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18篇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14•【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14•【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4月14日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公安局主管本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七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法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
督。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巡察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职权第九条人民警察巡察职责:(一)在道路、广场的巡察范围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公共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整洁;(二)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三)接受公民报警,受理拾遗物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四)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民警察巡察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一)缉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现行犯罪行为人;(二)盘问、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三)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和证件;(四)必要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占路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五)收容在道路、广场乞讨或者露宿的人,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六)在追捕、救援、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依照规定优先使用公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财物。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巡察时必须做到:(一)警容严整,举止规范;(二)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三)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四)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三条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对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重点限养区内携犬活动或者从事犬类销售的,依照《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对沿街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遮阳棚及其他设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设置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对单
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现场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发生紧急事故、事件时,对不听疏导、指挥或者扰乱现场秩序,影响处理、救助工作的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拒不服从疏导、指挥的人,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一)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车行道的;(三)乱停乱放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责令改正;有第(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往车行道上排水或者抛弃物品妨碍交通的;(二)在道路上玩球、跳舞、演技、游艺、散放畜禽等妨碍交通的;(三)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建各种设施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四)未经批准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五)移动、损毁、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装置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
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二)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三)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四)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堆物堆料的;(五)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的;(六)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有前款规定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移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5元罚款;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二)在道路或者道路两侧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焚烧杂物、垃圾、树叶,或者堆放废弃物不及时清运的;(三)违反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物品的;(四)在街道摆摊,不按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的;(五)运输流体或者散装物品不作密封、覆盖,或者在道路上泄漏、遗撒的;(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挡、污水流溢,或者施工车辆车轮带泥上路行驶的。有前款规定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对责任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容环境卫生或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道路、广场上无证照经营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经营工具,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二)非法买卖各种票证的;(三)非法买卖外汇、金银、金银制品的;(四)非法揽客从事客运经营的。有前款规定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二十三条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暂扣物品的,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当场执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处罚,由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裁决;对应当拘留或者给予劳动教养的,移送附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处理。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讯问、取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第二十四条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分别裁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和人员执行罚款、没收财物或者暂扣物品,
应当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本条例暂扣的物品,当事人在两个月内不来接受处理的,按无主物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暂扣的物品,在3日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巡察机构。
第二十八条受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增加罚款1元至5元。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款拒绝交纳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分局或者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二: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我对巡察工作的认识心得体会我对巡察工作的认识心得体会我对巡察的认识第四巡察组姚山鹏4月28日中午学校通知我
去参加十六届县委第十轮巡察干部专题培训班的电话后,我的内心是不平静的,对于这样陌生的事情,自己心里是一点谱都没有,不过也从同事的口中得知,巡视的工作千头万绪,对于我来说无形中就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提升,对于这样的机会我感到了一定的压力,但是当我参加了开班仪式后,闵主任从三个方面解读本次巡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是提高认识,政治巡查;
二是把握关键,取得实效;三是珍惜机会,勤思善学;明确巡察属性和弄清巡察工作的目的,搞懂问题导向,全面提升巡察工作,学思践悟,巡思践悟,严守纪律要求。我心中的的疑虑渐渐地消退,对本次十六届县委第十轮巡察工作有了重新的认识和领悟,我知道了自己应该从哪些方面去不断提升自己。接下来刘组长就《如何通过查阅资料发现问题》作了交流分享,通过实例分析、储备、思想储备、资料准备、12+N的方法、工作启示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解读,让我感受到了自己的缺失和不足,首先要弄懂上面的各项工作,自己必须要花第三个是王伟社组长分享了《如何写好巡察报告》,他从巡察报告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三个方面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首先我想是让我们明白巡察报告的一般性公文要求,具备了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其次是巡察报告的要体现文以载道、明晰的文脉、逻辑严密的立意,以及规定的模板形式。最后王组长讲了五个词语,登高望远、明察秋毫、无可辩驳、菩萨心肠和团队合作,这几个词语的意思就是实践论的最好体现,政治站位要高;立意高,问题准;
依据清,素材广,言之有据;发挥团队精神,体现菩萨心肠;这是写出高质量巡察报告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到情况清、责任清、工作实、问题准,我想自己心中的顾虑也就渐渐地打消了。第四个是王娟组长分享了《巡察工作中个别谈话的策略与技巧》,最开始也就听到最多的是12+N的方法,但是要想在实践中能很好的运用,对我这样的新手还是和棘手的问题,我在会后还是很认真的去读了这个报告,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巡察的问题非常的熟悉,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一定要充分,对于一些策略最好能提前的在组内训练,谈话的态度、语气、保密性等,还有就是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政策法规,这样才能确保谈话的质量。第五个是罗亚妮巡视专员分享了她的省委巡视经验,她的讲话让我们明白了巡视和巡察工作的差别,也给我们参加的新人作了心理上的辅导,减缓了我们的心理压力,为下一步工作提升了信心和保证完成任务的决心。最后闵主任作了总结讲话,直击问题要害,对于巡察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汇总,也客观的分析了我们巡察干部存在的问题,政治巡察职责定位不准,能力不足,顾虑太多等等问题,这也让我们要克服心理,提高思想认识,放开手做,在顺利完成本次工作的同时,对自己能有更大的提升。开班仪式后,我们就进入了分组的学习阶段,我在第四巡察组,首先小组成员作了自我介绍和相互了解,为后期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其次是继续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巡察工作细节上的认识和了解,重点从三个聚焦去巡察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明确三个聚焦是什么?同时三个聚焦中11个方面148条的问题我们要做到心中有数,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一点一点消化它,为后面每一步工作打好扎实的基础。最后冯组长作了强调讲话,要求本组成员振奋精神,进入状态;勤学善思,提升能力;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完成任务。
“行欲徐而稳,立欲定而恭”。总之,巡察工作对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无经验。但是通过几天的学习自己受益匪浅,提升很大,在这几天的学习中我学会了严谨、自律与互助,认识到巡察不是走形式、走过场,巡察是“探头”,是“利剑”。我想我们第四巡察组在冯组长的带领下不断探索,积极实践,在几位有经验的前辈的点播和指导下,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一定会顺利完成县委巡察工作。
篇三: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_巡察工作心得体会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___年3月,我有幸被抽调到区委第一巡察组参加巡察工作,参与了对__镇、区文联的巡察,我十分珍惜在巡察组学习实践、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区委巡察办的领导和第一巡察组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区委第一巡察组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圆满完成了目标工作任务。我个人也深受感染和教育,深深体会到了巡察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促进了理解,收获颇多。结合我县巡察工作的实际,谈谈自己的几点心得体会:
做足准备是巡察工作的前提。巡察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针对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二是调阅被巡察单位的相关文件,如被巡察单位的报告、纪检工作、组工会议的报告,前一年的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一些重要制度,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等会议记录。三是到纪委有关科室了解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信访件情况;到组织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结构状况和班子成员的有关情况等。通过几轮巡察发现,制定方案、调阅资料、听取情况是巡察工作前期准备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巡察工作的前提。
深入学习是找准问题的关键。巡察组的任务是对被巡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公正、客观的体检,充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确保巡察监督的客观、真实、正确,为县委领导决策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和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重,专业性强,纪律严明,对巡察人员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做到找准问题,巡察组成员除了要掌握巡察知识外,还要掌握会计、党建、纪检监察等方面知识,这就要求巡察干部要不断深入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做行家里手,以四个意识为标杆,以党章常规党纪为尺子,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关键少数,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运用
工作方法,把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都找出来。
严谨细致是对待巡察工作的基本态度。按照分工,我主要承担和被巡察单位开展个别座谈记录的工作,开展个别座谈主要是通过和大量人员的个别谈话来了解巡察对象的成绩和经验,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发现问题、查找问题,往往在通常情况下,谈话对象往往讲优点多、谈缺点少,讲成绩多、谈问题少,而谈话是巡察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我们巡察干部要严谨细致,把功夫下在平时,把基础打牢、把工作抓实,提前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分工、领导评价等,针对不同谈话对象,拟定不同的谈话提纲,抓住谈话细节,深挖问题根源,这样谈话对象才能说出心里话、真心话。
强化结果运用是提升巡察质效的保证。巡察结果的运用最终的体现就在巡察整改上,做实巡察整改,能形成有力震慑,督促被巡察单位正视存在的问题,查找漏洞、建章立制,提升四个意识、更好地发挥党委(组)核心作用,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是帮助被巡察单位改进工作和提高工作质量的根本措施。
通过这两轮巡察,我学习到了许多纪检、党建、财务等各方面的知识,同时也学到了严谨细致、勤奋扎实、勇于担当的工作态度,这些都将成为我工作和生活中宝贵的财富,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做到思想务实、生活朴实、作风扎实、勤勤恳恳、敢挑重担。
篇四: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巡察工作心得体会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进入巡察组学习、工作已有半个多月,巡察对于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各位同事的帮助和带动下,我快速的汲取各种业务知识,也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有了诸多感悟。
巡察工作初印象:万事开头难
刚接触巡察工作时,面对繁琐的程序和众多专业术语,有过一段凌乱期,真正开始巡察实战的前几天也非常忙乱,对于工作毫无头绪,只是被动地完成指示性任务。恰巧本轮巡察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间重合,在督促被巡察单位做好主题教育工作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在做好结合这篇文章上动脑筋、下工夫,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坚持学以致用,以主题教育的成果推动日常工作开展。所以,巡察工作初印象充实又忙乱,非常考验弹钢琴水平。
巡察工作进行时:渐入佳境
去年八月份,我所在的无影山街道办事处也迎接过巡察,今年九月份,我作为巡察组成员进驻其他单位,被巡察与巡察的角色互换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多认识。以前更关注局部,满足于完成个人任务,现在则会更注重全面,自觉地开阔视野,站在全区、全办的高度,坚持运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思考和分析问题,搞清楚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以及方法对策,工作站位有了明显提高。同时,经过半个月的熟悉摸索,更加明确了巡察的流程和内容,对日常工作也更加得心应手。
巡察工作将来时:提质增效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对今后两个月的工作也有了一些打算。一是提高站位讲担当。要深刻理解巡察工作内涵,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勇于直面矛盾。巡察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使党员干部少犯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二是严谨细致辟蹊径。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要从细处入手,顺藤摸瓜,透过现象看本质,养成认真敬业、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例行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创新方式方法,拓宽问题渠道,时刻保持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三是反向思维促双赢。面对巡察,有的被巡察单位存在抵触情绪、戒备心理以及种种认识误区,在巡察过程中,我们要找到与被巡察单位的共同利益,引起思想共鸣,形成广泛共识,充分发挥被巡察单位积极性,深入推进巡察工作。
篇五: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5.07.291995.10.01
警务督察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
正文: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6月29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
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执行巡察职务的警察。第三条市公安局主管本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第四条市公安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巡察执行职务,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第六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人民警察巡察时必须做到:
(一)举止规范,警容严谨;(二)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三)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四)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九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奖励。第十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巡察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职权第十二条人民警察巡察职责:(一)在道路、广场的巡察范围内,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公共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整洁;(二)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三)参加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四)接受公民报警,受理拾遗物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五)救助遇到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急需帮助的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巡察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一)缉拿、拘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有现行犯罪行为的人;(二)盘问、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三)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和证件;(四)必要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五)收容在道路、广场乞讨或者露宿的人,约束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和酒醉状态
的人,并送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六)在追捕、救授、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依照规定优先使用公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
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七)在遇到拒捕、抢夺枪支等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下,依照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的需要,依照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财物。
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五条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六条对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南宁
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发生紧急事故、事件时,对不听疏导、指挥或者扰乱现场秩序,影响处理、救助工作的人,
给予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服从疏导指挥的人,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违反交通管理,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5元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车行道或者跨越交通隔离护栏的;(三)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进行演技、跳舞、打球、游艺等活动妨碍交通的;(五)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盖或者超范围、超期限占用道路的;(六)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存车处或维修车辆的。第十九条损害公共设施、妨害公共安全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损毁、拆除市政、水电、邮电、消防、环卫等公共设施的;(二)擅自移动、损毁、拆除道路或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装置、隔离护栏设施的;
(三)在道路、广场施工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防围设施或者安装警告标志的;(四)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标志,危及道路行人、车辆安全的;(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及其它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经责令设置的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有前款规定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第(一)项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元罚款;有第(二)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二)在公共场所、市区道路携犬活动或者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三)损坏草坪、花卉、绿篱或者刻划、毁坏树木花木的;(四)在道路或者道路两侧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焚烧杂物、垃圾或者堆放废弃物不及时清运的;(五)违反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物品的;(六)摆摊设点不按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的;(七)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者休息的;(八)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清洗车辆的;(九)载运散装流体物品的车辆不按规定密封、覆盖,或者在道路上泄漏、散落的;(十)建筑施工单位不采取措施,致使碎石、泥浆散落、流溢道路或者施工车辆车轮带泥土上路行驶的。对单位有前款规定第(三)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市环境卫生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在道路、广场上摆摊设点无证照经营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经营工具,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经济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二)非法买卖各种票证的;(三)非法买卖外汇、金银和金银制品的;(四)非法揽客从事客运经营的。有前款规定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
的物品。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暂扣物品的,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当场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罚,由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裁决;对应当拘留或者给予劳动教养的,移送附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讯问、取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第二十四条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和人员执行罚款,没收财物或者暂扣物品,应当给被处罚的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上缴财政。第二十六条对依照本条例暂扣的物品,当事人在两个月内不来接受处理的,按无主物处理。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或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十八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暂扣的物品,在三日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巡察机构。第二十九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1天增加罚款1元至5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拒绝交纳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可以处15天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六: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14•【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城市治安管理,防止违法犯罪活动,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住宅小区、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它公共场所组织的巡逻防范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五华区、盘龙区以及官渡区、西山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县(市)以及官渡区、西山区的人民政府可决定当地公安机关在辖区内的集
镇、风景名胜区等依照本条例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第四条昆明市公安局是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巡察工
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第五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第六条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应当佩戴巡察标志、警容严整、恪尽职守、
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第二章职责与权力
第八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察民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接受公民报警,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四)制止、劝解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五)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六)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七)巡察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巡察民警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巡察民警在履行巡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嫌疑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三)对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和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纠正正在发生的违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制止并处罚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六)对肇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安全的醉酒的人,就近送交公安派出所处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乞讨或者流浪露宿的人进行收容;(八)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九)法律、法规规定由巡察民警行使的其他权力。第十条巡察民警对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管理与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横穿机动车道或者钻、爬、跨越隔离栏的;(二)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三)骑自行车违章带人的。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禁停道路上随意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三)在禁停机动车辆的地方停放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第十四条故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就近移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在公共场所设置骗局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财物情节轻微的;(二)强买强卖引起治安纠纷的;(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第四章决定与执行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个人需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巡察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超出前款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巡察民警应当就近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被处罚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巡察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裁决书一式三份。行政处罚裁决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巡察民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在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巡察民警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当事人提出向指定收缴罚款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一条暂扣物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统一印制的暂扣单或者没收清单并加盖印章。第二十二条对依照本条例暂扣的物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逾期三个月后所扣物品按无主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四条巡察民警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五条巡察民警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巡察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及时查处,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七: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29•【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6月29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执行巡察职务的警察。
第三条市公安局主管本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巡察执行职务,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人民警察巡察时必须做到:(一)举止规范,警容严谨;(二)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三)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四)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九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巡察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职权第十二条人民警察巡察职责:(一)在道路、广场的巡察范围内,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公共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整洁;(二)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三)参加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四)接受公民报警,受理拾遗物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五)救助遇到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急需帮助的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巡察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一)缉拿、拘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有现行犯罪行为的人;(二)盘问、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三)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和证件;(四)必要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五)收容在道路、广场乞讨或者露宿的人,约束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和酒醉状态的人,并送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六)在追捕、救授、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依照规定优先使用公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七)在遇到拒捕、抢夺枪支等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下,依照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的需要,依照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财物。
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五条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对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
烟花爆竹的,依照《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发生紧急事故、事件时,对不听疏导、指挥或者扰乱现场秩序,影响处理、救助工作的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服从疏导指挥的人,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违反交通管理,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5元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车行道或者跨越交通隔离护栏的;(三)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进行演技、跳舞、打球、游艺等活动妨碍交通的;(五)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盖或者超范围、超期限占用道路的;(六)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存车处或维修车辆的。
第十九条损害公共设施、妨害公共安全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毁、拆除市政、水电、邮电、消防、环卫等公共设施的;(二)擅自移动、损毁、拆除道路或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装置、隔离护栏设施的;(三)在道路、广场施工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防围设施或者安装警告标志的;
(四)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标志,危及道路行人、车辆安全的;
(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及其它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经责令设置的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有前款规定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第(一)项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元罚款;有第(二)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二)在公共场所、市区道路携犬活动或者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三)损坏草坪、花卉、绿篱或者刻划、毁坏树木花木的;(四)在道路或者道路两侧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焚烧杂物、垃圾或者堆放废弃物不及时清运的;(五)违反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物品的;(六)摆摊设点不按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的;(七)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者休息的;(八)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清洗车辆的;(九)载运散装流体物品的车辆不按规定密封、覆盖,或者在道路上泄漏、散落的;(十)建筑施工单位不采取措施,致使碎石、泥浆散落、流溢道路或者施工车辆车轮带泥土上路行驶的。
对单位有前款规定第(三)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市环境卫生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道路、广场上摆摊设点无证照经营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经营工具,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经济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二)非法买卖各种票证的;(三)非法买卖外汇、金银和金银制品的;(四)非法揽客从事客运经营的。有前款规定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暂扣物品的,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当场执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处罚,由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裁决;对应当拘留或者给予劳动教养的,移送附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讯问、取证,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第二十四条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和人员执行罚款,没收财物或者暂扣物品,应当给被处罚的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
罚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本条例暂扣的物品,当事人在两个月内不来接受处理的,按无主物处理。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或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二十八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暂扣的物品,在三日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巡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1天增加罚款1元至5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拒绝交纳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可以处15天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八: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巡察工作个人心得体会我们要从工作中寻找快乐,不仅需要乐观心态,还需要积极的工作态度。你有写一篇个人工作心得总结自己的工作?和我们分享一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有关于巡察工作个人心得体会,希望你喜欢。
#417692巡察工作个人心得体会1自20__年至今,本人始终能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单位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以下为近年来的简单工作总结:一、加强学习,思想到位,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二、加强修养,时刻注意自我约束。三、勤奋工作,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关爱。四、尽心履职,全心全意当好配角。从__年2月起又走向了新的工作岗位,接受新的工作任务,对此有几点工作打算:一、面对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勇于变革、勇于创新,以创新精神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交易中心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就是工作宗旨。三、在其位,谋其政。不做不切实际的空洞事,全力协助主任,团结同事,营造出一种团结向上,积极工作的良好气氛。#564808巡察工作个人心得体会2行走在人生旅途,我们触摸的是多棱的生活,无需为艰难哀叹,为挫败悲语,因为那都不是事儿,这样豪爽豁达的工作态度让我又过了半年来到了年底。我忠实的效力在护林工作中,因为热爱这份工作,愿意投身扎底的工作,这一扎不知不觉三十六个春秋已过,我还将继续为林业事业而奋斗。管护工作单一,面广,但细节很重要,因为细节决定成败,巡山中路过的一草一木,都有生活细节真实的映照。它好,我好,生活更美好。对生态恢复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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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奉献,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蓝天。这样绿色美好的团队组建将继往开来,更完美的完成日后的管护工作。
风里来雨里去,务林人从不抱怨一句。看着绿色填满山脊,一次次的造林管林护林的成果终于不断实现了。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我们将不辱使命,很好的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只要不停地校正前行的方向,我们就会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为林业事业的未来更美好而奋斗,为林业事业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为林业事业日渐繁荣兴盛的未来而奋斗。
我不断总结,学习科学开展观思想,不断吸收新知识,掌握新理念。更好的完成以后的工作任务。
一不小心半年过去了,忙碌的巡山护林工作让我忘记了许多,可收获了不少美好。
身为站长,责任重大,不仅要管好站上其他护林人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而且要处理各种护林中发生的问题。立足于现在,仍是本着踏实工作的态度完成上级赋予我的工作。
岁月不饶人,本着以和为贵的做事态度,迎合了绝大多数老百姓及领导的信任。摩托车行路,他饱经风霜,我又何尝不是,但这不是怨言,是感慨。它的表现是对我本职工作真实肯定,它任劳任怨,从不让我费心,以最好的性能来助我展开平日得巡山工作。由于巡护区域是混交林,野生动物种类不少,居民区离林缘较近,自然处理的事儿就不少,然而大多数都是老百姓反映的,所以以人为本,与老百姓和睦相处,才是赢得工作胜利的有利保证。
美丽的风景就是我最好的收获,保护它们成长是我义不容辞的伟大使命。我将更努力的完成平日巡山护林,在植林、管林、护林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让下一辈接班人更好的继续完成伟大的工作。
#672139巡察工作个人心得体会3我校围绕教育局开学工作安排会议精神和学校目标责任书,深入开展了多项活动。根据我区教育局颁发的《城关区教育教学管理方法汇编》开展我校“教育质量管理〞,谈起亮点工作,基于我校实际情况,不敢横向与先进学校相比,只能纵向与我校过去相比。尽管学校受灾过渡,让局领导操心,兄弟学校受累,但作为教育的一线单位,工作绝不能过渡。在认真学习我教育局发的各种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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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寻找提升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方法,在学校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合作和全体教师的认真努力下,与我校以往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明显提高。
一、以管理思想统领工作思路让系统思考结合精细管理再学彼得圣吉博士《第五项修炼》,让我们对学习型组织的建设有了新的认识,“学校一盘棋,全凭人提气〞是需要系统思考的,人是第一要义,我们紧紧把握这一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也把人的工作作为第一重点,要想学生爱学、乐学,就要教师爱学、乐学,爱教、乐教。努力构建阳光教师、智慧学者,这需要多方面的政治思想工作,同时也表达了我们校本教研培训的实效性。我校在去年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化开展积累一定经验的根底上,今年来全盘考虑和研究的根底上提出培养阳光教师、智慧学者。校本教研培训真正以校为本,研究学习校本理念的专题会,老师们把“基于学校〞“为了学校〞“开展学校〞三个要义深入教研培训中。如:今年的校本教研培训中,我们安排了固定的“班级管理论坛〞(全体教师参与,人人去谈班级管理的问题和方法,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沟通、任课教师和非任课教师的协商,使全校教师都成为每一个学生行为习惯养成的示范和监管,改变了学生只认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现状,产生了“六部一角制〞,实行“长官制度〞等好的班级管理方法)。“教师师德演讲会〞、“教师心理座谈会〞(领导班子成员做了《浅析产生“体罚现象〞的教师心理及对策》讲座,从教师心理疏导和情感体罚方面比拟深入地进行了分析和启发,从教师学习心理学理论和心理辅导技术,用心理学驾驭课堂教学,提升教学艺术几个方面进行了对策研究,较好地消除了隐形体罚和情感体罚的产生)。同样也根据教师提出的困惑,在实践的根底上进行集体研讨,呈现教育的合力。一本教师培训卡,记录了教师成长开展的自我规划、培训记载、自我反思、教师成果、荣誉记录、六个一、教师评价、校长导评等内容,使其成为教师一年来的学习记录、思考记录、成果记录、提升记录、引导记录的资源。我们为教师铺设轨道、指点成长,以管理思想统领工作思路,让系统思考结合精细管理。我校在编教师24人均大本在读,其中10人已取得毕业证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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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还在今年完成了校本课程资源包《开启数学思维的金钥匙》和《阅读欣赏》,正在交替实施,同时下一步要考虑富有探究性和深度思考的活动课程资源建设。
篇九: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2.21【实施日期】199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城市文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人民警察在城镇开展巡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巡察民警(以下简称巡警)在城镇划定巡察区域内巡察时,适用本条例。其他警种参加巡察时,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城建、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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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民政府对巡察工作应加强领导,保障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二章巡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设巡察支队,县(市)公安机关设巡察大队,负责巡察工作。比较分散的市辖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巡察大队。第七条巡警对城镇主要街道和治安状况复杂地段开展巡察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巡察区域。第八条巡警在巡察时,每组至少二人,以徒步为主;根据需要建立巡察岗亭。第九条巡警实行昼夜巡察。
第三章巡警
第十条巡警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政治和业务素质应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第十一条巡警在巡察时,应警容严整,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戴警械、枪支、通讯工具和全省统一的巡警标志。第十二条巡警必须文明执勤,在制止违法时,不得刁难、打骂。第十三条巡警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巡警在巡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巡警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二)制止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和通缉的在逃犯;(三)临时处置灾害事故,组织现场人员抢险救灾,维持秩序,抢救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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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五)劝解疏导和制止一般性群众纠纷;(六)制止精神病人、醉酒的人肇事、肇祸;(七)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九)执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巡警在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违反本条例的人依法当场处罚;(二)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三)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四)协助交通民警纠正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交通、通讯工具。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十七条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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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的;(五)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第十八条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二)在高空向下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红灯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危及他人安全,经教育不整改的。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让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第二十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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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倒卖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票证的;(二)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四)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六)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八)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九)随地便溺的。第二十二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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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交通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赌博活动的;(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其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依照有关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第二十六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由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的,按照《黑龙江省罚没执行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二十八条需裁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拘留、没收财物及赔偿损失的,由县(市)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裁决。第二十九条巡警在执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决定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罚款或没收财物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三)告知行为人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权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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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一条处罚的当事人或者被侵害的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由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城市,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巡警可在巡察区域内实行综合执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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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从2021年9月借调至区委巡察组至今近两年的时间中,我依次参与区委XX轮巡察工作。现在,我将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向各位领导同事汇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一〕坚持政治巡察定位,明确政治方向巡视巡察的本质是政治监督,这是巡视巡察区别于其他监督检查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监督是深化政治巡视巡察的本质要求,是加强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巡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强化政治监督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政治巡察定位,抓住政治巡察重点,瞄准政治巡察目标,突出政治巡察作用,推进政治巡察不断深化。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六个围绕和一个加强〞以及“五个持续〞的要求,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紧盯“三大问题〞,突出“两个责任〞和“关键少数〞,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开展,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二〕坚持问题导向,把准抓实关键环节,盯住重点人和事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生命线。要牢牢把握“纪律的尺子〞,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着力发现问题,如实反映问题。一是紧盯领导班子及成员,看看党的领导是强还是弱,班子状态好不好,“一把手〞责任落实到不到位,成员作用发挥到不到位。二是紧盯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看党的领导好还是差,党的建设是
实还是虚,基层党支部是“堵〞还是“通〞,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发挥。三是紧盯重点事,看全面从严治党是严还是宽,执纪问责是紧还是松,“微腐败〞是否抬头。
二、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巡察是“双向巡察〞,我们在检查别人的同时,也受到被巡察单位的监督。因此,要始终秉承“打铁先要自身硬〞,时时刻刻把自身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打造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的巡察队伍。一是加强政治建设。成立临时党小组,坚持党小组活动,组长在党小组会议上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同时严于自律,以身作那么,带动整个队伍时时处处树立和维护巡察干部清正、严明的形象。二是坚持思想建设。巡察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但小组的政治学习始终没有放松,看后组织观看十九大开幕盛况,?不朽的马克思?,先锋模范人物宣传片,警示教育纪录片等等,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小组成员政治素质不断加强。三是加强业务学习。巡察越深入,越是考验巡察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采取以老带新,边学边干的方法,为巡察工作的完成打下了良好的根底。巡察期间,小组定期组织集中学习中央、省、市、区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讲话精神,熟悉巡察工作方案和标准性文件,掌握政策,准确把握巡察内容、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如组织学习?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假设干准那么?、?党内监督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涉及到的相关财务政策规定,了解被巡察单位的业务工作等等。
四是严格落实组长责任制,强化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有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要求贯彻巡察工作始终。组长以身作那么,身先士卒,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与小组成员同甘共苦,一起查资料,抓线索,跑现场。
五是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敢于亮剑,作风过硬。组长在巡察初始就作风建设提出了严格要求,全体成员牢记职责使命、敢于坚持原那么、敢于较真碰硬,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和吃苦耐劳的作风,不断攻坚克难。
三、坚持总结创新,注重巡察方法巡察工作方式方法与常规机关工作大相径庭,全体巡察成员都在不断地摸索中前进,为圆满完成巡察任务,就需要对巡察方法进行总结和创新。〔一〕准备充分,胸有成竹巡察中要全面收集资料,方能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如被巡察单位人员编制,职责职能以及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开展的重大活动、专项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个人简历,违法违纪案件,信访举报,财务账目,财政、审计、监察牵头开展的专项检查及工程工程、离任审计,学习及会议记录,自查自纠情况,再结合网络舆情,相关单位提供的问题线索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察工作。〔二〕集思广益,尽其所长结合成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合理规划安排,科学分工组队,
做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优势互补,发挥全员个体优势,提升团队整体合力。每周召开组务会,汇报各自工作进展,探讨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分享取得的成果和经验,研究制定下步工作安排。同时积极与其他巡察组交流互动,学习借鉴好的方式方法,运用到自身的工作上来。
〔三〕掌握技巧,循循善诱个别谈话是发现问题的重要途径。要科学缜密地组织谈话,前期的准备工作就要做到细致充分,根据本轮巡察对象及内容,梳理重点问题,针对谈话对象个人情况,灵活提问,随机应变。对一般谈话人员要亮明身份,讲清原那么,消除谈话人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要善于从谈话对象的话语中抽丝剥茧,顺藤摸瓜,留意“话中话〞“话外音〞。要提前考虑谈话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思考应对策略,从而做到谈话中沉着不迫,将节奏牢牢把握在我方手中。〔四〕注重细节,留存证据针对党组织会议记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和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选人用人、换届选举、财务账目、审计报告、工程工程、违纪案件、信访举报等重点内容,查阅资料时要关注细节,以小见大,特别是一些繁杂琐碎的方面,如党费收缴数额,干部个人档案等。要注意,有些资料是被巡察单位经过提炼筛选后提供的,往往遗漏或隐瞒一些有价值的事例和线索,这就需要我们联系相关部门查找原始资料。同时,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复印留存证据材料,以备后续复核及整改需要。
〔五〕实地走访,相互印证通过谈话了解、查阅文件资料了解的情况,有时候还需要实地查看来印证,将问题线索做细做实。在调查过程中要善摆“迷魂阵〞,隐藏走访探查的真实意图和目标,利用搞“突然袭击〞,杀“回马枪〞等手段,打破被巡察单位为迎接检查而精心准备的美好假象,掌握真实情况。以上就是我通过学习、交流、思考和总结的一些心得体会,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巡察工作是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重要手段,巡察的目的是发现、了解、印证问题线索,要做好这项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一、深入学习理论知识1、通过培训学习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条例和文件规定,我了解到巡察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巡察的任务就是协助巡办对被巡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政治体检,充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确保巡察监督的客观、真实、准确。2、要准确把握好巡察工作要求,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巡察是政治巡察而不是业务检查,与平时的业务检查有很大的不同,深入发现和揭露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要抓住关键,坚持实事求是,注意结合企业特点,查找被巡察单位存在的个性问题,再上升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上去分析,把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都找
篇十一: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参加巡视工作的心得体会根据局党委工作部署,2021年4月至8月,我有幸参加了局党委第二轮巡视工作,对X、X开展了巡视。巡视期间,按照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要求,对照局党委巡视工作方案,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慎终如始、一以贯之,严格执行巡视工作规程,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巡视任务。近日,复盘巡视全过程,总结工作经验,查找疏漏短板,研提意见建议,以期对巡视巡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万变不离宗——要充分依靠运用《巡视工作方案》《巡视工作方案》是巡视工作的总纲,是指导做好巡视工作的“教科书”,应当始终把《巡视工作方案》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学习好、领悟透、践行实。一是巡前学。要在巡视准备阶段,组织巡视组全体成员认真研读、反复思考,对巡视工作形成宏观整体把握。要对照“四个落实”的内容,逐条组织研讨交流,对需要发现的问题及表现形式形成初步预判。要对巡视工作基本程序、步骤、方法有充分认识理解和精准把握,以便在现场巡视阶段更加精准运用。二是巡中悟。“四个落实”中有的内容只有结合实际工作才能真正领悟其深层含义。因此,进入现场巡视阶段,要结合具体工作,经常翻阅、领悟其中内涵,精准发现巡视重点问题,确保巡视方向不偏。要始终保持“政治巡视”的站位,突出巡视工作的政治属性,善于把发现的具体问题上升到“讲政治”的层面理解把握,避免将政治巡视误解为工作督导检查。三是巡后核。现场巡视结束后,进入巡视报告的撰写修改和问题底稿的审核阶段,更要经常对照《巡视工作方案》校准调整。要对照“四个落实”,对巡视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看问题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合规;看中心是否偏移、特点是否鲜明;看重点是否突出、结构是否合理。二、预立则不劳——要科学做好巡前准备工作巡前准备阶段是巡视工作的起点,更是做好巡视工作的关键期,因此应当充分运用好短暂的巡前准备时间,做足功课、下好功夫。一是做好思想上
的准备。巡视组成员来自五湖四海,岗位任务、工作经历、特点专长、性格爱好各不相同,对巡视工作的理解认识尚不统一,对即将开展的巡视工作思想和心理准备还不充分。因此,要在准备阶段,要通过自我介绍、了解履历、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交流讨论等方式,全面了解每名成员的特点、迅速统一思想认识、最大程度凝聚巡视组合力,切实做好思想上的准备。二是做好组织上的准备。按照规定,巡视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这是基础。更为关键的是架构好巡视组内部的运转方式和组织分工,明确每名成员的具体任务。具体实践中,巡视期间,我组采取了“两类分组、三层会议”方式,即按照巡视内容划分为2个业务组;按照巡视方法划分为材料组、谈话组、接防组、内勤组。同时,每日召开小组会议、组长会商会对当天发现的问题及工作情况进行两次会商,每周召开组务会对工作进行讲评研判。经过实践检验,这种方式明确了责任分工、简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做好政策上的准备。巡视工作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而巡视组成员对政策的把握理解各不相同,需要在巡视前做好政策上的准备。具体包括:中央层面的政策准备,例如党内规章制度、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要求、中央关于公安工作和移民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关于被巡视单位所在地的指示要求等内容;局层面的政策准备,例如关于党建、业务、政治工作、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被巡单位所在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一定准备。
三、不拘于形、不惧于行——要灵活运用巡视方式巡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毕的方式方法,常用的包括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举报、调阅资料、下沉了解、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等。现场巡视阶段,在严格执行巡视规程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灵活机动地选用巡视方法。一是要善于传导压力。巡视工作的方针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在巡视过程中,应当全过程释放“严”的信号,传递“震慑”的信息。例如,被巡视党委的工作汇报要在巡视组指导下经过多次修改后,再召开汇报会,目的在于提高汇报质量同时,传导一定的压力。个别谈话要按照“从下往上、从小到大、从基层到机关”的顺序开展,而且从谈话
一开始就要讲明纪律要求。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基层群众对巡视组期待比较高,能够主动反映或说明一些问题与情况,所以适当的传导压力对于深入推进巡视工作作用明显。二是善于变化方式。一定程度来讲,巡视组与被巡单位之间是巡与被巡的关系,是一对客观存在“矛盾体”,只有用发展变化的思路和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巡视任务。通常情况下,每个巡视组一般负责2到3个单位的巡视任务,后巡单位会充分掌握巡视组在前一个单位的工作方法、主要特点、关注重点等内容,并进行针对性的部署安排。因此,在巡视过程中,巡视组每到一地,都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巡视方案,采取灵活多变的巡视方式,有意识地打破已有的惯性方法,以便更加精准的开展巡视工作。三是敢于发现问题。巡视组要全程树立牢固的“问题导向”,并严格的执行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巡视中,巡视组成员多少都会存在“怕得罪人”心理,有的同志甚至怀有“共情”“同情”思想,不愿、不敢发现问题。因此,在巡视过程中,巡视组要经常召开支部会、小组会,开展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体学习,帮助巡视组成员放下心理包袱,敢于、善于发现问题。同时,组长要敢于负责、敢于担责,向巡视组成员明确传递“发现问题是本职、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汇报是渎职”的要求,为巡视组成员“撑腰打气”,激发全体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不断章取义、不管中窥豹——要树立强烈的系统思维客观来讲,工作中任何问题的形成都是具体的、联系的、辩证的、历史的,因此要始终以系统的思维和方法来发现、分析问题。一是运用系统思维发现问题。每项工作都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发现问题时要用善于运用好逻辑的方法、系统的思维。例如,在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重要文件精神时,要关注好是否真学、是否研究贯彻意见措施、意见措施是否落实执行、执行效果如何,要从这个四个逻辑点来衡量审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同样,在推进深化改革工作中,要从是否严格落实改革要求、机构整合是否到位、工作合力是否形成、工作成效是否显现、群众是否满意等多个维度思考,才能全方面的考量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二是运用系统思维分析问题。具体工作中,
篇十二: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巡察工作心得体会巡察工作心得体会篇1
一、领导重视是根本。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最为重要,是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前提。对一项工作的开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坚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提高内外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了巡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队伍素质高是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再好的工作理念、工作制度和措施都要靠人去执行。巡察工作任务重,专业性强,纪律严明,对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特别高。成员除了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外,还有较高政治素质。要照章办事,公正严明,谦虚谨慎,踏实工作,对待巡察发现的问题做到不偏不袒,不遮不掩,如实反映,才能较好地完成巡察办交给的巡察任务。
三、前期准备是做好巡察工作的前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巡察工作也是如此。巡察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针对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二是调阅被巡察单位的相关文件,如被巡察单位的报告、纪检工作、组工会议的报告,前一年的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一些重要制度,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等会议记录。有关的资料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队伍的自然状况、纪检部门对违法干部的查处情况等。
三是请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介绍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请组织部门介绍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结构状况和班子成员的有关情况等。实践证明,制定方案、调阅资料、听取情况是巡察工作前期准备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巡察工作的前提。
四、客观、公正的报告成果是巡察工作的灵魂巡察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和大量人员的个别谈话来了解巡察对象的成绩和经验,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发现问题和不足。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谈话对象往往讲优点多,谈缺点少;讲成绩多,谈问题少。即使谈问题也往往是浮光掠影、蜻蜓点水。这就给巡察工作人员了解巡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面对这种情况,要求巡察组的同志首先要树立和蔼、可亲、可近的形象,要善于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谈话氛围。其次,要仔细认真地倾听对方所讲,善于听出弦外之音。还要学会掌握谈话的技巧,善于启发和引导谈话对象讲出他们想讲的心里话。
巡察工作中,明察和暗访也是了解真实情况的一种方式。明察是在被巡察单位的'精心安排下进行,一般只能看到正面和积极的一面。而暗访则由巡察组自己安排,在时间、地点和人员的接触上可以自由的选择,因此,往往能看到一些真实的现象,听到一些真实的情况,将所有的个别谈话记录和在明察暗访中了解到的情况由表及里地进行分析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归纳出客观真实的若干问题作为巡察成果。
五、落实整改是重点。通过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达到改进工作和提高工作质量的目的是巡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是巡察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措施。限期整改,并及时跟踪落实整改的情况。被巡察单位应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正确对待,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巩固巡察检查的成果。
巡察工作心得体会篇2
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巡察工作是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重要手段,巡察的目的是发现、了解、印证问题线索,要做好这项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
深入学习理论知识
一是通过培训学习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条例和文件规定,我了解到巡察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巡察的任务就是协助巡办对被巡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政治体检,充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确保巡察监督的客观、真实、准确。
二是要准确把握好巡察工作要求,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巡察是政治巡察而不是业务检查,与平时的业务检查有很大的不同,深入发现和揭露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要抓住关键,坚持实事求是,注意结合企业特点,查找被巡察单位存在的个性问题,再上升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上去分析,把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都找出来。
提前精研巡察材料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巡察工作也是如此,在进驻被巡察单位前,从被巡察单位提供的海量资料里面了解被巡察单位各方面需要掌握的情况,发现相关线索问题,带着这些情况和问题去巡察,更有利于增强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灵活掌握巡察方法
巡察的实践主要是调查,巡察的生命体现在发现。巡察者,就特性而言,是发现者,必须长着一双发现问题的眼睛,要善于成为瞄准镜和放大镜,保持“火眼金睛”,抓住细节、顺藤摸瓜。
巡察过程中要提高政治思想定位,从政治角度看问题,立足业务,提升党建,发现问题要有宽度、有深度,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当日事当日毕;
注重转变思路,有目的的看资料,防止忽左忽右,兼顾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同时要注重加强学习,防止以己度人,不打无准备之仗,不轻易下结论,注重资料收集,防止主观臆断,巡察过程中,结论需要取得对方认可的时候,要求被巡察单位写说明;
加强学习,注重标准,不了解的先记下来,对照局标下结论,发现问题及时锁定证据,涉及具体金额的一定要签字,因为以后报告的每句话都需要有证据支撑;
注重方法,加强沟通,注重各业务专员联合,大数据共享。
通过巡察,我学习到了纪检、党建、财务等各方面的知识,同时也学到了精心做人、精耕做事、精力担当的工作态度,这些都将成为我工作和生活中宝贵的财富,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做到思想务实,生活朴实,作风扎实,勤勤恳恳工作,努力进取创造,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篇十三: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4.02.211994.05.01
警务督察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城市文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人民警察在城镇开展巡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巡察民警(以下简称巡警)在城镇划定巡察区域内巡察时,适用本条例。其他警种参加巡察时,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城建、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巡察工作。第五条人民政府对巡察工作应加强领导,保障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第二章巡察第六条市公安机关设巡察支队,县(市)公安机关设巡察大队,负责巡察工作。比较分散的市辖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巡察大队。第七条巡警对城镇主要街道和治安状况复杂地段开展巡察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巡察区域。
第八条巡警在巡察时,每组至少二人,以徒步为主;根据需要建立巡察岗亭。第九条巡警实行昼夜巡察。第三章巡警第十条巡警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政治和业务素质应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第十一条巡警在巡察时,应警容严整,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戴警械、枪支、通讯工具和全省统一的巡警标志。第十二条巡警必须文明执勤,在制止违法时,不得刁难、打骂。第十三条巡警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巡警在巡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巡警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二)制止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和通缉的在逃犯;(三)临时处置灾害事故,组织现场人员抢险救灾,维持秩序,抢救伤员;(四)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五)劝解疏导和制止一般性群众纠纷;(六)制止精神病人、醉酒的人肇事、肇祸;(七)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九)执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巡警在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违反本条例的人依法当场处罚;(二)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三)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四)协助交通民警纠正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交通、通讯工具。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十七条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的;(五)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第十八条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二)在高空向下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红灯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危及他人安全,经教育不整改的。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让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第二十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第二十一条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非法倒卖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票证的;
(二)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四)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六)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八)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九)随地便溺的。第二十二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六)在交通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赌博活动的;(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其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依照有关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第二十六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由行为人赔偿损失。第五章裁决与执行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当场处罚的,按照《黑龙江省罚没执行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二十八条需裁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拘留、没收财物及赔偿损失的,由县(市)以上的公安机关
作出书面裁决。第二十九条巡警在执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决定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罚款或没收财物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三)告知行为人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权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第三十条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一条处罚的当事人或者被侵害的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由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城市,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巡警可在巡察区域内实行综合执法。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四: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做好基层巡察工作的几点思考开展基层巡察工作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效方式,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党内监督、提高基层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举措,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有效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本人有幸参加永德县委第一轮巡察工作,对永德县大雪山乡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巡察监督,在巡察工作中深刻体会到新常态基层巡察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对大雪山乡开展巡察工作,帮助基层组织和干部及时查找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反映出了群众的意见和心声,实现了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结合,严厉打击了违纪违法行为,震慑教育了一批基层干部,鼓励了一批想作为的标兵,解决了一些群众急切期盼的困难和问题,基层干部得到了思想上的洗礼,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基层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提升,促进了各项惠民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对如何做好新常态下基层巡察工作,笔者有如下几点体会和思考。
一、精心谋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是开展好基层巡察工作的基础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巡察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为了使巡察工作更具针对性,减少巡察过程中的工作遗漏和重复性,确保巡察工作有序进行,在正式进驻被巡察单位前,应精心谋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是强化学习,统一思想。组织巡察工作队员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永德县委关于在全县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充分认识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理解和把握巡察工作的政治定位和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思想高度统一。二是做好沟通协调,了解相关情况。主动深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选人用人方面、遵纪守法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同时主动与被巡察单位联系,沟通相关工作需要的情况,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严格按照巡察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细化,进一步明确巡察工作中各个环节的重点和要求、方法、步骤以及工作队员的各项职责。四是建立制度,严格管理。制定巡察工作制度、值班制度,巡察工作队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严守工作纪律。同时与被巡察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群众来访应急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二、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是开展好基层巡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县委领导和纪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巡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永德县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巡察工作
方案和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建立了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机制,巡察领导小组组长经常深入指导基层巡察工作,经常听取巡察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巡察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灵活掌握巡察工作方法,是开展好基层巡察工作的关键巡察工作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能否取得高质量的巡察效果。为了进一步提高巡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巡察工作中应注重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一是突出工作重点,体现工作的严肃性和时效性。把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内容,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问题查找问题线索,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问题问题线索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定期组织召开巡察工作组会议,围绕巡察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有针对性的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跟踪调查,重点巡察。二是拓宽渠道,多角度了解情况。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与乡党委、乡纪委分别召开座谈会议,与乡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班子成员,与各村党支部书记、各站所负责人,与部分乡人大代表、党员代表、职工代表、知情人分别进行个别谈话,深入村、组、群众进行走访,发放问卷调查表,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引导干部群众说实话、说真话、说心里话,同时查阅相关痕迹资料,查找相关问题线索,切实找准基层组织和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群众路线,把群众满意作为巡察工作的落脚点。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当地群众,寻找问题线索,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巡察工作的标准,真正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让群众满意。四、促进成果运用,发挥震慑作用是开展好基层巡察工作的动力运用巡察工作成果,是巡察工作的重要体现,也是巡察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只有运用好巡查工作的成果,发挥好尚方宝剑的作用,才能对今后的巡查工作开展起到促进作用。一是巡察组要按不同性质分别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以及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按照“移交被巡察单位整改、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移交相关派驻机构督促整改、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4种方式分类处置,并实行清单制度和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二是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巡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大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教育力度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将巡察发现的那些领导班子及成员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让那些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得到教育,使那些领导干部的贪婪欲念彻底斩断,违纪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
篇十五: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巡察工作个人体会篇一:巡逻心得体会2021志愿者巡逻队员心得体会志愿者巡逻队员心得体会不知不觉中今周已经是最后一周有学生当志愿者巡逻了。看着在烈日下貌似认真巡逻的几个人或者在阴凉的地方休息的志愿者们我想起了
唯一算得上困难的应该是那天晚上的那场突如其至的大雨吧!那天我提前20分钟到保安处拿电筒保安处的大姐亲切的微笑着提醒我一定要注意人
身安全财务安全。我们巡逻的地点是在体育馆周围。队员们都很准时的出现在体育馆集合
点佩戴袖章戴好红帽子并且都很有责任心团体精神。我们不单独巡逻六个人一前
一后的跟随着这样有什么突发情况也可以互相照应;虽然两两成对偶有私语但是却不
嘻哈大笑。俗话说“三个臭皮匠抵过一个诸葛亮”我们虽然不能做到耳听八方眼观四方
但是六双眼睛十二个耳朵也足够让我们看到情况的变化了。我们大部分的时间还是绕着体
育馆一楼和二楼一圈圈的巡逻。没下雨之前体育馆有很多人在溜冰排舞等活动但突如
其至大雨让那些在大运石活动同学匆匆转移到了体育馆里面。因为担心他们会忘记拿走自己
的包包水杯等私人物品。我们特意提醒了他们拿好自己的东西还撑着伞到大运石的附近
看看有没有“漏网之鱼”。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大家的安全意识还是很好的起码没有东西
遗漏下来。体育馆活动的人数增多我们又担心会不会有人鱼龙混杂拿错同学的东西或
者有小偷趁人多的时候顺手牵羊。于是我和队员们一边休息一边紧张的观察着那一群群吵
闹不休的人。等到他们各自都恢复了秩序找回了自己的“帮派”我们才继续巡逻到下一个
地点。两个半小时的巡逻给我的
太慢的时候会互相叫唤一声以防“被拐”。校园巡逻对我们来说这是义务也是一种责任。作为志愿者这是我们的责任作为
湛师的一个学者这是我们的义务。没有了刚开始时的新鲜感但是却多了一份体会多了
一份难以名状的情感。篇二:路政巡查心得体会路政巡查心得体会公路路政管理是代表国家履行公路监督管理的执法活动其目的是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
畅通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安全快捷的交通条件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路政管理工作从
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发展直至现在路政管理工作在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方面发挥了
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的快速发展路政管理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制约和影响了路
政管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决胜现代化”要求就必须解决当前路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
些问题以使路政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目前来看
路政巡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体制问题。路政管理点多面广涉及到国土、城市规划、公安交警、乡镇政府开发等
诸多管理。如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涉及到土地管理、城建规划、路政管理等部门建筑控制
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各个管理部门在违法建筑的管理上各自为政要不
就越权管辖要不就相互推诿踢皮球致使对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的管理能力大大降低从而
造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得不到有效管理。2.法律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处罚权限和强制措施缺乏。这在路政管理工作中表现的较为突出。如穿越公路埋设管线施工单位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往往等到路政人员发现的时候工程就已经基本完成了我们的工作就被动了。还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设置广告牌这类工程都能在短时间内完成造成既成事实。如果进行强制拆除就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行政成本增加管理效率低下。这都是法律没有赋予公路管理部门强制措施造成的。3.社会方面。
一是社会各界对公路法律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深。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还
没有深刻认识到保护公路是他们应尽的义务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
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是每位公民的权利。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还比
较淡薄路政执法的社会环境并不理想。这一问题充分表现为路政管理当事人对执法活动的
不配合和拒绝履行合法的路政处罚决定。例如涉路违法建筑剧增城镇过境公路街道化等加
大了路政管理的难度。公路集市化、街道化现象严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
不满足于“要想富修公路”了取而代之的是“要快富靠公路”由于一些政府和部门过度追
求gdp指标急功近利把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到公路沿线不考虑对公路环境的影响导致
危害公路路产、路权的违章、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在公路沿线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带路
政管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带来了一系列交通安全隐患路政人员在调查、取证、处
理过程中阻力重重难以作为。
二是部分单位和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事各种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利用公路打场晒粮、堆放作物已成为危害公路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每到收获的季节沿线农民利用公路打晒谷场公路被农作物覆盖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形成威胁。三是法院对已判决案件执行难的现实使路政违法行为人更加肆无忌惮、肆意妄为进一步加大了路政管理工作的难度。结合我的工作实践解决以上问题需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推动立法对现有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赋予公路管理部门更多处罚权和强制权力。2.争取地方政府和领导的重视与支持降低路政执法的难度实现路政管理的目标。当地政府出面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同时要加强与公安、交警、工商、土地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活动以解决因权属分离、路政强制措施贫乏而带来路政执法难度增大的问题。加大路政巡查的力度将各种路政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进一步降低路政执法的难度。
篇十六: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7.01.141997.03.01
治安管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现行有效
正文:
---------------------------------------------------------------------------------------------------------------------------------------------------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城市治安管理,防止违法犯罪活动,为公民提供紧
急救助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住宅小区、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它公共场所组织的巡逻防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五华区、盘龙区以及官渡区、西山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县(市)以及官渡区、西山区的人民政府可决定当地公安机关在辖区内的集镇、风景名胜区等依照本条例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第四条昆明市公安局是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第五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应当佩戴巡察标志、警容严整、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八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察民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接受公民报警,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四)制止、劝解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五)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六)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七)巡察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巡察民警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巡察民警在履行巡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嫌疑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三)对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和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纠正正在发生的违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制止并处罚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六)对肇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安全的醉酒的人,就近送交公安派出所处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乞讨或者流浪露宿的人进行收容;(八)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九)法律、法规规定由巡察民警行使的其他权力。第十条巡察民警对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三章管理与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横穿机动车道或者钻、爬、跨越隔离栏的;(二)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三)骑自行车违章带人的。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禁停道路上随意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三)在禁停机动车辆的地方停放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第十四条故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就近移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在公共场所设置骗局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财物情节轻微的;(二)强买强卖引起治安纠纷的;(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第四章决定与执行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个人需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巡察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超出前款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巡察民警应当就近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被处罚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巡察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裁决书一式三份。行政处罚裁决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巡察民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在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巡察民警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当事人提出向指定收缴罚款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
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一条暂扣物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统一印制的暂扣单或者没收清单并加盖印章。第二十二条对依照本条例暂扣的物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逾期三个
月后所扣物品按无主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巡察民警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五条巡察民警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巡察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及时查处,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七: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强化市政秩序管理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制定本规定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强化市政秩序管理,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
第三条黄浦、静安、徐汇三区公安机关设立公安巡察部门,在市、区公安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巡察工作。市、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秩序、市容环卫的巡察工作。第四条公安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二)协助交通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止、处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三)监督、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五)参加城市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并给市民其他必要的帮助。第五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在道路、广场范围内按指定路段巡察,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第六条工商、税务、民政、环卫、园林、市政、公用事业、规划、建工、房管、交运、商业、邮电、电力、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政府职能部门,应配合公安巡察部门做好巡察工作。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巡警依法执行职务。第七条巡警在执勤时,应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
巡警应遵纪守法,严格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章监督与处罚
第八条对按照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公安巡察部门依据本规定赋予的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四)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五)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七)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八)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十)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损毁、拆除或擅自迁移市政、公用、电力、环卫、邮电等公共设施的;(二)擅自设置、移动、损毁路名牌,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三)折损花卉,刻划树木或践踏绿地、花坛的。第十二条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是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者休息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没收其物品。第十四条罚款。进行赌博活动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其中有第二项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在禁止临时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二)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穿越红灯或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二)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通行的;(三)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的;(四)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骑行的。第十七条各种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五元罚款,责令其立即清除,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散落、飞扬、流漏污物数量大或污染面积大的,移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市政、邮电、电力、公用事业、建工、房管等单位在道路施工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未设警告灯的;(三)在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的。第十九条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停车场、点或搭棚、盖房、摆摊、堆物的;(二)经批准占用道路,但扩大占路面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第二十条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该物品等值
在道路、广场等场所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巡警进行管束。
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由巡警将其约束到酒醒。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等人员,由巡警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收容。第二十二条非因领证、免疫接种等需要,携犬在道路、广场上活动的,对携犬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其中有第二项行为的,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可处二十元罚款:(一)沿街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郎、广告栏、遮阳棚未保持整洁、完好的;(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三)在主要道路的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桥梁栏杆、电线杆、行道树或人行天桥、绿地内晾晒衣物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从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二)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三)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安装不牢固,影响安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按下列规定给予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扔动物尸体的,处十元罚款;(二)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污物数量大或污染面积大的,移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对在道路、广场上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的,责令行为人立即熄灭、予以清除,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的;(二)各种车辆在保养、维修、冲洗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的。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堆放物品,未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污染周围环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从发现该行为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按污染环境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十元罚款。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对有第一、二、五项行为的,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有第三项行为的,并处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倒卖的外汇、金银等值以下罚款:(一)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的;(二)收购药品或在非指定地点出售药品的;(三)销售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的;(四)倒卖外汇及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五)倒卖、兜售免税购物凭证、发票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票证或其他物品的。对前款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条在道路、广场上非法销售卷烟的应予查扣,并移送工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以残疾人专用车、两轮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载客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载客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第三十二条第三章对违反本规定者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按照本规定处拘留、超出二百元的罚款的,由区公安机关裁决;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的,由区公安巡察部门裁决;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由巡警当场执行。公安巡察部门对涉及超出本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案件,应移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处理;需协同处理的,公安巡察部门应予配合。第三十四条以书面告之。巡警根据本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也可
根据本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均须出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决定书。第三十五条程序处理。罚没款或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一律上交国库,没收物品须按规定
收缴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对扣留的物品应开列清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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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八: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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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巡察组学习、工作已有半个多月,巡察对于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各位同事的帮助和带动下,我快速的汲取各种业务知识,也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有了诸多感悟。
巡察工作初印象:万事开头难刚接触巡察工作时,面对繁琐的程序和众多“专业术语”,有过一段“凌乱期”,真正开始巡察“实战”的前几天也非常忙乱,对于工作毫无头绪,只是被动地完成指示性任务。恰巧本轮巡察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间重合,在督促被巡察单位做好主题教育工作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在做好“结合”这篇文章上动脑筋、下工夫,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坚持学以致用,以主题教育的成果推动日常工作开展。所以,巡察工作初印象充实又忙乱,非常考验“弹钢琴”水平。巡察工作进行时:渐入佳境去年八月份,我所在的无影山街道办事处也迎接过巡察,今年九月份,我作为巡察组成员进驻其他单位,被巡察与巡察的角色互换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多认识。以前更关注局部,满足于完成个人任务,现在则会更注重全面,自觉地开阔视野,站在全区、全办的高度,坚持运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思考和分析问题,搞清楚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以及方法对策,工作站位有了明显提高。同时,经过半个月的熟悉摸索,更加明确了巡察的流程和内容,对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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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也更加得心应手。巡察工作将来时:提质增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对今后两个月的工作也有了一些打算。
一是提高站位讲担当。要深刻理解巡察工作内涵,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勇于直面矛盾。巡察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使党员干部少犯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二是严谨细致辟蹊径。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要从细处入手,顺藤摸瓜,透过现象看本质,养成认真敬业、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例行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创新方式方法,拓宽问题渠道,时刻保持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三是反向思维促双赢。面对巡察,有的被巡察单位存在抵触情绪、戒备心理以及种种认识误区,在巡察过程中,我们要找到与被巡察单位的“共同利益”,引起思想“共鸣”,形成广泛“共识”,充分发挥被巡察单位积极性,深入推进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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