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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6篇

时间:2023-01-04 17:0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6篇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质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更好的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6篇

篇一: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质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更好的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委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中央、省、市委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议和决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市社党委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四)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委会议事,要

  求委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委会议决定,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推荐和干部考核,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如书记暂缺,副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党委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六)坚持充分讨论和团结互助,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二、议事范围(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

  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暂缺,党委会议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如书记暂缺则由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考核及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五)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委秘书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六)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再作安排。属于行政领导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七)对送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党委秘书要把有关情况特别是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搞清楚,根据轻重缓急提

  出初步意见,报经党委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八)凡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应于会前1天

  告知党委委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九)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

  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干部考核后的任免意见,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十)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作详细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报党委负责人签发。

  (十一)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十二)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社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市社党办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并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即使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但在贯彻执行中决不允许有自由主义和泄密行为,更不得有任何违反纪律的言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进行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篇二: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二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公开述职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考察人选党委会确定考察名单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纪委意见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前进行公示

  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会(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议题由书记汇总确定。会前,党委办公室应汇总与提请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材料送党委书记室。

  第三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第四条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参加。需有关人员列席时,其名单由党委书记确定。第五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告之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应按照要求作好准备。第六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适时存档。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或由会议指派有关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传达。第七条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一)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及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四)学院办事机构及系、部、中心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干部配备。(五)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六)人员的调入调出。(七)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八)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

  (九)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十)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十一)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第八条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一般应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代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四)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或计划,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党组织和全院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个人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六)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会议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相关责任人与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并负责向党委会报告。第九条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人员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一)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决定、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办理。(二)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公开述职、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考察人选,党委会确定考察名单,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

  纪委意见,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前进行公示。党委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中层干部由行政根据党委决定的名单任命(或聘任)。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人事处长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审批。

  

  

篇三: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

  XXXXX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规范党委议事范围和程序,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议事主要采取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形式,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公司的领导不动摇,坚持服务经营管理不偏离,坚持党委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建强公司基层党组织不放松,把加强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发挥好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处理好党委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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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科学决策。党委健全决策咨询机制,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公司职工意见,凝聚智慧和力量,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增强党委班子的整体功能和活力,提高民主决策能力。

  (四)坚持依法合规。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议事决策。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规范运作,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一)传达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各部室及子公司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各部室及子公司党组织发布的重要事项。(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四)公司内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设置调整、职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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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管理、监督措施以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人员、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配置、职务职级调整及考核奖惩。

  (七)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审批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发展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违反党章党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的问责,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干部职工的处理等。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九)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评先树优活动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十一)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二)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四条党委参与决策、把关定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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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五)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六)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计划。(七)公司投资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八)公司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重要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等改革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九)除发行债券外的融资方案、收购资产和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处置方案。(十一)公司内部重大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重大财务核销事项。(十二)公司所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和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以及子公司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金变动事项。(十三)子公司之间的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事项。(十四)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事项。(十五)董事会的重要工作报告。

  第三章会议组织第五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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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上级文件、领导讲话和指示精神,对有关工作做出部署安排等。与会人员范围由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综合办公室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及列席人员。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九条党委议事一般按照确定议题、事先沟通、提交研究、讨论决定、形成纪要、落实执行的程序进行。第十条党委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参与决策、把关定向、提出意见建议的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第十一条除紧急或涉密事项外,提交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材料,经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基础性、规范性把关,制作正式会议材料。第十二条会议议题表决前,应当充分酝酿讨论。每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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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报后,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其他党委委员、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并进行民主讨论。党委书记在其他党委委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员的意见,提出表决事项。

  第十三条表决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涉及多个决策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篇四: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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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支部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好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以知、议、决、行、督五个环节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党支部委员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不断提高支委班子的整体合力。2、坚持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相统一的原则。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关系学校发展的方向、方针,大事、大局的工作和议题,会前充分酝酿、会议充分讨论、会后共同贯彻,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无督查的现象,不断提高党支部集体领导的效率。二、议事决策制度1、支部委员会议是党支部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2、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和全体委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3、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讨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支部委员的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4、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支部书记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5、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不搞临时动议。6、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支部承办并做好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详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过程。关于重大议题、重要干部任免等的讨论、审议情况,须在会后形成纪要。三、议事决策范围支部委员会议对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经费预决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问题等进行讨论审议。具体范围如下:1、讨论和审定在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的意见。2、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检监察、宣传思想、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3、党支部、学校年度工作要点。4、重大改革举措。5、向上级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6、教育经费预决算、教育资源布局调整、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7、干部考核等第与任免奖惩。8、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发展工作。9、人才队伍建设工作。10、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对党员的奖惩等工作。11、统战工作。12、工会、共青团、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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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学校各行政部门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绩效(结构)工资调整、奖惩等方案。14、重要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计划、方案。15、以学校党支部名义发表的文件、讲话、报告。1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四、议事决策程序(一)确定议题1、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确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确定议题之前需进行酝酿,判断是否需要或具备条件就议题进行审议。2、凡列入支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支部通知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审议的必要准备。有关重要议题的讨论文件须会前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二)个别酝酿支部书记要重视对“个别酝酿”的组织与协调,充分地听取意见,重要议题须在会前与班子相关成员沟通酝酿。(三)会议决策1、支委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讨论干部任免时,采取逐人书面表决的方法。表决时,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2、决策过程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3、会议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时搁置,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四)执行决策1、支委会会议后,涉及干部工作的内容由组织委员负责会议纪要,其他重大事项纪要和会议决定,由宣传委员负责拟稿并及时宣传。会议记录、纪要送支部书记审核后存档。2、支部委员会议后,应该根据会议决定落实承办部门(人员)付诸实施。(五)监督反馈1、承办部门(人员)应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支委。对于紧急情况、紧急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时限和报告要求将根据“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2、对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支部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3、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支部委员会议复议后决定。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为了保证支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议事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监督,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1、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保密原则的基础上,要对支委会审议决策以决定、决议、通知、通报的形式在党内进行情况通报。对于干部的提任、免职、党员和教职工的各类奖惩根据有关配套规定执行。2、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重大问题要以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指定有关部门及时搜集整理有关意见后向支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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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

  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校级督导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第三条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四)讨论决定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变更。(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定高水平人才引进对象;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十二)讨论决定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十三)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及学校工作报告。(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第四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校务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校长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书记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第五条负责人。第六条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校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第七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第八条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党委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

  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第十条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此件发文字号为:湘电大[2005]11号)

  

  

篇六:党委行政交叉议事制度

  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镇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一、议事范围(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二)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镇党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三)讨论决定以镇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审议以镇党委名义上报区委的重要文件;审议党委向镇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四)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决定带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及大额度资金安排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决定。(五)研究决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党委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研究决定镇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重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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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违纪处理。(七)对镇人大、政府、纪委、政协提出的需要镇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作出决定。(八)对有关全镇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突发性事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九)讨论各村(居)委会和镇直部门报请镇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十)讨论需要镇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二、议事原则(一)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权威和维护大局的原则。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镇党委会内部,每位党委委员都是平等一员,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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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思广益,形成切合实际的科学决策。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过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各位党委委员都必须按各自的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位党委委员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乡党委的集中统一;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要提倡勇于负责的精神,遇事不推诿,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敢抓、敢管和敢负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镇党委班子成员一班人的团结。三、议事程序(一)镇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二)镇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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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三)根据会议需要,镇党委书记可确定相关办公室主任、乡人大专职副主席和有关党员干部列席。(四)乡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各党委委员或镇直有关部门提出交镇党政办汇总,并根据内容排出顺序,报请镇党委书记确定。(五)镇党委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向书记汇报,重要事项应向党委会汇报。(六)镇党委会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涉及干部人事任免及干部违纪处理分别由乡组织部门、乡纪委负责)并整理镇党委会会议纪要,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各党委委员及相关单位。会议决定事项中,需由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急办的,由镇党政办负责转达。会议决定事项由镇党政办负责催办落实。催办落实重要事项的情况要及时汇报,一般事项一个季度汇总一次并报各党委委员。(七)镇党委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党内通报或按程序对外公布。四、议事纪律(一)党委委员要按时参加党委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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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二)党委会的集体决议,党委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上,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看法,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议。(四)党委会议内容,除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都必须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或泄露。五、其它(一)镇党委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可召开书记议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意见,但书记议事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书记议事会出席人员除书记、副书记外,也可根据会议内容请分管领导到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备案。书记议事会议事原则、议事程序、议事纪律参照镇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二)镇党委会、书记议事会会务由镇党政办公室承担。

  主题词: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通知乡镇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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