方犯罪学中,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大学生中,因为感情受挫而杀人的案例不在少数。在西方犯罪学中,感情受挫而导致的杀人案件被认为是挫折攻击型犯罪之一。它是一种爆发型、冲动型犯罪,好比暴风骤雨,是一种短暂的强烈情绪所引起的犯罪。大学生在校期间,恋爱永远是一个不老的话题。他们远离家乡,为了避免自身的孤独感,常常会去体验爱情。可是大学生正处于血气方刚的年纪,他们年轻气盛,情绪太过丰富,一旦失恋,便会只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只看到人生最黑暗的一面。这时,感情的挫折极易成为他们杀人犯罪的驱动力。大学生失恋时走上不归路的不在少数。付成励砍死老师程春明的现实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
(五)性无知与性成熟之间的矛盾性犯罪在青春期是很常见的犯罪现象。犯罪学中说,产生性犯罪的成年人,大多具有性
格问题。大学时期使人体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人体的各项机能都已经发育成熟,这时候必然产生对性的好奇与渴望。可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性在大学阶段还是一个羞涩、模糊的字眼,导致了大学生对性知识的无知。由于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性知识,大学生便通过色情网络和书籍获取。身体的本能冲动和色情画面的刺激又给予了他们不正常的心理,而当这种情感无法扼制时,便会酿成大祸。海南某大学的学生,在村口强奸一位14岁少女,可是由于强奸不成将其杀害的案件就说明了强奸罪不是街头流氓的专利,大学生也极有可能因为性无知而犯错。
三、外部原因是大学生不良情感形成的催化剂除了大学生的个人原因以外,社会、学校、家庭等这些外部原因又加剧了他们不良情感的形成。(一)学校教育的不足
1.教育体制不健全,只重知识传授,而缺乏人文教育追求人的全面发展是教育的终极目标。然而多年以来,我国的教育制度似乎还只是知识教育、智力教育,而对于道德品格教育还只是口头和形式上的加强。这点,从清华大学刘海洋烧熊事件和马加爵杀人案件可以窥见一斑。笔者觉得,之所以有“马案”,是因为我们大学的精神情感发生了严重的畸变。大学精神承担着传承文化传统、塑造道德品格的使命。但是现在的大学精神仍然游离于人文精神之外,处理不好“为人”和“为学”的矛盾。一些优秀的教育家都曾说过:“大学不仅是专门培养人才的地方,而且是造就人的地方。”可是我们现在正努力把青年培养成一种人才工具,他们在学术方面得到精心培养,可在思想和人格方面却受到阉割和限制。大学教育并没能在思想方面给大学生培养出一种健康、乐观的情感,而导致他们一旦具有了消极情绪,就完全可能向变态方向发展。2.对性教育的忽视我国在1988年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开设性生理课程,可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充分重视。尤其在农村,绝大多数学校性教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因此尽管进入大学,很多人对性仍然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而到了大学,由于很多高校没有开设相关课程,他们仍然没有获取这些知识的正常渠道,久而久之,一些大学生便产生了对性的神秘感,乃至逐渐形成了性变态或性心理缺陷,从而在这种不正常的情感中深陷,以致最后爆发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二)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是人出生以后第一个所接触的社会,亦为一个人身体及品格的成长地。人在家庭中的体验,往往对于个人人格与个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家庭环境对于个人之影响既大,则个人之陷于犯罪与否,亦与所生长家庭如何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正常的家庭,可以使子女在身体及精神品格方面均获得健康适当的发展。而缺损家庭、不良家庭这样的问题家庭成为
大学生成长背景的话,他们较之正常的家庭更容易犯罪。因为在这样的家庭里,父母往往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念和理智的教育方式。比如在缺损家庭中,大学生可能因缺乏亲爱及适当管教而易走向犯罪。成都某院的大一学生苏科杀父弑妹的悲剧就是这点的最好证明。苏科在母亲跳河自杀以后变得极度内向、抑郁,终于在2007年1月21日,他以“家里贫穷,希望用死来解脱父亲和妹妹”为借口,酿成了惨剧。不是贫穷使他走上不归路,而是多年来缺乏的家庭教育,因为自打母亲死后他就变成了一个爱走极端的孩子。再比如不良家庭中,若父母或其他亲属行为不检,这极有可能成为大学生犯罪之原因。纵然是天资素养较好的人,倘若生在这种不道德的环境中,耳濡目染,也不免受到污染。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细胞,一个健康的家庭是大学生成长的很重要的环境。只有在健康的家庭里,他们才会养成积极向上的心理。反之,家庭只会成为他们走向犯罪的铺路石。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1.严重的就业压力犯罪学中说,人若勤于工作,陷于犯罪之危险较少;而一旦丧失工作,其犯罪危险性大增。据有关学者调查,青少年犯罪中约一半以上是无一定职业者。大学生虽受过良好的教育,但是在当今社会,大学生就业已经成为一项日益严峻的课题,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失业大军中。大学生常常自恃很高,此时,他们面临这个社会极可能会产生种种失望、消极、冷漠的情绪,而一旦遭到某种刺激,便会宣泄出来。江西一所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王彬用自己的行动说明了大学生就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刚毕业的王彬到人才市场应聘时,用人单位大都要求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找不到工作的他恨不得靠抢钱过活。终于在又经受恋爱挫折之后,他做出了频繁嫖娼杀人的荒唐举动。他的杀人行为,笔者觉得就可以看作是长久以来的那种失望以及压抑情感的爆发。2.不良文化的影响伴随着改革开放,国内文化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尽管社会的主流文化健康向上,但是,很多网络、报刊所宣扬的不良文化却在腐蚀着大学生的情感,危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比如淫秽思想、享乐主义等。美国著名学者维尔伯.施拉姆说:“每一部电视都是教育电视,唯一不同的是它在教什么。”大学生们在很多时候能够抑制自己的欲望和情绪,可是在暴力和色情泛滥的环境中,会使他们的意志力变得薄弱,乃至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四、大学生不健康情感的矫正与防治既然情感因素对于大学生犯罪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只要我们能够及时矫正大学生的不健康情感,调整他们的心理结构,就能够防止他们在这种消极情感的支配下做出过激的行为。而大学生完善人格的培养,美好心灵的塑造,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的树立,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大环境,其中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负起责任来。(一)注意心理引导,培养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其情绪控制力任何情感都是在心理支配下形成的,所以要矫正大学生不健康的情感,首先要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培养其健康的心理品质,是减少大学生杀人现象的首要措施。在这方面,学校有着不容推卸的责任。1.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任何人在成长的道路上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大学生面临着学习上、生活上等各种问题,当出现挫折的时候,如何面对?这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乐观、健康的心态,所以必须要增强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教会他们当失恋、失业等挫折到来时,不要悲观绝望、意志消沉,因为乌云遮不住太阳。相反,可以把它们看作是生活赐予自己的财富,在挫折中学会成长。这样,他们就不会把面对挫折时而产生的失望情绪埋藏在心底,而将其渐渐演化成仇恨的种子,有朝一日通过杀人来发泄他们,获得畸形的快感。2.对大学生进行情绪教育
人人都有喜怒哀乐,而在悲观、生气、绝望时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这对犯罪学来说非常重要。大学生正处于热血方刚的年纪,容易有各种冲动的情绪。而当这些情绪出现时,如何抑制并让自己冷静下来,或者将这种不良情绪通过各种途径宣泄出来,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冲动之下很容易造成犯罪。有很多渠道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跑步、爬山、听听轻音乐等,都是很好的缓解不良情绪的方法。大学生应该拥有良好的自控能力,只有这样,他们才不至于做情绪的奴隶,让激愤的情感控制着自己去做一些本不想做的事。比如激情犯罪,当他们意识到后果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因为大错已经铸成。
(二)重视道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道德修养我们的教育体制应当将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纳入考核指标,提倡学生关心社会。当代大学生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方面,正面临著某种程度的信仰危机。因此,一定要使大学生拥有正确的信仰,为自己的情感与思想找到一片真正的萋萋芳草地。要使他们拥有“先学会做人,后学会做事”的精神,培养自身正直、善良、宽容、有爱心的优良道德品质及社会正义感。试问,一个拥有社会正义感的人恐怕连别人犯罪都无法接受,又怎么会做出杀人这样为世人所不齿的天理难容的事情呢?如此,通过道德教育,可以净化大学生的心灵世界,抵制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从而养成一种健康的道德情感,远离犯罪。(三)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树立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校应该配置高素质的法律队伍,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教导,培养他们深层次的法律意识。另外,法制教育应当贴近大学生的生活,从他们今后真正需要的角度出发,为他们讲授一些具有时效性的法律知识,而不让他们觉得学习法律只是空中楼阁,缺乏学习的积极性。高校尤其应当把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作为其法制教育的核心。我们都知道,在苏格拉底被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蚀青年罪时,他虽然有几次机会逃走,却始终坚信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终于以身殉法,以此来呼吁全国人民遵守法律。如果大学生能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在潜意识的情感中都努力做一名守法公民,那么他们是不会做出杀人这种罪大恶极的事的。
(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消除不良因素中国有句谚语叫做“蓬生麻中,不扶且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社会文化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很深的。大学生正处于塑造身心性格的时候,外界环境对他们的浸淫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净化社会环境,对于大学生形成健康的情感非常重要。首先我们应该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避免一些关于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文化产品流入到市场中。这样,大学生就可以从市场上购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制品,这样可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有助于形成健康乐观的情操。另外,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网络已成为他们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而一些不法网站、黄色网站等却像毒蛇一样日益毒害着大学生健康的心灵。那些色情内容、暴力片段已经成为大学生形成畸形情感的催化剂。正是由于这些不良文化的存在,导致很多大学生最终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净化互联网的内容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课题。(五)培养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精神的确,当今社会,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大学生失业也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大学生拿着低工资也不是怪事,可是在我国这个人口大国失业群体如此臃肿的情况下,大学生就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但是,知识是力量的真理是永远正确的,所以我们应该鼓励大学生创业。即使面临的社会生存压力很大,但是通过一番打拼,也能够通过个人的力量来达到自己的理想。创业人才与创业教育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西方国家提出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主要特征是使大学生不仅是求职者,而首先将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我国早在1991年就进行理基础教育的试点,11年后又在9所高等学校推行示范,曾一度引发大学生热情高涨的参与,可是热度并没有维持多久便冷却了。而在当今社会就业问题如此严峻的情况下,
势必要鼓励大学生积极创业,再次引发他们的创业热情,这不失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最好途径。而能够通过奋斗实现自我增值的人,他们的情感一般都是积极向上的,即使偶尔有一些消极的情绪,也能够很好地及时进行自我调整。这样,由于失业所带来的大学生杀人犯罪的隐忧便可以很好的得到缩减。
(六)家庭要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家庭环境之不良,虽不是大学生犯罪之唯一原因,但却是重要原因。为人父母者,应该认清家庭教育对于大学生成长的重要性,努力健全的关系,以身作则,负起对子女的管教之责。为了预防大学生犯罪,父母应当给予其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才会使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乐观向上的心态,从温暖的家庭氛围中去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并且学会克服犯罪心理学所提到的自卑心理,从而接纳自己与他人的不足。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正常的情感,而不会使某种畸形心理走向极端。结语人生是坎坷的,它有很多阻碍我们的事物。所以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产生一些消极的情感。大学生也是一样,他们可能会在情感的奴役下做出很多冲动的事情,比如杀人。大学生杀人案件在近几年似乎已经屡见不鲜、见惯不惯了。但粲然的生命、血腥的事实应该使我们警醒:不要做情感的奴隶,要正确的控制它、把握它,培养一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一个感情成熟的人。本文即从犯罪学的角度对情感原因引发的大学生杀人案件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篇九:命案成因分析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然而,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4】赵作海杀人案: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5】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6】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1991年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2006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7】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孙万刚,云南巧家农民,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强奸、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2003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8】胥敬祥抢劫案:胥敬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阎胥庄农民,因“抢劫、盗窃"蒙冤入狱长达13年,2005年被无罪释放。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2005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9】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10】张绍友“奸杀侄女”案: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2002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凶杀案。法庭上,被羁押了近3年的张绍友始终声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至于他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2008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监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冤假错案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刑讯逼供问题关于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几乎是一个永无休止的课题。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高峰时期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主要原因是无法无天的去法律化,是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被彻底否定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经过拨乱反正,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并且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在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应当成为一项更值得重视的课题。在当前
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一、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但是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已经难以容存。如果直到今天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效果甚微甚至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措施的不彻底性。遏制刑讯逼供,关键在于决心!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一定冲突,但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二、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权利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这种干预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防止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积极作用,但同样也有过导致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由于干预背离了程序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无论是善意干预还是恶意干预,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排除权力干预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否则,任何对于权力干预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利益驱动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
的特殊问题。这种利益驱动的理由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办案机关与利益相关人的权力寻租,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有些人因利益
纠纷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加害于对方,而司法机关中的个别人则为攫取经济利益与利益相关人沆瀣一气,
利用公权力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这种权力寻租的方式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但比较集中地
发生在侦查阶段。虽然多年前公安部就不止一次发布文件,严格禁止办案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但
此种现象至今仍然屡禁不止,足见问题的严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目前愈演愈烈,有些地方、有些做法
已经达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
二是将部分涉案资金提留作为办案经费的利益驱动。
前些年,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的原因,有些办案机关即从罚没的涉案资金中提留一部分作为办案经费使用。
这种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办案经费短缺的问题,却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后果。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为
了得到涉案资金更趋向于对案件做出有罪结论;也有不同地区的办案机关为了争夺涉案资金而不惜越权管辖;
还有的办案机关因在移送案件时截留涉案财物而争执不休;更有的办案机关由于在判决生效之前先行处置了
涉案财物,而妨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将罚没的涉案财物提留作为办案经费,虽然并非与用于个人也非出于个
人私利,但是,这种对单位形成的利益驱动同样可以破坏司法公正性。更严重的是,这种以公权利益为理由
而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时候甚至可以更加明目张胆,为所欲为!
允许将涉案财物作为办案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办案机关为获取更多经费而倾向于有罪结论。所以,任何一
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容许将办案经费与涉案财物混同处理。
因办案机关利益驱动而妨害司法公正导致冤假错案,其原因与监督机制有关,更与涉案资金提留的政策有
关.这是我国目前所特有的、严重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按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区,更值得引起重视.迄今为止,我们在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上还存有争议和误区,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束缚了我们的思想,甚至已经成为妨碍推进司法改革的羁绊.
例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真实、保障人权,这些重要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直到今天,这些原则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而且在认识上还有很多分歧和误区。遗憾的是,这个问题直到今天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们曾经以事实求是为目标来否定无罪推定原则,理由是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而只坚持实事求是。直到今天,虽然已经在刑事诉讼立法中认可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然未能将这个原则堂堂正正地规定在刑诉法条文之中,足见其对这个原则的认可度还不够明确.
直到今天仍坚持宣扬一个理想化的口号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但是,却并没有深刻地研究过,这种不枉不纵论的主张除了可以表达一种理想境界之外,在实践中却是一个逻辑冲突的命题。因为,当具体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宁可错放”和“宁可错判"的冲突时,只能是要么选择疑罪从无,要么选择疑罪从有,而并无中间道路可走。
以“实事求是论”去否定无罪推定和以“不枉不纵论”去否定疑罪从无,都是以一种理想化的抽象概念去否定作为方法论的具体原则。这种认识的结果,不仅模糊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而且导致了价值选择的主观随意性。因为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话语权则成为得出结论的决定因素。所以,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权力面前,既可以做到“是也不是”,也可以做到“不是也是”.
多年来,在刑事证据标准问题上,客观真实论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虽然经过多年讨论,如今法律真实论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得到认同。但令人遗憾和担忧的是,客观真实论并未因此而退出舞台,却出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的认识。毋庸讳言,“并重说”又是一种理想状态,形式上全面、周延、无可挑剔.但是,“并重说”同样也存在一种逻辑冲突.因为,当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种标准发生冲突而难以并重时,就必须在两难之中做出一种选择。而面对“并重说”的双重标准,或者会使当事者无所适从,或者又会导致以话语权为中心的主观随意性。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也同样体现了十分明显的逻辑冲突。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标,在2012年出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终于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内容,体现了刑事诉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讼理念的进步。然而,却又将保障人权定位到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地位.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回避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内在冲突的自欺欺人。因为,这两种目标有时候是无法并存的。或者,强调以确保打击犯罪为前提,兼顾保障人权;或者,强调以切实保障人权为前提,兼顾打击犯罪。无视或者回避这种冲突的结果,只能导致人们在对诉讼价值观问题上的忽左忽右或者无所适从。
以“事实求是论”否定无罪推定原则,以“不枉不纵论”否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论"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不仅暴露出其认识自身的逻辑冲突,而且还反映出证据标准和诉讼理念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这些理念上的误区,使人们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客观真实论和重打击而轻人权的滞后观念.而这些滞后观念则是铸成冤假错案和阻碍纠错的深层原因。
五、排斥律师
在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分都是武断粗暴排斥律师辩护意见,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出律师辩护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律师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但是至今为止,中国律师仍然没有在主流社会争得一席之地,被贬低为社会的异己力量,排斥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甚至形成公、检、法三家三位一体与律师对抗的态势。这种现状,无疑是冤假错案生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是唯一可以适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人士,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所追求的结果是法律的公正性.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就会因为控辩失衡而发生倾斜.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结构是残缺的,一个排斥律师的法治环境是扭曲的,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排斥律师的。可以说,排斥律师对于铸成冤假错案来说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
至今为止,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仍然受到限制,律师辩护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这种现状不仅与对律师的轻视有关,而且也与诉讼理念的误区有关。因此,要重视律师就必须更新诉讼理念,必须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把律师视为维护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积极力量.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也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只有当任何一个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案件都离不开律师,在听不到律师的意见就感到难以作出判断时,才表明法官真正有了兼听则明的需求。这时候,律师的作用才会真正受到重视!相反,只希望听一面之词的法官和没有中正性的法官一定是排斥律师的。
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以上五种相对突出。值得引起更多思考的是,分析原因并不困难,困难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的是如何消除这些原因,更困难的是如何才能排除形成这些原因的深层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