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纪锦公文网>专题范文 > 对照材料 > 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5篇)

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5篇)

时间:2023-01-16 20:50:03 对照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5篇)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三篇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对照《准则》《条例》,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5篇),供大家参考。

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5篇)

篇一: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三篇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三篇】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对照《准则》《条例》,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剖析。组织生活会主要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所以我直奔主题,查找问题,剖析根、提出整改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理论学习方法不当,学以致用欠缺。一是眼高手低。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做得不好,存在学用脱节情况。曾经系统的进行过学习,飘在天上下不来,一直没有用理论指导好实践,反而形成理论是理论、实践是实践的两张皮现象,有时依仗原理、自视清高,有时甚至深陷原理不能自拔,感觉现实很悲哀,没有解决好形而上和形而下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二是抓得不紧。近期理论学习摆位不高,时间抓得不紧,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挤时间学习、抢时间学习的意识不够。三是深度不够。本领恐慌的危机感不强,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浅尝辄止,学习的深度不够,未能把所学知识点串成线、织成网、连成片。也很少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进行理论研究就更少了。理论上清醒才能思想行动上坚定。学习马克思列宁原着

  不多,对经典理论着作往往望而却步,对共产理论的认识存在似是而非的误区,这样就不能系统准确掌握马克思基本原理,难以用马克思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p问题、解决问题。对_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

  抓得不够紧,还不能做到系统把握系列重要讲话的理论体系。理论学习不深不透,导致理论上存在模糊认识,理想信念上不够坚定,“四个自信”不足。

  二、缺乏担当精神,依赖思想严重。一是等靠思想严重。领导交办的就做,领导没明确交办的一般不主动去做。存在“推着走”思想,有时有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思想。对一些自己认为不急、不大的工作降低了标准,满足于差不多、过得去,少了过去那种激情四射、事争一流的心气儿。二是集中心志不足。有时用心不够专一,不够较真,少一种钻劲狠劲韧劲,没有及时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达不到细致精致极致的要求。三是优势发挥不够。办案优势、协调优势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觉着日常工作由几个骨干撑着,没有大的困难,不必那么劳心费神。如有重大事情,自有领导把关,不会出事。给主任当好参谋助手不够,发挥表率作用不够,调动大家积极性不够,深入研究落实不够。三、存在“好人”思想,坚持原则不够。一是私心杂念多,不愿和有些同志过不去,奉行“难得糊涂”思想,对于不是自己分管的工作,多数情况下一味认同的多,很少发表不同意见,不愿因工作思路、工作理念不同而得罪人。二是感觉室内事务多,大家加班加点工作不容易,得过且过就可以了,没有严格要

  求自己,也很少严格要求他人,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工作标准低,

  不够认真细致。三是工作中个别时候考虑关系多,考虑原则少,没有做到刚直不阿、铁面执纪,生活圈子朋友较多,也有待清理净化。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一、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把学习作为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的根本途径,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每月都要制定条目详细的月读书计划,养成学习常态化的习惯。把对_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习摆在突出位置,当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逐字逐句,反复研读,深刻领会,把握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以此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提升党性修养。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学习,拓展视野,更新观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对照领导学习,对照问题学习、对照实践学习、对照同志学习,增强学习的目的性和实效性,使理论真正成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的动力泉。二、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迎难而上,特别是查办案件中勇于担当,敢于担责,排除人情干扰,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做到督查实打实、办案硬碰硬,以“无处不在”的监督,减少监督盲区和漏洞,特别是要深入研究隐形变异“四风”的表现形式,加大查处力度。三、攥紧拳头,铁面执纪。发挥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的综合牵头作用,在党风政风监督上加大执纪问责力度,不让执行打折扣、做

  选择、搞变通,防止出现“稻草人”现象,及时督促查处问题线索,加强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建立对各市治理群众身边不廉洁问题的综合分析^p、考核通报

  制度,促进治理群众身边不廉洁问题深入开展,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牵头综合

  问责工作,确保移交一起,查处一起,按照《中国_问责条例》,查清事实,分清

  责任,依纪依规处理到位。四、廉洁自律,打铁先要自身硬。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党性修养,心存敬畏、行有所止,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法纪红线和行为底线。强化内在定力,事事不离原则,处处不逾规矩,真正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把锤炼过硬的纪律作风作为立身之本,做忠诚干净担当实干的纪检监察干部。因自己的水平、站位、修养有限,可能还存有许多问题,肯请领导和同志们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我将虚心接受,尽快整改,借力提升,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个人对照检查材料(2)根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安排,对照党章党规和“四讲四有”要求,联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实际,进行认真查摆剖析,提出整改措施。一、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学习的主动性不够。对马克思理论、_思想、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特别是_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学习上有浮躁情绪,有实用倾向,勤学、深思不够,掌握精神实质不深不透,有不求甚解、学用脱节现象,理论上的成熟不够,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工作的敬业精神不够。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但结合单位、部门和岗位工作思考研究不多,站得不高、看得不远,工作上还有前松后紧、深入扎实细致不够等现象。深入基层调研、与职工群众交流不够,服务群众工作上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上还有畏难情绪,创新意识、进取意识不强,发挥以文辅政、参谋助手作用不够到位。三是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够。对纪律规矩学习、认识、理解、把握上还有差距,执行纪律规定、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精神追求标准不够高,对“过去不是问题现在就是问题,过去是小问题现在是大问题”的认识不深,有不出事就行的想法,没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p这些缺点和不足,不同程度地表现为党性修养不强、精神状态不佳、素质能力不足、担当精神不够,有客观上的原因,但更多是主观上的原因。一是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危机感、本领恐慌感不够强,没有完全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党性修养不够,还不能完全用马列立场观点方法分析^p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二是党的宗旨树立不够牢,作风上还不深入扎实,群众观念还不强,与职工交流沟通不够,了解群众想法和困难不多,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工作上习惯用老经验、老办法办事,有满足于面上过得去、不出问题的想法,“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先进性不够。

篇二: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国税干部讲规守纪律学习心得

  "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教育学习活动是进行党性锻炼的熔炉,是提高素质的"加油站",是强化接受反腐倡廉教育的好形式。下面是国税干部讲规守纪律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国税干部讲规守纪律学习心得

  湖北省国税局首期"守纪律、讲规矩"专题教育培训班开班,省局班子全体成员、17个市州局主要负责人和省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共106人参加了培训,正式拉开了为期7个月的"守纪律、讲规矩"专题教育活动的序幕。

  据介绍,在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开展的"守纪律、讲规矩"专题教育活动,从今年4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按照"学习教育、问题查摆、整改建制"三个阶段实施,省局将分三批对全系统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轮训一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培训将覆盖全系统所有党员干部。除了培训,期间,还要开展写心得体会、征文比赛、知识测试、辩论赛等多种活动。

  作为专题教育活动的"必修课",首期培训班采取领导讲学、专家导学、个人自学,交流互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期间,邀请湖北省纪委、省委党校的领导和教授作了专题辅导,参训人员观看了《较量无声》、《贪途欲海》纪录片,自学了指定书目,并分组展开讨论与交流,收到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湖北省国税局局长张国钧介绍,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省国税局紧锣密鼓地组织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专题教育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边学边查边改,着力解决部分党员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党性意识薄弱、宗旨意识不牢、法纪观念淡薄、民主氛围不浓、规矩意识不强、主动担当不够、工作作风不实等8类问题,通过深入学习、集中培训、严格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进一步凝聚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正能量。

  "要形成一波接一波的'纪律教育波',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

  于制,成为每一名党员干部的理论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张国钧表示。

  篇二:国税干部讲规守纪律学习心得

  一是政治立场更加坚定。这次"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教育学习活动是进行党性锻炼的熔炉,是提高素质的"加油站",是强化接受反腐倡廉教育的好形式。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及各级新规定和新要求,学习经济、时政等知识,进行反腐倡廉形势与任务的教育,进一步提高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强化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提高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通过观看《失德之害——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警示录》、《"规划"错了的人生》等警示片,受到了深刻的廉政教育和党性洗礼,增强了永葆党员本色的意识,强化了"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的党性观念和党员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

  二是政治理论水平显著提升。参加"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教育学习活动之前,自己了解熟悉分管的业务较多,而掌握的党的理论政策知识存在不系统、不全面、不精通以及重点不突出等问题,通过近段时间的系统学习,充实丰富了政治理论知识,弥补了学识上的不足,奠定了工作的理论基础,党性觉悟有了明显提升。如通过学习,对转方式、调结构,保持新常态等有了清醒地认识。我觉得作为一名基层乡镇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时、事事、处处做到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勤勤恳恳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努力做一名群众信赖、支持、拥护的优秀干部。

  三是工作思路更加清晰。如果说知识的增长是有形的、浅层次的收获,那么,思维方式的培育、思想观念的创新则是无形的、深层次的收获。丰富的学习内容,前瞻的学习思维,让我开阔了眼界,培养了全局眼光和战略眼光,培育了现代、辩证的思维方式,认识和分析问题的角度、方法更趋于科学;思想在潜移默化中不断解放,观念在不知不觉中不断更新。有了这样的新观念垫底,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应该时刻牢记一个基层干部的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严守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在各方面特别是在改进作风上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形象,奋勇争先,力创一流,为把坊子区建设成富裕和谐幸福的现代化强区有一份热!

  篇三:国税干部讲规守纪律学习心得

  根据县教育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全县教育系统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为大家作一次党课辅导,主题为"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尽责任"。

  一、学党章,根本是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庄严责任。广大党员要对照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认真查找和纠正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做合格党员。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党章规定的就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党章禁止的就必须坚决查处和纠正。

  党的十八大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一项重大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面前,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自觉加强修养,确保学习贯彻党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大家不知注意了没有,近期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入党的门槛将增高。作为党员干部切实要有光荣感、责任感、自觉加强党性修养。

  一是加强自身素质修养。人民日报有一篇关于学习的评论,这样说到:"人们恐怕已经看惯了这样一些再平常不过的场景:当晨曦初露,用朗朗书声去迎接朝阳的是孩子;当夜幕低垂,熬夜攻读的也是孩子。现在有很多党员干部在学习上还不如孩子,这对我们的成长非常不利。不抓紧时间学习,就难以跟上时代的节拍、适应工作的需要,你的思想、你的观念、甚至是你的语言都会与实际脱节,你的脑子里就缺少新的东西。所以,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多读书,从书中吸取更多的知识,这不仅可以增长自己的知识和才干,更可以提高人的品味,坚定人的信念。

  二是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有人说过一句很有哲理的话:"好人不见得是好官,但好官必须先是好人"。为政必先做人,没有一流的人品做底子,从政肯定要跌跟头。广大党员干部要清清白白为官,踏踏实实做事,必先堂堂正正做人。这实际上道出了党员干

  部成长的必然规律。好公民、好党员、好干部这三个层次,好公民是基础,是领导干部的为官立业之本。加强品德修养,不仅是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立身做人的需要。

  三要守纪律,根本是明白纪律、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纵览世界文明史,现代政党无一例外都是有纪律规定和规矩要求的,没有纪律规定和规矩要求就不能成其为政党。制定了纪律和规矩却不严守,那必定是做不了大事、没有前途的政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们党最核心的纪律和规矩,就是规范党员干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基础,是党内政治生活带电的"高压线"。可以说,我们党90多年艰难曲折的奋斗,正是靠着它走过来的。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强调立规矩、讲纪律。1922年在上海召开二大的时候,尽管全国只有195名党员,但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便专列"纪律"一章。党的第一部党章就立下这些规矩,使我们党和那些只在口头或书案上讲讲马克思主义的松散学术团体之间划出了一道鸿沟。当时,确实有些人,包括曾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甚至参加筹备建党的一些社会名人,受不了这些纪律和规矩,先后离开了党,或被开除了党籍,但党的队伍却更加生机勃勃,健康茁壮成长。此后大约不到5年时间党员就超过5万人,由此迎来了国共合作的大革命高潮。在大革命失败前夕召开的党的五大,面对危急的形势,更是明确提出"宜重视政治纪律"。

  192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之初,亲自主持了一场入党仪式,在他确定的24个字的入党誓词中,便有"服从纪律"这四个字。与此同时,毛泽东同志还创设了人民军队的基本纪律,后来发展为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一条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讲的就是政治纪律。正是靠着这样的纪律和规矩,我们党才领导人民群众打开了革命战争的新局面。

  延安整风初期,为了统一全党思想,毛泽东同志在1941年9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意思是党的建设,既要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来指导,也要靠铁的纪律来约束。1942年普遍整风开始后,毛泽东同志又讲,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孙行者头上套的是金箍的,共产党的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因此,只有对纪律和规矩心存敬畏,才可能形成自觉。

  西柏坡是我们党在农村的最后一个指挥所,同样也是严纪律、立规矩的地方。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扩大会议,主要议题就是:"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即将进入北平时,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又提出了"两个务必"的要求,确定了必须遵循的"六条规定":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不拍掌,不以人名做地名,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这是党中央"进京赶考"前

  定下的"规矩"。这些做法,对我们党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进而顺利地转变为在全国执政的执政党,有着重大意义。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为了让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做了两件大事:一是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吸取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总结了党内政治生活的12条基本原则,为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接受监督、严明党纪等方面确立了规矩、提供了遵循,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走上正轨。我们党正是靠这样的政治优势,走过了30多年不平凡的改革开放历程。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最终成为在今天依然执政并将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靠的就是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回顾历史,是为了今天。我们党今天面临着"四大危险"和"四大考验",怎样应对,需要深思。不严明政治纪律,不树立规矩意识,就会迷失方向、损毁形象、失去力量。

  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纪律严明,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遵守纪律也是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所以,组织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明白纪律要求,要敬畏纪律,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三、讲规矩,根本是要明规矩、行规矩、信仰规矩。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或是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是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或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或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凡此种种,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这些问题如果不下大力气整治,就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最终严重危害党的肌体。

  党的规矩包括哪些?党章、党纪、国法,还有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都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规矩。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守纪律、讲规矩"的重点是遵守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作为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守纪律是底线,讲规矩靠自觉。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方文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地方国民的文明素养,而国民的文明素养又直接取决于国民讲规矩、守规矩的程度。讲规矩是一种基本素质,讲规矩是一种基本觉悟,讲规矩是文明的一种标志。讲规矩重在行动,光有规矩不等于就能成为方圆,有规矩加自觉守规矩的行动才能成方圆。

  规矩还必须被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蔓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规矩也一样,只有从心里笃信,并遵守之,规矩才能成为其规矩。

  四,尽责任,根本就是尽心做事、尽力做成事。

  一个人要做好一项工作,完成好一项任务,需要具备各方面的条件和因素,但最重要的是必须要有一种高度的责任感。要用心想事、用心做事,这个心就是责任心。责任成就事业,责任决定成败。尽责任是做人的基本义务,成就事业,需要以责任为支撑。高度的责任感,是推动成就事业的根本动力。一个人无论怎样学富五车,也不管多么健壮高大,但没有责任感,没有动力,做事就会打不起精神,迷迷糊糊地度日,暮气沉沉地生活,也就谈不上有所作为。只有有责任才有动力,有责任就会有激情,激情是人们努力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武器。激情来自何处?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对事业的忠诚,来自于责任。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会把工作看做追求和奉献,而把名利看得轻如鸿毛,满怀热情干劲十足地投入工作;而缺乏责任心的人,则把工作看成一种负担,自然就会失去工作的乐趣和热情,消极怠慢。有责任就会有勇气。在很多情况下,一件事情没有办好,一项工作没有做好,并不是能力水平问题,而恰恰是责任感、责任心的问题。只有具有强烈的责任感,高度的责任心的人,才不会因事大事难而畏为,也不会因事小而不为。

  我们共产党员最大的责任是什么?那就是执政为民。我们教师党员就是立足岗位,爱岗敬业,潜心工作,服务学生,服务教育,尽我们的最大努力,提升学生道德水准、学业水平、生存能力。

  同志们,主题教育活动拉开了序幕,希望大家提高认识,主动参与,认真完成各项规定的任务,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篇三: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任前对照检查材料两篇

  任前,读音是rènqián,汉语词语,意思谓马将全身的重量承当在前足上;指就职上任之前。第1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干的任前对比检查材料供大家参考选择。任前对比检查材料篇1任前廉政对比检查材料

  依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通过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等廉政法规,本人认真对比工作岗位,深入反思查摆,现就本身的廉政情况对比以下:

  1、认识体会能高度重视学习,不断加强思想修养,努力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通过学习,认识到《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心主旨、良好传统风格,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提倡、面向全部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建立了1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寻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许诺。《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点、党纪特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端正党风,反腐倡廉,是1项长时间而又艰巨的任务,作为1名党员,要牢固建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畏敬、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寻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阔别背纪红线。2、对比检查通过学习,本人对比岗位职责需要,查摆出自己在理想信心、主旨意识、风格建设、道德情操及遵照党的“6大纪律”方面还存在

  1些不足:(1)在理想信心方面。在学习党章和《准则》《条例》的进程

  中,虽然已通读了原文,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1些提高和认识,但是由于缺少系统性,致使对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109大精神的学习多思多想、学深悟透、融会贯通还不够,没有很好把理论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并正确应用理论来指点实践。

  (2)在主旨意识方面。虽然能够牢记为民主旨,事事为大众斟酌,但是工作中习惯于按领导指示办事,被动接受服务的多,主动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新时期如何做好大众工作思考研究不够,对1些大众诉求,调和化解的力度不够。对比焦裕禄同志“心里装着人民,惟独没有自己”的公仆情怀,还存在1定差距。

  (3)在风格建设方面。虽然自己主观上非常注意避免情势主义、官僚主义的东西,但客观讲,还没有完全杜绝。平时以工作忙为自我开脱,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对马克思主义原理学习不够系统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有差距,用科学理论指点实际工作还不够。在民主生活会上,偶尔存在好人思想,批评意见辣味不够,指出问题有时没有到达入木3分。

  (4)在道德情操方面。能够以1名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道德情操的修养,但是平时对1些有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生活上,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奋恳做事,尊老爱幼,不说谎话,不办假事,真诚待人,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时不够节俭,浪费现象仍然存在。

  (5)在遵照纪律方面1.在遵照政治纪律方面:自己认为只要依照党章要求,依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规定办事就够了,而忽视了对党章和《准则》《条

  例》的严格履行,不重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没有深入认识到守纪律、讲规矩的极端重要性。

  2.在遵照组织纪律方面:在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时,虽指出了1些问题,但批评常常针对性不强,对他人批评建议还没有做到不改正决不罢休的决心。

  3.在遵照廉洁纪律方面:反对浪费浪费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抵制不良风气的意志不够坚定,对举行的1些活动、会议,斟酌把工作做好的办法多,对投入本钱没有精打细算,有时存在浪费现象;对招商引资、港澳台及海外重点人士的接待,为了体现热忱,有时出现点菜偏多。

  4.在遵照大众纪律方面:主动调研的时间少,带着问题去调研的意识不强,了解面上工作和1般性情况多、深入1线调研少;与干部接触多、与大众面对面交换少,了解大众呼声的实际动作还较欠缺。

  5.在遵照工作纪律方面:工作中偏重于看得见的工作先做,主要事情先做,隐性的事务渐渐来。个别时候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没有很好的沉下心去落实,抓而不紧、抓而不实、抓而不细等问题1定程度的存在着。

  6.在遵照生活纪律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资生活条件的改良,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吃苦刻苦,节约节俭,过苦日子、紧日子的自觉性不如之前了,工作之余,偶尔会参与朋友圈的小吃小喝。

  3、努力方向(1)加强学习。主动加强学习、研究业务,要在岗位历练中主动认领非公经济发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对港澳台合作交换等统

  战重点工作,主动承当基层统战工作、党外干部队伍建设、新的社会阶层等课题调研任务,努力在干中学、学中干,快速积累实践经验,早日成为统战工作的行家内行。

  (2)认真履职。统战工作牵涉面广,要始终做到求真务实,大事要求真,小事要务实。坚持从大众中来、到大众中去,充分发挥统1阵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使党和政府的决策充分反应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着力解决大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严以律己。严格遵照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增强“4个意识”、坚定“4个自信”,做到“两个保护”。严格遵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大众监督,管好亲属和身旁工作人员。保护好机关的团结与和谐,以崭新的精神风采投入新的工作岗位。

  (4)严以修身。要有没有私奉献的精神,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利观、政绩观,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体之心,用权不谋1已之利,耐得住工作的“清贫”抗得住“外面世界”的诱惑,时刻对比警省自己的言行,不慕虚荣。不断提高本身修养,培养高尚健康生活情趣,建立本身良好形象。严肃生活态度,确保自己生活风格、个人操守方面符合党纪国法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在此本人庄严许诺:严格遵照党章和履行《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带头遵照“中央8项规定”精神,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1致,从严要求自己,管好身旁的人,自觉率先垂范。

篇四: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税法差异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六千余字。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2、企业所得税税率;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扣除项目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4、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中包括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规定;5、税收优惠,其中包括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税额抵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6、源泉扣缴;7、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若干规定;8、征收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9、其他。

  第一章总则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第一条、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1、居民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企业。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

  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4、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条例五条)

  -“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

  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

  三、纳税义务(法第三条,条例六、七、八条)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1)设立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营业利润

  --源泉扣缴机制

  四、所得的内容及来源地的判定(法三条,条例六、七、八条)1、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发生地确定。2、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经济来源地确定;动产按收益者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经济来源地确定。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确定。

  4、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法5-21条

  条例4节,9-75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收入第三节扣除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

  (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税法第二十一条(三)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清算条例十一条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节收入一、基本规定(一)收入的概念(法六条)一定时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的增加。包括各种来源各种方式,销售货物等九类收入。(二)收入的形式货币形式(条例十二条)非货币形式公允价值(条例十三条)

  (三)所得实现原则:一般为进行了一项公平交易时,销售了货物,提供了劳务。差异: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四)纳税必要资金原则: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如免税重组、分期收款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一)销售货物收入(条例十四条)

  分期收款销售,与会计的差异(条例二十三条)(二)提供劳务收入(条例十五条)超过12个月的劳务,税收上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的差异。(条例二十三条)(三)财产转让收入(条例十六条)生物资产;股权;债权。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十七条)持有收益。一般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特殊情况:境外所得的确认,反避税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免税。(法二十六条、条例八十三条)(五)利息收入(条例十八条)按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会计上采取实际利率法。(六)租金收入(条例十九条)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会计上按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均匀确认。

  (七)特许权使用费(条例二十条)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的日期确认。(八)捐赠收入(条例二十一条)按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是否递延,条例未规定。

  (九)其他收入(条例二十二条)(十)采用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条例二十四条)

  (十)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2)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一)两者的差别: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给予的优惠。(二)不征税收入(条例二十六条)1、财政拨款(不同于财政补贴或补助,与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衔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

  体特定、非经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等);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三)免税收入(法二十六条)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扣除一、扣除的一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二)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餐费等的处理

  (三)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和

  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前者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费用。(六)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二、扣除的具体规定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三十四条)判定依据为劳动用工合同;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包括构成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2、五险一金的扣除:(条例三十五条)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范

  围和标准内的,准予扣除。

  3、商业保险费的扣除(条例三十六条)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4、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条例三十七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标准。5、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例三十八条)其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6、汇兑损失(条例三十九条)7、职工福利费(条例四十条)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准予扣除。8、工会经费(条例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准予扣除。9、职工教育经费(条例四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10、业务招待费(条例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条例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12、环保、生态专项资金(条例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3、财产保险(条例四十六条)企业参加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14、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条例四十七条)经营租赁租入:按租赁期均匀扣除。融资租赁租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分期扣除。15、劳动保护支出(条例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准予扣除。1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17、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例51、52、53条)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概念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8、不得扣除项目:(法10条、条例54、55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一、一般规定1、历史成本原则(条例五十六条)计税基础: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2、交易实现原则(条例五十六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金额-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1)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应税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会计上采用直线折旧,税法上采用加速折旧

  (2)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资本化标准及折旧差异长期待摊费用的差异已转销的其他资产损失账龄超过2年的应付账款预提费用(适用与某些税收管辖区域)收入确认差异超过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用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子公司的税后分利,费用和损失国库券的利息收入等等

  三、不同类别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界定(条例五十七条)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取消了2000元的规定。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条例五十八条)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融资租入:合同约定付款总额(未约定以公允价值+签订合同中的相关费用)盘盈: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改建(除已提足折旧和租入的改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折旧(1)折旧方法(条例五十九条)税法规定按直线法,特殊情况可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会计上可选择多种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数法等。当月使用次月计算折旧;当月停用次月停止计算折旧。自行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2)最低折旧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条例六十条)

  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

  3年。(3)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折耗方法另行规定。(条例六十一条)4、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项目。(法第十一条)

  (二)生物性资产1、界定及计税基础(条例六十二条)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3、折旧(1)方法(条例六十三条)税法规定按直线法,特殊情况可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会计上可选择工作量法、产量法。当月使用次月计算折旧;当月停用次月停止计算折旧。自行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条例六十四条(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的界定(条例第六十五条)2、计税基础(条例第六十六条)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开发: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3、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直线法,不低于10年,有法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4、不得计算摊销的项目。(法第十二条)(四)长期待摊费用(法十三条、条例68、69、70条)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2、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3、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资资产条例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会计上:公允价值确定,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六)存货(条例七十二条)1、存货的界定2、存货成本的确定:现金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生物性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产出或采收中的材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等。3、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主要针对某些特殊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4、使用或销售存货中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中任选一中。5、存货的期末计价--只有实质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七)资产转让中可扣除的资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条例七十四条)

  (八)重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

  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条例七十五条)

  第三章应纳税额一、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二、境外税额抵免操作1、确定适用人(法二十三条)--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境外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2、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境外实际联系所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条例七条)3、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依境外法律应征、实际已缴纳并负担、所得税性质、提供境外纳税凭证。4、计算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按中国税法计算境外净所得--境外被源泉征税的所得的成本费用扣除、总部共同费用摊销。

  —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每一国的

  净所得占所得总额的比重,乘以应纳我国税收总额。

  5、实际抵免(法二十三、条例七十九、八十一条)--经确认可抵免

  的境外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五年内结转

  抵补。

  6、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

  --仅限于居民企业

  --达到一定控股规模(20%)的境外多层持股企业(几层?)

  --从最低一层企业逐层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

  7、税法十七条的限定,境外亏损不得冲抵境内所得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减少

  区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

  区转移。

  地区——产业

  企业——项目

  主要内容:

  一、免税收入

  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法二十六条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八十二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八十三条)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例八十四、八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认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免征、减征所得税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征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近海和内陆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条例八十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承包经营、承包建设、自建自用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条例第八十八条)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

  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例第八十九条)(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条例第九十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30万元所有权和使用权非居民企业(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条例第九十一条):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主要考虑:现行政策的衔接,有利于国际税收协定谈判。免税项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三、降低税率法第二十八条(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条例第九十二条)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微利

  条件同时符合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九十三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民族自治区域优惠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例第九十四条)五、加计扣除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条例第九十五条)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现行政策适用范围增长比例“三新”费用归集管理办法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例第九十六条)

  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期限

  与现行政策的衔接,保持稳定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

  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

  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条例第九十七条)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目前: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七、加速折旧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

  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规定的60%;

  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条例第九十八条)

  间接优惠时间性差异

  八、减计收入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

  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

  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条例第九十九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主要原材料减计收入成本费用扣除九、税额抵免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条例第一百条)十、税收优惠管理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十一、授权条款

  法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条例

  便于调整)

  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

  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

  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

  十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五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

  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

  施行年度起计算。

  企业范围

  低税率地区

  定期优惠

  获利年度

  税额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

  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⑤+①”地区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

  优惠。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

  第五章源泉扣缴法第37条:法定扣缴(预提税)

  条例103,104,105条法第38条:指定扣缴(承包工程和劳务)

  条例106条法第39条:特定扣缴(欠税追缴)

  条例107,108条法第40条:扣缴申报非居民企业不包括与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包括:(1)外国企业,境内有非实际管理机构的机构场所;(2)外国企业,无境内机构场所,有来源所得。三种扣缴方式:法定扣缴(法37条/条例103-106)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其他所得(如担保费)

  指定扣缴(法38条/条例106)-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所得

  特定扣缴(法39条/条例107-108)-适用法定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

  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1、预计期限不足一年,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2、未登记,且未委托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期申报的。

  以上三条满足一条,表明非居民纳税存在很大的风险,必须采取补救措施。1指定必须具体指定,不能自动或统一指定1必须符合条例的3种情形之一1指定扣缴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有告知义务(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期限和方式)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本章节内容参照国际惯例,对反避税进行全面立法,包括反避税领域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预约定价、资料提供、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加计利息等方面的内容。法共8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条例共15条(第一百零九

  条----一百二十三条)。一、转让定价—基本原则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关联关系判定1、关联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

  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2、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转让定价原则决定转让定价的做法寻找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可比性因素包括: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2、功能风险分析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经营策略3、合理方法(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包括:转让定价调整两类方法第一类方法:传统交易法或称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第二类方法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贡献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二)新增加内容成本分摊协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

  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1、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1)集团内各成员公司作为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其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商业意义,值得投入和承担一定风险;(2)各成员的各种投入的价值要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价;(3)对研发活动的末来收益有合理的预期,拥有经济所有权;(4)研发活动所分摊的成本与研发活动带来的收益要匹配一致(5)加入、退出和终止成本分摊协议时,要与独立方在同等条件下作出的选择相同或类似。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违反上述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一百一十二条)(三)预约定价安排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1、预约定价安排定义。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条例一百一十三条)单边预约定价双边预约定价多边预约定价2、预约定价意义

  预约定价作用是合理确定跨国纳税人关联交易的利润和税收,既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避免税务机关的事后调查调整,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跨国重复征税。3、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第一阶段:预约会谈;第二阶段:正式书面申请;第三阶段:审核与评估;第四阶段:磋商;第五阶段:签订安排;第六阶段:执行及监控。(四)资料提供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或者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或者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

  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5、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五)核定方法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

  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二、受控外国公司--新增条款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

  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居民企业税法第二条作了定义中国居民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第一百一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第一百一十八条)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是指,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而以减少或规避中国税收为主要目的。三、资本弱化--新增条款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一般反避税条款--新增条款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条)五、加计利息—新增条款法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

  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调查期限:新增条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七章征收管理一、纳税地点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未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法第五十一条

  二、汇算清缴期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处理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总分机构按比例就地预缴:总数的50%由各分支机构按其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之和占总数的比例分摊后就地预缴入库;25%由总机构就地预缴入库;25%由总机构直接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收入科目总机构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涉及补、退税,由总机构直接补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收入科目或从中央库中退库。具体见《管理办法》

  谢谢!

篇五: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税务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范文

  税务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

  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内部加强素质教育,增加培训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强化服务意识,全员全程全方位服务纳税人;狠抓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岗位形象,努力实现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切实解决执法服务中的难题。

  3.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情况,所属培训中心等相关机构清理检查的情况:坚持常态化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严格落实节油、节水、节电等节能指标,鼓励办公设备耗材循环利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上级部门来检查的公务接待活动,一切从简,原则上在分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分局没有培训中心设置。

  4.保持防范和惩治"四风"的高压态势,对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行为的惩戒和问责情况:反对、遏制"四风",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艰巨政治任务,我分局注重狠抓落实和持之以恒。分局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以及每个党员干部都及时主动对照自查"四风"情况,科学分析"四风"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夯实作风建设基础,回答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纳税人基础和力量源泉。同时,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做到以案明纪、以案说法,正风肃纪。没有发现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行为。

  5.对群众反映强烈、表现突出的问题开展整治,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我分局没有出现群众反映强烈、表现突出的问题,但我们仍然会以通报案例为鉴,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持把行风评议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狠抓行风建设。一方面,我们将以政风行风评议为契机,自觉把行风建设与廉政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我们将通过强化岗位练兵,改善服务质量,同时,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经济发展。

  6.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方面的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我分局班子成员坚持求真务实,改进调查研究,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对分局纳税服务质效进行调研,并形成《以群众路线指引纳税服务工作》的调研文章,参加区税务学会的研讨。同时,对外公布各自办公室、手机号码方便纳税人的联系,接受纳税人监督,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难题。

  (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区国税局对全区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部署,我分局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了学习贯彻。我们充分理解和认识到《监督办法》和《实施细则》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规定,是坚持从严治队、从严治税的重要举措,通过领导干部自己学、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等方式,进一步深入学习《监督办法》和《实施细则》,增强贯彻落实《监督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坚定性。

  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分局班子自觉遵守规定,实行"一岗两责",增强法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不越红线,不碰纪律高压线,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宗旨,始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求干部主动接受组织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党风廉政不出问题。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分工调整情况,"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落实情况:分局负责人能按照区局要求,对分局工作进行分工,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并落实末位发言制度。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一名副局长主要负责与区局征管科、政策法规科、收入核算科等方面的`对应工作,另一名副局长主要负责与区局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纳服科等方面的对应工作。

  3.廉政准则、民主生活会制度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执行情况:分局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准则,落实组织生活会等要求,并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如购房、购车等事项上及时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4.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执行情况,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分局人事均按照区局的要求进行。

  5.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上报事项的报告情况:分局负责人带头严格执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涉及的事项根据实际进行了上报。

  (三)内控机制建设情况

  1.推进内控机制建设的情况:分局按照区局的内控机制要求进行管理,确立分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内控机制建设负全责,并确定一名副局长作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工作情况的汇总和报送,并对税收工作和日常行政管理中涉及到的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点环节,严格按照内控机制建设工作要求,根据分工,明确抓内控机制建设的具体责任。此外,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学习内控机制建设的基本作用、基本意义和基本要求,增强干部参与风险防范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各职能部门落实内控机制建设主体责任,开展各项内控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共同参与的情况:分局作为二级权力监督控制体系,限度把预防*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按照区局内控机制要求,形成权力科学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管理链条。同时,把内控机制建设与《廉政准则》学习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各岗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平台,对干部日常行为、遵章守纪情况、权力运行过程动态监控。

  3.持续深化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控措施、实施动态管理的情况:以分局工作实际为出发点,不定期排查岗位风险,明确内控项目,并对各岗位的职权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查找可能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归纳确定风险点及时向区局上报。

  4.在内控信息化建设中,结合业务优化,完善和增强现有信息管理系统的流程控制、风险防控(包括风险提示、风险预警和风险核查)以及痕迹管理功能的情况:分局把加强各类平台操作层面的监控管理作为履行内控机制建设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规范执法、按法定流程监督,重点抓好一线应对人员的风险防范。结合工作实际,梳理权力事项,进一步查找廉政风险点,排查风险点,对防控措施提出建议,同时,强化责任考核和追究。

  5.监督部门落实内控机制建设监督责任,把职能部门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责任不落实、预防不到位、防控不得力等问题的情况:分局作为最基层单位,没有发现和纠正责任不落实、预防不到位、防控不得力等问题。

推荐访问:l国税条例准则对照检查材料 对照 国税 条例

版权所有:纪锦公文网 2016-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纪锦公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纪锦公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6017616号-1